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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2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编号:临2016-053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含税)

  ●每股转增比例: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每股转增比例0.5(不扣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持股主体和持股期限的不同,实行股息红利税差异化征收,持股超过1年的免征个人所得税;持股1个月至1年(含1年)的按照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81元;持股不足1个月(含1个月)的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72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81元;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份的个人股东,按照1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1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4日

  ●除权日:2016年6月27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28日

  ●现金红利派发日:2016年6月27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已经2016年5月6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7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二、利润分配方案

  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15年度公司(母公司数,下同)实现净利润211,332,549.72元,加母公司年初未分配利润 152,826,717.65元,扣除同一控制下合并的利润95,250,686.90元,计提盈余公积21,133,254.97元,减2014年度现金分红84,459,388.09 元,公司2015年底可供股东分配利润总计为163,315,937.41元,资本公积余额为2,050,066,134.00元,盈余公积余额为21,133,254.97元。

  为使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根据公司目前的资金状况,董事会提出以截止2015年12 月31 日公司1,596,457,572 股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向全体股东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9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43,681,181.48元。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仍有未分配利润19,634,755.93 元,全部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同时,董事会提出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以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596,457,5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

  三、分红派息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4日

  2、除权日:2016年6月27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7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 2016年6月24日15:0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每股送0.5股;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每股现金红利0.09元,每股送0.5股,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 0.081 元,每股送 0.5 股。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 0.081元,每股送 0.5 股。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 0.09 元,每股送 0.5 股。

  5、对于持有公司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按照10%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现金红利 0.081 元,每股送 0.5 股。

  6、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的来源为公司历次股本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公司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扣税。

  六、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派发

  1、公司股东南方香江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金海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2、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其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的转增股本,按照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的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八、实施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实施后,按照实施后新股本2,394,686,359股摊薄计算的公司2015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0.16元。

  九、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舒剑刚 何肖霞 谢亨阳

  电话:020-34821006 传真:020-34821008

  联系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一楼香江控股办公楼

  邮编:511442

  十、备查文件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编号:临2016-054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16年6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电话通知的方式发出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6年6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公司全体共9名董事参与了本次会议,全体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召开及决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议案及表决结果的情况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以及公司经营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645.7572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修改本章程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拟修改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9468.6359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修改本章程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2.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9645.757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9645.7572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拟修改为: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39468.635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39468.6359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3.原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从事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的施工(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酒店管理;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拟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物业管理;从事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的施工(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酒店管理;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提出拟定于2016年7月6日下午14点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二楼宴会厅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编号:临2016-055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本公司”或“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预案》,公司拟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即以2015年12月31日的公司总股本1,596,457,57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至2,394,686,359股,该方案将于2016年6月27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以及公司经营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1.原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59645.7572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修改本章程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拟修改为: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39468.6359万元。公司因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修改本章程事项通过决议,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2.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59645.7572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159645.7572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拟修改为: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239468.6359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239468.6359万股,其他种类股0股。

  3.原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在合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从事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的施工(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酒店管理;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拟修改为:

  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物业管理;从事建筑工程和装饰工程的施工(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酒店管理;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经济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

  此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授权相关工作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0162 证券简称:香江控股 公告编号:临2016-056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16年7月6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16年7月6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二楼宴会厅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16年7月6日至2016年7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于2016年6月20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资格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6年7月4日上午9:00至11:00,下午13:00至16:00;

  3、登记地点: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锦绣香江花园会所香江控股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1、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食宿、交通费自理;

  2、联系人:舒剑刚 何肖霞 谢亨阳

  电 话:020-34821006

  传 真:020-34821008

  邮 编:511442

  特此公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1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16年7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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