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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98 证券简称:东兴证券 公告编号:2016-026TitlePh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6-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每股派发现金0.25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22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7日

  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召开了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于2016年6月1日披露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2016年5月13日披露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504,000,000 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626,000,000.00元。

  4、扣税说明:

  (1)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由公司按10%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红利0.22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为0.25元。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0.225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7日

  2、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8日

  四、发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建天宝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2家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本次红利派发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66555171

  联系传真:010-66555397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5层

  邮政编码:100033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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