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200986 证券简称:粤华包 公告编号:2016-069 债券代码:112130 债券简称:12 华包债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会议召开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下午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19日至2016 年6月2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季华五路18号经华大厦20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季向东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__31_人、代表股份__335,493,478_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_66.38_%。 2、中小股东的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代理人)__30__人、代表股份_5,423,82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_1.07_%。 根据《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出席现场会议的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持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_31_ 人、代表股份 _335,493,478_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_66.38_%。 4、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部分)_30_人、代表股份__5,423,823_股,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股份总数的_1.07_%。 5、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本公司只公开发行了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故社会公众股股东出席情况即为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社会公众股东的投票情况即为外资股股东的投票情况。 6、内资股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内资发起人股股东(代理人)_2_人、代表股份__330,081,740__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_65.31_%。 7、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_1_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_12082_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_0.0024_%。 8、公司见证律师及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审议了议案: 关于补充审议《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的议案 1、投票情况 ■ 注: “比例”指该股份类别表决意见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同一股份类别股东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比例。 2、表决结果: __通过__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素文、吴晨婷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致: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郑素文律师、吴晨婷律师参加了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及公告文件、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登记证明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它须公告的文件一起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董事会于2016年6月4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6年6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后又于2016年6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参加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等事项作出了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下午3:30在佛山市季华五路18 号经华大厦20楼会议室召开,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前述公告一致。 公司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19日下午15:00至6月20日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季向东先生主持召开,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记录员当场对本次股东大会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签名。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召集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并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召集召开。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人,代表股份数为335,493,47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66.38%。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数为12,08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0024%。 该等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新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公告载明的审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议案为: 关于补充审议《债权债务清偿协议》的议案。 本次现场会议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一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现场会议投票表决结束后,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资料,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郑素文 负责人: 见证律师: 刘胤宏 吴晨婷 年 月 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