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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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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6-06-17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重要提示

  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2日证监许可[2016] 1208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封闭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公开发行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债券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100%;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95%;投资于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在封闭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收益的基金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证券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卖出基金份额变现。在证券市场持续下跌、基金二级市场交易不活跃等情形下,有可能出现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基金折价交易,从而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或产生损失。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本基金可以参与投资定向增发股票,公募基金参与定向增发,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将按照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股票公允价值,本基金基金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二级市场交易或受限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影响。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一部分 绪言

  《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平安大华鼎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 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代理服务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场外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及定期定额投资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5、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46、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7、场外份额: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购和赎回、且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8、场内份额: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且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18个月(含18个月)后的对应日止(若该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封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58、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9、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60、场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大厦酒店01:419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五楼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0】1917号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尹延君

  联系电话:0755-22627627

  2、股东名称、股权结构及持股比例:

  ■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客服电话:400-800-4800(免长途话费)

  二、基金管理人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成员

  罗春风先生,董事长,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姚波先生,董事,硕士,1971年生,中国香港。曾任R.J.Michalski Inc.(美国)养老金咨询分析员、Guardian Life Ins.Co (美国)助理精算师、Swiss Re (美国)精算师、Deloitte Actuarial Consulting Ltd. (香港)精算师、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精算师、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首席财务官兼总精算师。

  陈敬达先生,董事,硕士,1948年生,新加坡。曾任香港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DBS唯高达香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执行委员会执行顾问,现任集团投资管理委员会副主任。

  杨玉萍女士,董事,学士,1983年生。曾于平安数据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从事运营规划,现任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中心薪酬规划管理部高级人力资源经理。

  肖宇鹏先生,董事,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世荣先生,董事,学士,1950年生,新加坡。曾任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金融机构(银行)部业务高级经理;新加坡贴现公司(大华银行的子公司)总经理;大华银行有限公司政府证券及债券部第一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黄金及期货部和外汇资金服务部高级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国际银行业务执行副总裁;大华银行有限公司环球金融与投资管理业务高级执行副总裁。

  张文杰先生,董事,学士,1964年生,新加坡。现任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首席执行长,新加坡投资管理协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历任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特别投资部门”首席投资员,大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经理,国际股票和全球科技团队主管。

  曹勇先生,独立董事,博士,1954年生,新加坡。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研究室副主任;澳大利亚工业研究院研究员;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讲师,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国经济研究部研究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管理经济学硕士项目副主任;南洋理工大学,亚洲商业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院长;南洋理工大学,南洋商学院副教授。现任南京大学特聘教授;瑞丰生物科技(新加坡上市企业)独立董事。

  刘茂山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35年生。曾任中央人民政府林业部干部学校干部;中央林业部人事司干部;南开大学经济学系政经教研室主任兼支部书记;南开大学金融学系副主任、主任;南开大学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系主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博士后工作站指导专家。

  郑学定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63年生。曾任江西财经大学会计系教师;深圳市财政局会计处公务员;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深圳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现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合伙人。

  黄士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54年生。现任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主任律师,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副理事长,兼职教授。历任国家劳动人事部政策研究室法规处副处长,深圳法学研究服务中心主任兼深圳市振昌律师事务所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云平先生,监事长,学士。曾任河北财经学院财政系教师、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税务学校教师、深圳市义达会计师事务所职员、深圳市招信金融设备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副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部职员、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理赔部室主任/部门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专业合规负责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现任深圳平安综合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反洗钱监控中心高级稽核经理。

  冯方女士,监事,硕士,1975年生,新加坡。曾任职于淡马锡控股和其旗下的富敦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新加坡毕盛资产公司、鼎崴资本管理公司。于2013年加入大华资产管理,现任区域总办公室主管。

  毛晴峰先生,监事,硕士,1986年生。曾任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岗;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级律师。

  郭晶女士,监事,硕士,1979年生。曾任广东溢达集团研发总监助理、侨鑫集团人力资源管理岗;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室副经理。

  (3)公司高管

  罗春风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1966年生。曾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国际部干部,平安保险集团办公室主任助理、平安人寿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平安人寿总公司人事行政部/培训部总经理、平安保险集团品牌宣传部总经理、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肖宇鹏先生,学士,1970年生。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系统、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汪涛先生,1976年生,毕业于谢菲尔德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市赛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市场营销负责人、汇丰银行销售主管、新加坡华侨银行个人业务部产品开发主管、新加坡华侨银行结构性产品开发部门负责人、宁波银行总行个人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宁波银行总行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宁波银行总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兼任总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平安大华汇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4)督察长

  陈特正先生,督察长,学士,1969年生。曾任深圳发展银行龙岗支行行长助理,龙华支行副行长、龙岗支行副行长、布吉支行行长、深圳分行信贷风控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深圳分行信贷审批部总经理、平安银行总行公司授信审批部高级审批师、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行长助理兼风控总监。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2、基金经理

  刘俊廷,硕士研究生,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现任平安大华新鑫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副总经理林婉文女士,投资执行总经理孙健先生、基金经理胡昆明先生。

  林婉文女士,1969年生,毕业于新加坡国立大学,拥有学士和荣誉学位,新加坡籍。曾任新加坡国防部职员,大华银行集团助理经理、电子渠道负责人、个人金融部投资产品销售主管、大华银行集团行长助理,大华资产管理公司大中华区业务开发主管,高级董事。现任平安大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健先生,投资执行总经理,硕士,1975年生。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投资经理,中国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投资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银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银华信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9月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曾任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日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平安大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智慧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鑫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心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平安大华安享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平安大华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胡昆明先生,基金经理,硕士,1970年生。曾任巨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行业研究员、平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高级行业研究经理。2009年加入平安大华基金公司,任投资研究部行业研究员,现担任平安大华行业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下转B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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