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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04 证券简称:恒宝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0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召开时间: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20日(星期一)下午14:30-16: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19日-6月2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19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丹阳市横塘工业区公司三楼会议室。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4,198,44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099%。其中: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144,196,0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20.2096%;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股份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0003%;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273,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038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律师、保荐代表人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4,198,4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非独立董事选举
本次股东大会选举钱云宝先生、张东阳先生、高强先生、赵长健先生、曹志新先生、高山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01、选举钱云宝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0,900股。
2.02、选举张东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0,900股。
2.03、选举高强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0,900股。
2.04、选举赵长健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0,900股。
2.05、选举曹志新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0,900股。
2.06、选举高山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0,900股。
(三)、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之独立董事选举
选举岳修峰先生、王晓瑞女士、孙丽娟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01、选举岳修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0,900股。
3.02、选举王晓瑞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0,900股。
3.03、选举孙丽娟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0,900股。
(四)、以累积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选举蒋小平先生、朱锦善先生为第六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与公司职工大会推选的职工代表监事干玲女士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上述监事任期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4.01、选举蒋小平先生为公司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0,900股。
4.02、选举朱锦善先生为公司监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44,196,047股;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0,90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罗曼、邵珺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的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恒宝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六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恒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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