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经证券时报社授权,证券时报网独家全权代理《证券时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证券时报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证券时报网联系 (0755-83501827) 。 |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否决了《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 2.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未增加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40 2.召开地点: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 安礼如 先生 6.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9日15:00至2016年6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9,061,9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8,682,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78,9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8%。 2. 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8,682,960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3.77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8,682,960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3.77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0.0000%。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9,061,9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8,682,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78,9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8%。 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 《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7,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2049%;反对6,324,7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79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58,189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27.1588%;反对6,324,771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2.841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7,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2049%;反对6,324,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795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未通过。 关联股东荆州沙隆达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19,687,202股A股)、ADAMA Celsius B.V.(持有本公司62,950,659股B股),未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刊登于2016年5月31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永芝律师、李杰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君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0日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见证 意见书 君嘉【2016】文字第93号 致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君嘉所" )依法接受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永芝律师、李杰律师(以下简称"君嘉律师")列席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依法进行见证。 为出具本意见书,君嘉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重要事项的合法性予以现场核查。 君嘉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以及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见证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 经核查,2016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该次董事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2.经核查,2016年5月31日,公司董事会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大公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下称"会议通知")。 另经核查,2016年6月15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告了《湖北沙隆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以下简称 "提示性公告")。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会议通知和提示性公告均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经核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具体如下: 1.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下午2:40在湖北省荆州市北京东路93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安礼如先生主持。 2.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9日15:00至2016年6月2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16年6月13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情况如下: (一)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9,061,9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8,682,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78,9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8%。 2. B股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8,682,960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3.77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8,682,960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3.77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B股股份总数0.0000%。 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9,061,90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2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0人,代表股份8,682,9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62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378,94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638%。 (二)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并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相符。 四、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提供的资料,君嘉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一项,具体如下: 1、审议《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上述议案及其内容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的相关内容相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关于临时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没有临时提案。 六、关于网络投票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为本次股东大会组织了网络投票,并在会议通知及提示性公告中明确了网络投票的规则和程序。 经核查,君嘉律师认为,此次网络投票的程序和结果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公司按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经公司合并统计现场公布的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关于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7,13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0.2049%;反对6,324,77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69.79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 B股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2,358,189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27.1588%;反对6,324,771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72.841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B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7,13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0.2049%;反对6,324,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79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经审议未通过。 关联股东荆州沙隆达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19,687,202股A股)、ADAMA Celsius B.V.(持有本公司62,950,659股B股),未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八、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君嘉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律师见证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没有副本,均自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北京君嘉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王永芝__________ 负责人:郑英华 李 杰__________ 2016年6月20日 本版导读:
发表评论:财苑热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