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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81版) 10.9、乙方承诺保证其主要经营管理团队成员的稳定性,并保证在经营期间标的公司生产经营合法、规范。 10.10、乙方作为顺昌农业之股东,确认本次股权转让事宜已取得顺昌农业股东会同意,且各股东均已放弃本次拟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10.11、如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无法取得顺昌农业50%以上的股权,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0.1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所持顺昌农业股权不得设置质押或他项权利。同时乙方承诺在业绩承诺期内(即2016-2018年三年间)不得对外转让所持有顺昌农业股份,此后三年(即2019-2021年三年间)对外转让所持有顺昌农业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顺昌农业股份总额的50%。 10.13、乙方保证并承诺:在甲方进行股权收购前乙方原有人员的劳动关系在保障经营团队的稳定的前提下,均由乙方自行进行处理,如由于乙方原因或甲方股权收购前发生的劳动争议或纠纷导致顺昌农业或甲方遭受任何形式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自然人无条件予以全额赔偿。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如因自然灾害、战争或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调整等本协议各方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一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 11.2、按照不可抗力事件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11.3、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其他方不得追究其违约责任。本协议各方各自承担因不可抗力影响受到的损失。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补救 12.1、本协议签署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数额为200万元,同时由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无条件予以全额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的实际经济损失、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 12.2、乙方各自然人承诺:对于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向甲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保密 13.1、各方均需对本协议协商、签订过程、本协议的内容及签订、履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任何商业秘密负有严格保密的义务;未取得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不相关的第三方披露,除非中国法律或政府主管机关另有强制性的规定、要求或甲方因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披露。 13.2、本协议终止,保密条款依然有效,各方均需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凡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协议的生效及变更 15.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并经甲方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15.2、本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本协议执行。 15.3、如因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各方可协商解除本协议。 六、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其他安排 本次交易涉及人员安置,顺昌农业人员继续留任。本次交易完成后不产生关联交易或同业竞争情形。 七、收购、出售资产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顺昌农业成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有利于拓宽公司市场销售渠道,提高公司对外出口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 2、公司本次交易使用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交易完成后,顺昌农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和技术风险等,公司将会以不同的对策和措施控制风险和化解风险。 八、其他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公司相关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事宜。 九、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2、《股权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16-065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交易概述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9日与中程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程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将公司部分种鸭场、部分种鸭孵化场的机器设备等物件以“售后回租”方式与中程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交易,融资金额为伍仟万元,融资回租期限为三年。在租赁期间,公司以回租方式继续使用其“售后回租”所包含的物件,按期向中程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和费用。租赁期满,公司可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购买其租赁设备所有权。 以上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方情况介绍 1、 中程租赁公司情况介绍 (1)名称:中程租赁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3)住所: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五号仓库1单元-65) (4)法定代表人:盛雪莲 (5)成立日期:一九九九年七月七日 (6)经营范围:生产设备、配套设备、通讯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船舶)等设备、工具及附带技术的租赁;融资租赁;租赁设备残值处理;租赁业务咨询;二三类医疗器械(仅限融资租赁大型医用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公司情况介绍 (1)公司名称: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5505325T (3)住所: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1号 (3)法定代表人:曹家富 (4)注册资本:伍亿叁仟肆佰贰拾玖万壹仟壹佰圆整 (5)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6)经营范围:禽业养殖、屠宰加工及制品销售(国家法律法规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货运;经营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贸易,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饲料生产销售;父母代樱桃谷鸭、种蛋的生产经营;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制(凭证);粮食收购。羽毛、羽绒的收购、加工及销售;羽绒制品、床上用品、服装、寝具、玩具的加工制作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融资租赁合同(回租)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中程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回租)》 (1)合同双方 出租人:中程租赁有限公司(甲方) 承租人: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交易的标的:公司部分种鸭场、部分种鸭孵化场的机器设备。 (3)合同生效、起租及到期选择权: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于合同文首载明的签署日期生效。起租日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一笔租赁物购买价款之日。租赁期自实际起租日起三年。租赁期满时,租赁物件所有权以10000元人民币转移给承租人。 (4)租赁方式、租赁金额及支付方式:租赁方式为售后回租融资,出租人受让租赁物后将其租回给承租人使用。租赁物转让价格为5000万元人民币。租赁期限36个月。租金总期数共12期,自起租日起算。租金总计为58,492,276.20元人民币,支付期间为每季度支付一次,每期租金为4,874,356.35元人民币。 四、涉及交易的其他安排 1、公司子公司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东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为本次融资租赁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始至租赁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上述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不涉及人员安置、土地租赁等情况。 五、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以自有设备物件进行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 2、上述交易不会影响公司对用于融资租赁的相关生产设备的正常使用,对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因此影响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交易事项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不会构成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321 证券简称:华英农业 公告编号:2016-066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始终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简称“交易所”或“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促进公司持续规范发展。. 现将近五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现场检查及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监管关注及整改等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收到证券监管部门或深交所采取监管措施及其整改情况如下: (一)2012年5月,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2012年5月15日,深交所出具了《关于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2】第73号)。该文件指出: “你公司2011年发生如下事项,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仅在2011年报中进行了披露: 1、公司淮滨分公司处置土地使用权,取得处置收益999.86万元; 2、公司向养殖农户张建提供财务资助733.73万元; 3、公司控股子公司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收到单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拨付的商品鸭加工项目专项补贴3593.33万元。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9.2条、第11.11.3条和《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7号: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请你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提出整改措施,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对外披露,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就相关情况进行了学习自查,回复如下: 1、公司淮滨分公司处置土地使用权所得收益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 (1)淮滨分公司处置土地使用权收益 单位:元 ■ 淮滨分公司由于整体搬迁重建, 原饲料厂于 2011年初开始停产进行清理, 2011 年 10 月份和淮滨县政府签订协议约定,由政府收回原饲料厂土地使用权,并给予 1349.20 万元的补偿,补偿款于 2011 年底前陆续全部到账;另原饲料厂设备处置收入 49.00 万元,扣除账面资产净值398.34 万元,净收益 999.86 万元。 (2)徐州分公司固定资产处置损失 单位:元 ■ 徐州分公司主要固定资产系租赁徐州康利来冷冻食品厂的厂房和生产设备,租赁后公司投资添加和改造了部分设备,由于租赁期满,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徐州分公司停产注销清算,自主投资购买和改造的生产设备无法拆除变现,故作固定资产清理损失处理。 由于上述资产处理均在 2011 年 12 月底结束,按规定均应及时披露,但由于理解错误,认为在年报中披露也可以,故而未单独及时披露。 公司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清理处置淮滨分公司老厂固定资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信阳誉华宏大联合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两宗土地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信誉宏评报字[2012] 第 106 号)。 2、公司对向养殖户张建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扩大养殖面积,鼓励养殖农户进行规模化建设,在 2011 年 4 月 26 日至 2011 年 11 月 30 日,以自有资金现金的形式向养殖农户张建提供了财务资助,共计金额为 733.73 万元。张建为公司合同养殖户,拥有自建养殖场约15000 平方米,年出栏商品鸭约 50 万只。用于其建设养殖场和铺底流动资金,同时张建以自建的养殖场作为抵押。该资金不收资金占用费,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建场和购买公司的鸭苗、饲料。 张建和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决定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前收回此项资助,之前未发生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并承诺在此后 12 月内不再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养殖农户张建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公司对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收到单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拨付的商品鸭加工项目专项补贴的情况说明及整改措施 公司控股子公司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收到单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拨付的商品鸭加工项目专项补贴 3593.33 万元,其中加工厂项目 2328.56 万元( 2011 年 3 月收到)、饲料厂项目 786.12万元( 2009 年 12 月收到)、种鸭场项目 478.65 万元( 2009 年 11 月收到),由于一直未取得单县政府的批文,仅凭单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拨款批文,不能准确确定拨款是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还是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故一直未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2011 年底公司在征得审计机构认可后,依据和单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合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上述款项按照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进行了财务处理,并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二)2012年6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监管整改要求 2012年2月14日至2月17日期间,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对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2年3月13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整改要求》(豫证监发[2012]66号),针对三会规范运作方面、信息披露方面、部门制度的合规性方面和执行有效性方面提出了整改意见,要求发行人自接到整改要求后15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河南监管局。 发行人针对上述整改意见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落实和整改,并于2012年3月27日向河南监管局提交了《关于证监局对公司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措施》。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1、修订完善相关制度、规定 根据公司在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公司梳理了有关三会制度及其他制度、规定,修订完善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等。 2、开展规范治理整顿 根据公司安排,从四月份起,公司将开展为期三个月的规范治理整顿工作,内容包括全面梳理完善公司的内控制度、全面检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有效性、修订完善存在问题的内控制度、在全公司范围内进行内控制度学习和培训、加强审计部门力量及日常监督考核等,通过此次整顿使公司规范治理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3、加强培训学习工作 公司对中高管人员制定培训学习计划,尤其是对从事信息披露、信息管理、制度建设及监督考核部门的相关人员进行强制培训学习,促进公司管理层规范意识的提高和熟练处理相关业务的技能。 4、加强考核监督力度 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严格按照规范操作,加强日常工作的监督考核力度,最大限度的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使公司各项工作在规范中有效运行,努力塑造一个可信赖的上市公司形象。 (三)2012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监管整改要求 2012年9月10日至9月14日期间,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对发行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2年11月6日向公司下发了《关于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决定》(豫证监发[2012]347号),针对内部控制及财务管理方面、财务核算方面、资产权属方面及其他事项提出了整改意见。 发行人针对上述决定中提到的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检查、落实和整改,并于2012年12月21日公告了《关于<中国证监会河南证监局对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决定>整改报告的公告》。具体整改措施如下: 问题一、现金管理不规范。一是违规使用现金进行大额支付,2011年8月,公司向潢川县财政局支付现金23万元。二是使用出纳或销售人员个人银行卡进行现金收支业务,且存在出纳个人资金与公司混用的情况。三是员工借支管理不规范,如公司财务总监个人借支未经过审批,其余员工大额借支仅有财务总监或总经理签字,存在舞弊风险。 整改措施: (1)违规使用现金进行大额支付。2011年8月公司通过下属单位车队支付潢川县财政局购车款23万元,系将现金通过银行汇入潢川县财政支付中心银行账户(账户1588515645012南城信用社),并未直接支付大额现金。现车辆已归还公司,正在办理过户手续。 (2)由于业务的特殊性质(如与农户结算往来、小额销售等),公司存在以个人银行卡收取现金业务情况,根据公司相关规定,以个人银行卡收取现金仅限于金额较小同时为银行非工作日时间,且在银行上班第一时间及时、足额转存公司银行账户。出纳个人资金与公司资金混用在公司是严令禁止的行为。此次检查发现后,公司对该出纳进行了通报批评,罚款500元,并责令立即将公款存入公司账户,同时注销了该银行卡。针对该问题的存在,公司今后将加大日常检查和考核力度,坚决杜绝类似情况发生。 (3)财务总监个人借支未经过审批情况。该事项发生的原因是财务总监因紧急业务需要借支款项,而当时总经理出差在外,经电话请示总经理同意后,申请先借支后补办审批手续。由于财务经办人员事后没有及时提醒,造成未及时补办审批手续。经检查发现该事项后,相关人员已深刻认识到此类事项中存在的风险,在检查组指出问题之后立即补办了审批手续。 针对现金管理不规范及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公司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调整,对财务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学习和重申《现金管理规定》,并对现金业务进行全面自查,同时要求审计部加强日常经营管理中现金业务的检查和考核。 问题二、资金收支不规范。一是资金支付及审批不规范,2011年12月及2012年2月,公司分别向潢川县财政局支付购地款200万元和800万元,款项支付未见审批程序。2011年,公司向经销商宋成福提供1300万元财物资助,仅由总经理签字同意,审批行为不规范。二是存在向自然人高息拆借资金的情况,公司在2011年12月向自然人邵玉辉拆借资金2000万元,没有签订书面借款协议,资金利息畸高。三是委托支付行为不规范,2011年12月30日,公司将向自然人邵玉辉拆借的2000万元资金汇入潢川县宁西粮贸有限责任公司账户,未能提供有效委托付款指令。2012年5月29日,公司收到张建偿还的财务资助资金733.72万元,但实际还款人为徐利群,未能提供有效委托付款指令。同时,公司存在大量将应付建设单位的工程款支付到个人账户名下的情况。 (1)2011年12月及2012年2月分别向潢川县财政局支付200万元和800万元系预付的购地款,当时取得的是潢川产业集聚区财税所收据,并经董事长审批。但土地出让金足额缴纳后,经过审批的财税所收据被要求退回,所以财务凭证显示为付款没有审批程序。公司于2012年5月25日取得了潢川县财政局土地收入专用票据,董事长对此进行了入账审批。另外该宗土地为公司再融资项目--潢川2000万只商品鸭屠宰项目建设用地,已经公司2012年1月6日四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 (2)公司分别于2011年1月1日和2月18日经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向经销商宋成福(北京和长沙经销商)提供财务资助300万元和1000万元,合计1300万元,目的是解决经销商库存压力和反季节备货的资金需求,并约定收取月息1%的利息。公司分别于2011年7月5日和12月20日收回1000万元和300万元,同时收到了宋成福支付的利息,消除了资金风险。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拟召开董事会补充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公司管理层决心接受此次教训,严格执行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管理制度,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3)高息拆借资金问题。因公司2011年12月还贷比较集中,存在资金缺口,为了及时归还到期银行借款,保证公司信誉,公司于2011年12月26日向邵玉辉临时拆借资金2000万元(2个1000万元),由于拆借资金时间较短,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口头约定日利率0.25%,公司于2011年12月30日按照邵玉辉口头指定的银行账户(潢川县宁西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归还其临时借款2000万元,同时支付借款利息30万元。 针对该问题,公司已要求邵玉辉补充了收款委托书,同时公司将吸取教训,合理安排贷款期限,并拟制定资金拆借管理办法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拆借资金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4)张建还款无委托书问题。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手续,公司已要求张建向徐利群补充出具了书面付款委托书。 问题三、财务基础工作不规范,大额资金往来会计处理不规范、缺乏相关依据。具体表现:一是会计核算审批流程不到位,随意结转科目, 2011年1月4日,公司向经销商武汉琦强华英商贸有限公司汇款900万元,而账务处理为增加对经销商上海日永食品销售公司的应收账款,未能提供相关依据。2011年公司通过下属养殖中心管理人员向部分养殖户提供资金支持共计1187万元,原通过其他应收款--管理人员个人科目下核算,后直接扣养殖户的结算款275万元冲抵管理人员的个人欠账、年末将相关欠款余额805万元转到应收账户--养殖户名下,财务处理缺乏相关依据审批程序。二是部分科目核算不规范,2011年12月26日,公司向自然人邵玉辉拆借资金2000万元,2011年12月30日,将2000万元资金汇入潢川县宁西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并向自然人邵玉辉支付资金利息30万元。公司未在往来科目中核算上述资金收支,会计核算不规范。 整改措施: 上述调整均为经营中的往来调整,针对提出问题已补充了相关调整说明、依据和审批程序。同时针对上述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公司对财务总监进行了调整,对财务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并建立财务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同时要求审计部加强对财务基础工作的检查和考核,保证各项财务制度的有效落实,保证会计核算规范化。 问题四、会计处理不及时。公司年产18万吨饲料厂项目用地于2011年5月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公司至今仍未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1476万元转入无形资产并进行摊销。 整改措施: 公司已于2012年10月份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转入无形资产核算,并补计了摊销费用19.68万元。同时,公司已制定完善了各项权证、票据、合同等档案的传递程序,保障不同部门之间工作的沟通与协作,杜绝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问题五、存货盘盈会计处理不恰当。公司用于饲料加工的外购玉米、小麦等原材料,因采购入库和领用发出使用的价值量不统一(收购时按一定比例扣除材料杂质、水分因素,而发出时按自然重量计量),导致公司存货数量长期账实不符。2010年、2011年盘盈金额分别为1193.80万元、1274.08万元。对于上述由于存货核算方式造成的存货数量账实不符,公司没有对生产成本进行调整,而是作为存货盘盈冲减当期管理费用,会计处理不恰当,对公司毛利造成影响。 整改措施: 国家《粮食收购条例》规定,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除发霉变质或者掺杂掺假的粮食外,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水份、自然杂质,按质论价,予以收购。故公司饲料原料收购时按扣除杂质、水份的数量进行结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对于由此造成的库存原料自然增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相关规定,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仓储管理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盘盈盘亏,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计入管理费用。 经测算,如将上述库存原料的自然增溢冲减生产成本和一次性计入管理费用相比较,前者将使主营产品毛利和经营成果轻微上升。以2011年度为例,期末库存饲料数量占当期生产饲料数量的比例为0.2%,如盘盈结果1274.08万元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将影响当期多计收益2.68万元(对毛利率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根据检查组的意见,经公司管理层进一步讨论,决定修订公司原料收购结算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对原料收购按照收购时自然重量计重,超标水份及杂质部分以降低采购价格的方式进行结算,便于统一原料收入及发出的计量标准,准确反映产品成本。 问题六、存货减值测试不到位。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子公司菏泽禽业库存商品中鸭产品的余额为2975.91万元。经查,菏泽禽业2011年度鸭产品销售收入为9972.46万元,相应的成本为10741.41万元,毛利率为负。上述库存鸭产品存在减值迹象,而公司未对该部分存货进行减值测试,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相关规定。 整改措施: 菏泽子公司2011年度鸭产品毛利率为负的主要原因是:菏泽华英禽业有限公司新加工厂2011年7月份建成投产,投产期初由于各种机器设备处于试用磨合阶段,不合格产品数量较大。对此类产品仓库分类存放,采用降价销售的方式进行了处理,故反映出鸭产品亏损。但期末库存冻鸭产品均为合格产品,其可变现净值高于产品成本,不存在减值迹象,故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针对上述问题,公司对财务部、仓储管理部门及各分子公司重新下发通知,要求强化期末库存商品减值测试工作,每季末以列表形式,按存货类别进行减值测试,并报公司审计部审核,实事求是反映期末存货价值。 问题七、存在费用跨期现象。经查,公司在期间费用核算方面存在跨期确认情况,将2009年、2010年发生的管理费用67.72万元、销售费用281.16万元计入2011年度,将2011年发生的管理费用7万元、销售费用143.18万元计入2012年。 整改措施: 针对检查提出的费用跨期确认问题,公司重申严格执行费用报销制度,并根据期末情况,充分考虑可能跨期的费用,进行足额预计,确保各项费用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 问题八、生产性生物资产核算不规范。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成本中未包含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前发生的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产性生物资产》第九条的规定。 整改措施: 根据谨慎性原则,公司采用将育成期间除鸭苗、育成鸭饲料以外的其他费用直接计入当月产蛋成本的核算方法,且保持历年核算方法一致。公司生产性生物资产(种鸭)的摊销期限系在一年以内且种鸭留种批次之间较为均衡,人工费及其他费用分配计入育成期成本和直接计入合格蛋成本不会对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 公司管理层及会计师就该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拟将前三年情况进行汇总测算分析,在2013年根据测算情况对核算方法进行修订,确保生产性生物资产成本核算的会计处理方法更符合会计准则及公司的实际情况。 问题九、违规向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2011年8月30日,公司向实际控制人潢川县财政局支付现金23万元,用于购置车辆,上述行为构成实际控制人非经营资金占用。 整改措施: 公司向潢川县财政局支付现金23万元所购置的车辆,在2011年末前已归还公司并由公司实际使用,但因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导致支付款项挂账未作处理。 公司已责成有关部门尽快办理该车辆过户手续,纳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并由此吸取教训,严格规范资金及资产管理。 问题十、公司部分资产权属不完善。截止2011年12月31日,公司尚有部分资产未完善权属。位于华英工业园的华英通道征地(金额93.1万元),以及位于郑州的部分房产(金额60万元)。上述土地及房产由于涉及法律纠纷或未获得省政府批复,尚未取得相关权属证明,存在一定风险。 整改措施: 公司已责令专人负责与相关部门或人员沟通协调,尽快取得上述资产的权属证明,防范风险。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0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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