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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897 公司简称:津滨发展 公告编号:2016-30号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津滨发展)于近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317号)(以下简称“函”),公司通过认真核查,对问询函中相关问题及回复公告如下:

  1、报告期,公司实现收入7.40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59.30%,并发生净亏损。要求公司说明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并结合主营业务情况分析公司的可持续经营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收入大幅下降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公司房地产业务可结算项目较少,且当年销售情况不理想,确认收入金额未达到预期,是造成本年度收入降低的原因之一;(2)公司在本年度内根据有关机构建议并对照会计准则相关内容,对本年度贸易收入调整为净额法列报,调减营业收入5.30亿元。

  近年来,公司由于受到项目开发周期影响,项目开发及完工结算不连续, 2015年度仅境界梅江H6项目达到确认收入条件并结转销售收入,为公司带来8135万元的净利润。现阶段可结转收入项目不足,以及年内政府有偿收回津滨公司汉兴国有土地使用权产生损失4803万元等原因,导致本年度出现较大亏损。

  本公司2016年的重点是境界梅江H6项目的销售,年初,受到国家对房地产去库存优惠政策的不断推出刺激,H6项目销售不断升温,预计上半年整个项目将完成清盘销售,对公司2016年业绩产生较大提升;下半年将重点针对H5、颐贤里、CX2、CX1等项目销售扫尾及车位销售工作等,都将有利于推动公司业绩的上升。此外,公司加大力度推进造纸地块整理的后续工作,保证年内土地整理收入的实现。这些将最大限度保障公司实现扭亏为盈。

  公司目前土地储备为位于天津梅江会展中心旁的境界梅江H1、2、3、4地块,作为优质土地资源,由于获取时间较早,土地成本较低,存在较大的获利空间,是公司未来的主要业绩来源。公司目前正在积极推进项目规划、方案设计等各个环节,意在精雕细琢,打造精品,实现津滨地产品牌质的跨越。随着后续项目开工建设以及开盘销售,能够不断改善并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2、公司第三季度收入大幅高于其他三个季度。要求公司结合业务的季度波动周期,说明各季度收入波动的原因及对公司现金流状况的影响。

  公司第三季度收入大幅高于其他三个季度,主要是本年三季度公司境界梅江H6项目达到收入确认条件,并结转收入所致,该收入包含了项目以前年度预售部分的结转,造成收入的大幅增加。根据房地产行业特点,在项目完工结算确认收入时点,收入就会出现大幅增加情况,在多项目交替结算时,收入波动并不明显,而我公司本年度仅有一个项目结算收入,造成了收入的波动。因目前房地产销售均采用预售方式,随着房产销售签约,首付及尾款陆续到账,能够保证公司正常资金流入。只有完工结算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才结转营业收入,因此各季节收入波动对公司的现金流状况不会产生影响。

  3、报告期,公司发生销售费用7985.97万元,在收入大幅下降的情况下,销售费用比上年同期上升61.21%。要求公司结合销售费用的具体构成,说明销售模式是否发生改变、销售费用率上升的原因及合理性。

  一、销售费用具体构成如下:

  ■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销售费用的增加主要是广告费、宣传费的增加。原因是: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年度广告费增加7,266,895.00元,宣传费增加23,319,873.32,销售代理费增加4,558,634.00元。

  二、收入构成明细如下:

  ■

  从上表中可以看出,收入的下降主要原因如下:

  1、房地产销售收入2015年度比2014年度减少5.79亿元,主要是子公司滨泰公司减少7.86亿元,本公司置业分公司减少0.44亿元,科技园减少0.12亿元,粤阳减少0.36亿元,时代公司增加2.99亿元。

  2、商品销售收入减少4.06亿元,2014年采用总额法确认商品销售收入。2015年度销售金额为5.35亿元,采购金额为5.30亿元,按净额法确认销售收入512.82万元。

  三、公司销售模式未发生变化。由表一、表二得知,销售费用的上升主要是房地产类公司广告费、宣传费与销售代理费增加引起的。

  房地产销售采用期房预售。开盘销售(预售)之前,常常需要在市场上进行一系列强力度的营销推广活动,为开盘销售(预售)做准备,销售费用中的广告费、宣传费、销售代理费主要发生是房屋交接前。而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依据是房屋交接,在房屋交接后销售费用相应会减少。2015年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产项目在营销推广期,尚未办理房屋交接,尚未结转收入。由于房地产类公司收入确认的原因,房地产类销售费用与销售收入不会同比增长,是合理的。

  4、报告期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为12.85亿元,短期偿债压力较大。要求公司结合现金流状况,说明偿债能力及偿付计划。

  公司报告期末短期借款余额为12.85亿元,均为公司取得的流动资金借款。尽管上述借款金额较大,但借款到期时间分布在年内不同月份,不会产生集中还款的压力。公司历来高度重视并重点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沟通和协调,统筹安排,能够确保公司稳健运营和资金链安全。公司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确保公司各项经营业务正常运行的资金需求。近年来,公司为降低财务费用,及时将大额闲置资金归还银行贷款,提高资金效率。公司目前尚有一定金额的已批复但未申请放款的银行授信。公司一贯保持良好信用记录,到期的各项借款均能保证顺利完成倒贷工作,从未出现过贷款逾期及拖欠利息情况。

  目前公司各项贷款申请审批均顺利进行,并陆续完成到期贷款的归还以及新增贷款的放款。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优惠政策的推出,现有项目销售良好,随时后续储备项目的开工建设及开盘销售,公司资金流入将不断增加,能够保证债务偿还能力及经营资金需求。

  5、你公司年报披露,本期你公司因报告期内政府收回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天津津滨汉兴投资有限公司闲置土地,导致上市公司损失4803万元,目前政府尚未支付土地款,约定一年内支付,相关损失已计入本报告期,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取得相关土地使用权时间、对价、相关资产目前账面价值、闲置的原因、前期是否及时和准确地计提了相关闲置费用、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价格、发生损失的原因、款项收回情况、利益风险是否已发生转移等,并对照会计准则说明你公司确认相关损失所依据的会计准则相关条款、结合收款情况说明你公司将损益确认在本期的原因。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一、天津津滨汉兴投资有限公司土地出让情况

  2011年11月19日,天津津滨汉兴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签订了TJ11122011005号《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宗地编号为津滨汉(挂)2011-08号,土地出让金为13,470万元,市政设施配套费用1,656.3814万元,后续支付土地交易手续费及代办费80.82万元,土地使用税17.49万元,契税453.80万元。

  二、土地账面价值

  该土地账面价值为18,825.68万元,包含土地出让金13,470万元,市政设施配套费用、税费、交易费等相关费用5,355.68万元。

  三、闲置原因

  1、2015年11月19日,公司收到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与国地资源管理局第二分局津闲置土地认定书,公司未按TJ11122011005号《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于2014年10月26日之前动工,逾期未动工,认定该宗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为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其他行为导致无法动工。

  2、前期未计提闲置费用。根据TJ11122011005号《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六条约定,受让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或出让人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建设未满1年的,每延期1日,应向出让人支付相当于土地出让金0.2%。的违约金;第三十七条,受让人造成土闲置,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应依法缴纳土地闲置费。此地块闲置原因为政府原因,不是受让人的原因,无需计提与缴纳闲置费用。

  四、土地回收情况

  1、2015年12月1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致区规划国土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收回天津海泰蓝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三宗闲置土地的批复》,同意采取有偿收回方式处置天津海泰蓝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荣泰置业有限公司和天津津滨汉兴投资有限公司三宗闲置土地。收回天津津滨汉兴投资有限公司一宗土地使用权,宗地合同编号为TJ11122011005号,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证津字第108051400058号。根据此批复,2015年12月9日,天津津滨汉兴投资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民展中心签订了闲置土地有偿收回协议书(津滨汉(挂)2011-08号),土地补偿费为原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总和14022.103405万元(其中:土地出让金13,470万元,土地交易手续费及代办费80.82万元,土地使用税17.49万元,契税453.80万元)。发生损失的原因为补偿价格未包含已支付的配套设施费等相关费用共计4803万元(即补偿价格14022.103405万元减去账面价值18,825.68万元)。

  2、2015年12月23日,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地资源管理局发布了天津津滨汉兴投资有限公司注销土地登记公告。公告内容:依据《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及《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天津津滨汉兴投资有限公司土地权利已注销,原《天津市房地产权证》作废。

  3、截止目前土地回收补偿款尚未收回。

  4、由于土地权利已注销,有关该土地的风险与报酬已转移。

  五、损益确认

  1、天津津滨汉兴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13日,是一家地产项目公司,公司是为了开发上述土地而成立的。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政府于2015年11月收回上述土地发生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事项发表了意见,内容如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津滨发展公司上述闲置土地处置的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你公司年报披露:“公司在编制季度报告时,将贸易收入按总额法列报营业收入,根据有关机构建议并对照会计准则相关内容,对各季度贸易收入调整为净额法列报,调减营业收入5.30亿元。”请你公司对照会计准则详细说明你公司对于主营业务收入的核算方法变化是否涉及会计差错更正,如是请及时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公告。请你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只包括企业本身收到的和应收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为第三者代收的金额不是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不导致权益的增加,因此,不包括在收入的范围内。

  铁矿石所签订的合同条款,首要义务人是供应商而不是本企业,在交易中赚取的报酬是事先确定的,是固定收益,根据企业在交易中所处的地位,及企业是否承担了所交易的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等因素判断,2015年贸易销售收入列报采用“净额法”更合适。

  2015年与以前年度贸易销售的业务内容等存在差异,以前年度铁矿石贸易额占比收入总额较少,采用净额法确认收入,只是收入与成本的重分类调整,等量减少收入与成本的金额。无论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核算贸易销售,对资产总额、净资产、利润总额,税费及附加、净利润、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关键财务指标无影响,无需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事项发表了意见,内容如下: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津滨发展对贸易收入的核算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无需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7、你公司年报披露,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1475万元,请详细说明收取资金占用费所对应的占用资金方及其主要股东、与你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资金占用时间、占用原因,收取资金占用费是否签订相关协议,资金占用费的收回情况等。

  我公司本年度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1475万元,收取资金占用费所对应的占用资金方为惠州市粤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阳公司”),该公司系我公司的联营企业,主要股东为深圳市粤华企业有限公司及我公司,其中深圳市粤华企业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1%;我公司持股比例为49%,与我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上述资金占用时间为2012年至今。占用原因为粤阳公司开发建设心境山水郡项目自有资金不足,向双方股东等比例借款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均签订相关协议;资金占用费的收回按照协议规定期限支付,到期未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将转为本金重新计息。根据借款协议计算,2015年度应收粤阳公司资金占用费1475万元,公司在当年计提并计入当期损益。当年实际收回情况(包括收回以前年度资金占用费)如下表(单位:万元):

  ■

  粤阳公司历年股东借款情况

  单位:万元

  ■

  粤阳公司股东借款资金占用费情况

  单位:万元

  ■

  津滨发展收回粤阳公司借款情况

  单位:万元

  ■

  我公司在完成粤阳公司2%股权转让时,粤阳公司尚欠我公司未到期借款本金10,925.00万元,利息1,255.93万元。目前上述欠款已全部还清。

  为保证粤阳公司开发项目的顺利进行,双方股东于2014年11月再次对粤阳公司进行等比例借款。其中我公司对粤阳公司借款2131.5万元,并已根据深交所《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详见公告2014-41)。截至2016年5月份,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已全部收回,我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情况。

  8、你公司年报披露“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期新增成为你公司第一大供应商,请详细说明该公司最近3年在你公司供应商排名情况,本期采购金额大幅上升的原因,你公司是否在福建省存在地产项目?如有,请介绍相关项目情况。

  一、近3年供应商排名

  2013—2015年供应商排名表

  ■

  二、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介绍

  福建省惠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东建筑”)为我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津汇”)所开发 “津汇·红树湾”项目的总承包工程施工单位。2013年9月29日,惠东建筑通过公开招标程序,中标福建津汇负责开发的“津汇·红树湾”项目总承包工程,合同总造价85835万元(其中项目A区合同总金额为28063万元),其中“津汇·红树湾”项目A区于2013年12月份开始施工,项目B2区于2015年7月份开始施工。截至2015年12月31日,项目A区主体结构已全部封顶,外檐墙面装饰工程接近尾声;B2区15#、16#、17#楼地下室结构施工。

  截至2015年12月31日,福建津汇累计向惠东建筑支付工程款23219.59万元,其中2013年支付工程款0万元、2014年支付工程款105,920,879.00元、2015年支付工程款126,275,048.00元。

  三、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介及项目介绍

  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由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和汇龙集团(泉州)实业有限公司共同投资成立,公司注册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源花苑A幢二楼。公司主要从事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与经营、房屋建筑与施工,房地产租赁与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9245万元,其中: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额35547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60%。汇龙集团(泉州)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额23698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40%。

  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1年2月18日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了位于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滨江大道填海区域的A、B地块项目,该地块东至滨江路,北至万福街,南至万兴街。项目总占地面积为88882㎡,土地出让总金额96500万元,其中A地块占地30264㎡,容积率3.4;B1地块占地29789㎡,项目容积率3.5,B2地块占地28829㎡,项目容积率3.5。考虑到该项目体量较大,因此公司拟采用分三期滚动开发的形式进行项目开发运作。目前项目A区正处于销售阶段,预计2016年8月份交房。项目B2区正处于桩基施工阶段,并于2015年初开盘销售。

  9、你公司本期注销了多家基金合伙企业,请列表详细说明相关合伙企业的成立时间、合作相关方、合作期限、合伙企业历史经营情况、你公司在合伙企业中所占权益的情况,本期注销的原因、相关损益的核算过程等。

  公司已注销基金合伙企业情况见下表

  ■

  10、你公司年报披露,本期应收账款中,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及“天津市汉沽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应收款项共计6367万元计提全额坏账准备,请详细说明相关款项的发生时间、发生原因、款项期后收回情况、请你公司详细说明对于对于应收政府的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原因及合理性。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应收“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款项5850万元。该款项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付本公司滨海投资大厦租金,实际发生时间分别为2008年1950万元、2009年3900万元。根据公司会计政策3年以上按80%计提坏账准备。由于公司多次催收没有结果,且近年来审计对账询证函均不予回复,预计此笔款项收回难度较大,基于谨慎性原则,2015年度个别认定按100%补计坏账准备。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上述款项发生年限已远远超出会计政策规定年限,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应收政府的款项100%补计坏账准备是符合谨慎型原则,是合理的。

  二、天津市汉沽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子公司天津津滨科技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应收“天津市汉沽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款项517.2684万元。该款项为天津市汉沽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付汉沽区黄山北路18号增18号动力中心房屋、汉沽区黄山北路18号增2号2#房屋2010年2月至2012年10月房屋租金,公司会计政策3年以上按80%计提坏账准备。由于公司多次催收没有结果,预计此笔款项无法收回,基于谨慎性原则,2015年度个别认定按100%补计坏账准备。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该款项发生年限已超出会计政策规定年限,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对应收政府的款项100%补计坏账准备符合谨慎型原则,是合理的。

  三、交易对方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天津市汉沽区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我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框架图

  ■

  11、你公司年报“其他应收款”部分披露,应收“滨海新区财政局”土地补偿款3114万元,应收“天津市汉沽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 1200万元,你公司对上述款项合计计提80%坏账准备,合计3415万元,请详细说明上述款项的发生原因、长期未能收回的原因,未来收回可能性,并说明对政府款项计提全额坏账准备的合理性,请你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专项意见。

  一、欠款产生原因

  本公司子公司天津津滨科技工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07年在汉沽区投资兴建津滨汉沽科技工业园,整个项目分为三期,其中一期为工业厂房,二期为研发楼宇,三期为企业独栋。

  2009年汉沽区进行招商引资,“中冶天工”项目需占用我司待开发的二三期土地。2009年7月28日,科技园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政府签订《“原市政工程公司”地块项目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由天津市汉沽区人民政府收回科技园公司用于开发津滨科技工业园二、三期项目,土地面积257,620.81平米,收地综合补偿价格为20万元/亩,合计价款7,728.6243万元。2009年7月30日,天津市汉沽区土地整理中心与津滨科技园公司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收回土地总面积257,620.81平米。

  2009年9月8日,科技园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土地整理中心签订《“原市政工程公司”地块项目土地整理合作协议》约定:

  1)科技园公司与天津市汉沽区土地整理中心共同承担位于汉沽区指定地块共计119.95亩土地整理。

  2)汉沽区土地整理中心收回的科技园公司用于开发津滨科技工业园二、三期项目的土地257,620.81平米,收地补偿价格为20万元/亩,合计价款7,728.6243万元。由汉沽区土地整理中心按照160万元/亩的土地价格置换给科技园公司本项目宗地48.3亩。

  3)上述土地整理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方式分配。

  2011年9月1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管理委员会[2011]43号《会议纪要》规定,48.3亩土地整理出让后收益归科技园公司所有。科技园公司整理的48.3亩土地中的42.84亩,已经委托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拍卖,合同签定日期为2011年11月10日,应收土地款为13,055.89万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科技园公司已经收到款项9,942.06万元,尚欠3113.83万元。

  2011年1月原汉沽区土地整理中心向我公司借款2000万元给天津市汉沽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我公司司于2011年12月29日收回欠款400万元,2014年1月23日收回欠款400万元,2015年年末尚欠1200万元。

  二、未来收回的可能性

  1)滨海新区财政局欠款回收情况

  欠款发生以来,公司一直保持与滨海新区财政局的联系和催要剩余的欠款工作。经过公司不断努力,2015年度共计收回欠款5200万元,2016年5月又收到滨海新区财政局归还欠款800万元,截至目前尚欠2313.83万元。滨海新区财政局将根据其资金计划安排,陆续归还剩余欠款。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经过公司与滨海新区财政局的沟通,滨海新区财政局已根据其资金计划安排,陆续归还剩余欠款。按照公司会计政策3年以上按80%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公司对应收款项80%补计坏账准备是合理的。

  2)、原汉沽房管局借款1200万元的情况

  由于滨海新区机构调整,原汉沽区各项职能均已上划到滨海新区,原汉沽区政府各项欠款均需有滨海新区财政统一调配。尽管公司多次催缴,但其以资金紧张为由一直未予归还。公司近期与原汉沽规划局和房管局再次进行沟通,原汉沽房管局表示已制定了归还借款的计划,但因有关城市规划以及滨海新区政府不归还其垫资款等原因,可能造成对我公司欠款再次推迟。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经过公司与原汉沽房管局的多次沟通,原汉沽房管局已制定了归还借款的计划,并陆续归还剩余欠款。根据公司会计政策3年以上按80%计提坏账准备的规定。公司对应收款项80%补计坏账准备是合理的。

  上述两笔欠款,我公司根据会计政策3年以上按80%计提了坏账准备。我公司将继续加大催收力度,尽早收回欠款。

  三、交易对方滨海新区财政局、天津市汉沽区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与我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关系

  ■

  12、你公司年报显示,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为127169,而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一个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也为127169,请你公司核实相关数据披露是否存在错误,如是,请及时更正。

  经查,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中“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中“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一栏中披露内容确实有误,我公司已及时作出更正,并将于近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更正公告》、《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更正后)。

  13、你公司年报显示,期末货币资金中,受限制的货币资金金额为10,917,056.23元,其中银行冻结款项2,366,848.00元,保证金8,550,208.23元。请详细说明你公司银行存款被冻结的原因、冻结时间、相关事项目前进展情况。

  公司银行被冻结款项2366848元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津滨创辉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辉公司”)购房客户陈保因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于2014年8月起诉创辉公司并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陈保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对创辉公司工商银行天津市友谊路支行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天津分行两个账号进行了冻结所致。

  2014年8月,陈保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诉称自己2010年10月与创辉公司签订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履行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义务,创辉公司因房屋质量问题迟迟不能交付房屋已达三年有余。故向法院诉请:

  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0月11日签订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房款6444953元。

  2、请求被告承担原告已经交付的房屋契税金193348.59元,房屋维修基金64449元,房屋登记费80元,房屋服务费20元,印花税5元,合计257902元。

  3、请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至实际返还已付款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损失2012739元(暂计算至2014年7月16日)。

  4、请求确认原告不承担房屋物业管理费用。

  5、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该案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因陈保未申请鉴定,无证据证明房屋目前所存质量问题属于地基基础及主体结构质量问题,故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判决驳回陈保全部诉讼请求。陈保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6月11日二审开庭,陈保提出鉴定申请,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应当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目前本案正在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法院已经通过摇号选定鉴定机构,将对涉案房屋进行鉴定,该案尚处于审理期间,未作出判决。

  14、请你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从事房地产业务》第五条(三)、(四)、(五)、(八)以及第六条(二)补充披露土地储备、开发、销售、融资以及存货受限等方面情况。并分存货项目分别说明减值测试情况及计提充分性。

  (1)公司土地储备情况

  ■

  2)公司房地产开发情况

  ■

  ■

  (3)公司房地产销售情况

  ■

  ■

  (4)融资情况

  A、银行贷款

  ■

  B、信托融资

  ■

  (5)存货受限

  ■

  (5)减值测试情况

  A、科技园厂房

  ■

  ■

  注:可变现净值根据以前年度销售协议价格扣除相关税费后金额计算。

  B、工程施工

  金建益利公司作为授权进行土地整理的机构,负责造纸公司清算和4、5号厂整理,开发成本核算内容即为造纸清算及土地整理成本,年末账面价值668,225,130.39元,根据预收的款项10.36亿,本期无减值迹象。

  15、请你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补充存货、预收账款、营业收入以及按揭等方面情况。

  一、存货

  1、存货分类

  ■

  (续)

  ■

  A、开发成本

  ■

  B、开发产品

  ■

  C、工程施工

  ■

  2、存货跌价准备

  ■

  二、预收账款

  ■

  三、营业收入

  ■

  分行业:

  ■

  分地区:

  ■

  四、尚未结清的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金额

  本公司之子公司福建津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房地产经营惯例为商品房承购人提供抵押贷款阶段性担保。阶段性担保的担保期限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商品房承购人所购住房的《房地产证》办出及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并交银行执管之日止。截止年末,本公司承担阶段性担保额为人民币2.6034 亿元。截至2015年12月31日,未出现客户违约情况,公司未出现履行阶段性担保的情况。本公司认为上述担保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1日

  

  证券简称:津滨发展 证券代码:000897 编号:2016-31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补充披露

  及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或津滨发展)于2016 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披露了《2015 年年度报告摘要》,并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公司年报披露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我公司2015 年年度报告进行了事后审查,近日,我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发来《关于对天津津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16]第317号),函中要求我公司对年度报告及摘要中部分事项进行核实并补充更正,现对部分事项补充披露及更正如下:

  一、更正事项

  经查,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中“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中“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一栏中披露内容有误,现对披露内容予以更正如下:

  (1)公司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第六节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中第三、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中1、公司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更正前为:

  ■

  (下转B6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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