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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6-056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10:00以现场的方式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9楼会议室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6年6月10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各位董事。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曾胜强主持,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6人,董事张跃华因在外地出差委托独立董事马映冰代为出席会议。公司监事薛宁、黄洪;高管李国政、麦昊天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董事审议,以记名投票、分项表决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对首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练翔、刘海荣、张文、马兴旺、魏左良、谭百灵、齐彦民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2.40万股,以及因死亡导致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楼笛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24万股,合计24.6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533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总额由426,036,752股调整为425,790,352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16年6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因董事方进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将为该业务提供15,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16年6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五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为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公司拟向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期限为1年期的综合授信10,000万元;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期限为1年期的综合授信10,000万元;向渤海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期限为1年期的综合授信10,000万元;向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期限为1年期的综合授信10,000万元;向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期限为1年期的综合授信10,000万元。

  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分行、光大银行深圳分行、渤海银行深圳分行和华夏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将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曾胜强、许忠桂无偿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向广发银行深圳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将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曾胜强、许忠桂无偿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证通金信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由于公司向上述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由公司关联股东曾胜强、许忠桂提供借款担保,因此构成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本项议案时,关联董事曾胜强、许忠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详见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董事曾胜强、许忠慈回避表决,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定于2016年7月7日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9楼会议室召开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刊登于2016年6月22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供投资者查阅。

  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6-057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6月21日上午以现场表决方式,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9楼会议室召开。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已于2016年6月10日以书面、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薛宁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2名,监事李明月书面委托监事黄洪代为出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分项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原激励对象练翔、刘海荣、张文、马兴旺、魏左良、谭百灵和齐彦民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原激励对象楼笛因死亡,已不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二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中关于“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及“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依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回购并注销。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表决结果: 监事薛宁因其弟弟薛寒为激励对象,回避表决。同意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拟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将为该业务提供15,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五家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于2016年6月8日收到公司监事李明月女士的书面辞职报告。李明月女士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将不在公司任职。

  由于李明月女士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李明月女士在股东大会选举改选的新任监事就任前,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控股股东曾胜强推荐,监事会经审议通过,同意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补选钟艳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任期与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一致。钟艳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本次提名尚需提交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监事候选人钟艳女士简历

  钟艳,女,汉族,现年37岁,中国大陆国籍,公共关系专科学历。2007年10月至今就职于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公司,现任公司研发管理部主管。最近五年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钟艳女士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或禁入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6-058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均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合计数量为246,400股,占公司当前股本总额426,036,752股的0.06%,回购价格为4.5338元/股。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因离职导致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练翔、刘海荣、张文、马兴旺、魏左良、谭百灵、齐彦民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2.40万股,以及因死亡导致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楼笛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24万股,合计24.6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533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总额由426,036,752股调整为425,790,352股。

  该事项已经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办理,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公司于2014年8月2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获悉,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首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无异议。

  3、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召开的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进行了调整,并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14年12月5日,授予价格为每股7.41元。调整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由722.00万股调整为675.30万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由203人调整为189人,预留授予部分50.00万股保持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5、2014年12月31日,公司发布了《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首次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月6日。本次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261,194,745股增加至267,947,745股。

  6、2015年6月18日,公司实施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总股本267,947,74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6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公司股份总数由267,947,745股增至428,716,392股。

  7、2015年6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未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的318.8640万股限制性股票及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7.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共计336.464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总额由428,716,392股调整为425,351,752股。公司董事方进作为激励对象,在审议此议案时回避表决。

  8、公司已于2015年9月8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和注销登记手续。回购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428,716,392股调整为425,351,752股。

  9、2015年11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股权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

  鉴于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15年6月实施完成,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发生送红股、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时,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经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80.00万股,授予对象共17名。

  10、2015年12月18日,公司发布了《关于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的公告》, 在确定公司首期股权激励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后的激励对象资金缴纳过程中,激励对象中李军因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减少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6.00万股,熊向伟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限制性股票,减少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4.00万股,张国华因个人原因自愿减少认购公司限制性股票,减少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50万股,以上合计减少11.50万股。因此,公司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由17名调整为15名,实际授予的预留限制性股票由80.00万股调整为68.50万股。

  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原来的425,351,752股增至426,036,752股,本次预留授予股份的上市日期为:2015年12月23日。

  二、回购注销原因说明

  1、激励对象离职

  公司原激励对象练翔、刘海荣、张文、马兴旺、魏左良、谭百灵、齐彦民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同意,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二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三款“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第2条“解雇或辞职”中“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的规定,公司对原激励对象练翔、刘海荣、张文、马兴旺、魏左良、谭百灵、齐彦民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2.40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死亡

  公司原激励对象楼笛于2016年6月5日死亡。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二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三款“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第5条“死亡”中“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的规定,公司对原激励对象楼笛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2.24万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回购注销数量、价格、定价依据及资金来源

  1、回购数量

  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64万股,均为公司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公司原激励对象练翔、刘海荣、张文、马兴旺、魏左良、谭百灵、齐彦民、楼笛于2014年12月5日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分别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4.00万股、3.00万股、2.00万股、3.00万股、2.00万股、3.00万股、3.00万股、2.00万股,合计22.00万股。

  经2015年4月21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实施了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每10股派现金0.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6股。

  本次权益分派后,上述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合计调整为35.20万股。

  2015年6月3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回购注销未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及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对激励对象首次授予的未达到第一期解锁条件的318.8640万股限制性股票及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7.60万股限制性股票,共计336.4640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后,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调整为24.64万股。

  公司原激励对象练翔、刘海荣、张文、马兴旺、魏左良、谭百灵、齐彦民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已获得同意;原激励对象楼笛于2016年6月5日死亡,公司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相关规定,本次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4.64万股进行回购。

  2、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

  公司原激励对象练翔、刘海荣、张文、马兴旺、魏左良、谭百灵、齐彦民、楼笛于2014年12月5日根据《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被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每股7.41元。

  公司于2015年6月实施了201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总股本267,947,745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0.6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10股转增6股。

  公司于2016年6月实施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以总股本426,036,752股为基数,每10股派现金0.6元(含税)。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价格调整方法: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派息: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因此,公司本次对于原激励对象练翔、刘海荣、张文、马兴旺、魏左良、谭百灵、齐彦民、楼笛已获授但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调整为P=(7.41—0.06)/(1+0.6)—0.06 =4.5338元/股。

  3、本次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四、回购股份相关说明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回购相关说明如下表:

  ■

  五、本次回购涉及的股本结构变动表

  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的股本变动情况如下表:

  单位:股

  ■

  六、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及限制性股票持股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调整为7,878,760股,激励对象由201名调整为193名,股本总额由426,036,752股调整为425,790,352股。

  七、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意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意见如下:

  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练翔、刘海荣、张文、马兴旺、魏左良、谭百灵、齐彦民因个人原因离职,相关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毕,及因原激励对象楼笛死亡,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二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第三款“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或死亡”第2条“解雇或辞职”中“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及第5条“死亡”中“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律师法律意见

  1、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由于公司原激励对象练翔、刘海蓉、张文、马兴旺、魏左良、谭百灵和齐彦民因个人原因离职,相关离职手续已办理完毕,及因原激励对象楼笛死亡,其已不符合公司《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上述8人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股份数量为24.64万股,因本次回购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回购价格为4.5338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合规,是可行的,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以上股份。

  2、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的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经审核认为:公司原激励对象练翔、刘海荣、张文、马兴旺、魏左良、谭百灵和齐彦民因个人原因离职,以及原激励对象楼笛因死亡,已不符合《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规定的激励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二章“激励计划的变更和终止”中关于“激励对象因辞职而离职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取消其激励资格,自离职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及“激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被公司回购注销”的相关规定,公司对上述人员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依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进行回购并注销。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按照《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程序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3、律师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实施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的合法、有效授权,且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了现阶段所必要的法律程序,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以及《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同时,因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九、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等进行相应的调整,办理该部分股票回购注销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董事会将根据201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等各项必需事宜。

  十、备查资料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6-059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减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16年6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对首期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中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练翔、刘海荣、张文、马兴旺、魏左良、谭百灵、齐彦民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2.40万股,以及因死亡导致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楼笛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24万股,合计24.64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4.5338元/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总额由426,036,752股调整为425,790,352股。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2016年6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部分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次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公司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本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6-060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司定于2016年7月7日召开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2 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7日(星期四)下午14:00-16: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7月6日-2016年7月7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6日15:00 至2016年7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1日(星期五)。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光明新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9楼会议室。

  6、参加会议的方式: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中的一种;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会议出席对象

  (1) 2016年7月1日(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所有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出席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不能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表决(该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或者在网络投票时间参加网络投票。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 ;

  2、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监事的议案》;

  议案1已经2016年6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2已经2016年6月21日召开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2016年6月22日刊登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披露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年修订)》的要求,公司将在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各参会股东投票表决后,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

  三、出席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16年7月4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6:00。

  2、登记地点:深圳光明新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9楼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登记办法:

  (1) 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2) 法人股东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持股凭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办理登记手续;

  (3) 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及持股凭证等办理登记手续;

  (4) 异地股东可凭以上有关证件以信函或传真方式进行登记。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网络投票。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买入股票业务操作。

  (2) 投票证券代码“362197”;投票简称“证通投票”。

  (3) 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①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

  ②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

  (4) 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网络投票专用界面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①登录证券公司交易终端选择“网络投票”或“投票”功能栏目;

  ②选择公司会议进入投票界面;

  ③根据议题内容点击“同意”、“反对”或“弃权”。

  (5) 通过证券公司交易终端以指定投票代码通过买入委托进行投票的操作程序:

  ①在投票当日,“证通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②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③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

  具体情况如下表:

  ■

  ④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委托股数与表决意见的对照关系如下表:

  ■

  ⑤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⑥对同一议案的投票以第一次有效申报为准,不得撤单。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身份认证和投票程序

  登陆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身份认证后即可进行网络投票。

  (1) 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7月6日15:00 至2016年7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 股东办理身份认证的手续

  ①申请服务密码

  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 的“密码服务”专区;填写“姓名”、“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等资料,设置服务密码;如注册成功,系统会返回一个校验号码。校验号码有效期为七日。

  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比照新股申购的业务操作,凭借“校验号码”激活服务密码。

  ■

  该服务密码可以在申报五分中后成功激活。密码激活后如遗失可通过交易系统挂失。服务密码挂失申报的规定如下:

  ■

  申报服务密码挂失,可以在申报五分钟后正式注销,注销后投资者方可重新申领。

  ②申请数字证书

  可向深交所认证中心(网址:http://ca.szse.cn)申请,深交所认证中心可办理数字证书的新办、补办、更新、冻结、解冻、解锁、注销等相关业务。具体操作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证书服务”栏目。

  (2) 采用互联网投票的程序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①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在“上市公司网上股东大会列表”选择“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投票”;

  ②进入后点击“投票登录”,选择“用户名密码登录”,输入您的“证券账户号”和“服务密码”;已申领数字证书的股东可选择CA证书登陆;

  ③进入后点击“投票表决”,根据网页提示进行相应操作;

  ④确认并发送投票结果。

  3、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 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 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联系人:曹钧、王芳

  联系电话:0755-26490118

  联系传真:0755-26490099

  通讯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9楼

  邮编:518132

  2、参加会议的股东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 权 委 托 书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公司/本人出席2016年7月7日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同观路3号证通电子产业园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的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公司/本人依照以下指示对下列议案投票。

  ■

  注:1、请对每一表决事项根据委托人的意见选择赞成、反对、回避或者弃权并在相应栏内划“√”;

  2、赞成、反对、回避或者弃权仅能选一项;多选者,视为无效委托;

  3、委托人对上述表决事项未作具体指示的,视为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依其意思代为选择,其行使表决权的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委托人姓名(签字或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法人股东须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书面授权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法人公章。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6-061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

  控股子公司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硕科技”)拟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国际”)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公司将为该业务提供15,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

  2、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累计为:75,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担保)。

  3、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4、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无对外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拓宽云硕科技融资渠道,满足其经营需要,公司控股子公司云硕科技拟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云硕科技将自有设备出售给远东国际,再向远东国际租回设备。设备所有权在远东国际,在租赁期内,云硕科技按期向远东国际支付租金,继续保持对该部分设备的管理权和运营权。租赁期满,云硕科技以约定价格回购相应融资租赁资产所有权。

  此项目融资期限为四年,采用每季期初支付一次租金。本公司拟与远东国际签订《保证合同》,为云硕科技本次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

  2、公司于2016年6月21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上述担保事项。

  由于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根据《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注册号:440110000023416

  3、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住所:广州市南沙区龙穴岛龙穴大道中路13号8楼X8001

  5、法定代表人:许忠慈

  6、注册资本:9080万元人民币

  7、实缴注册资本:9080万元人民币

  8、成立日期:2013年04月25日

  9、经营范围: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软件测试服务;信息电子技术服务;科技信息咨询服务;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楼宇设备自控系统工程服务;智能化安装工程服务;智能卡系统工程服务;计算机批发;软件批发;计算机零售;软件零售;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

  10、股本结构:云硕科技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中本公司持有其70%的出资比例,自然人张涛持有其30%的出资比例。

  云硕科技股权不存在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2016年6月20日,云硕科技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资料,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云硕科技支付《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二期项目(百度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结算款及逾期利息等,相关事项详见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披露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编号:2016-062号)。

  11、财务状况:

  单位:万元

  ■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未与远东国际签订《保证合同》,拟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承租人”)与远东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受益人)签署了《售后回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保证人愿意向受益人提供保证,以担保承租人履行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偿付租金及其他款项的义务。

  第一条 担保

  1.1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向受益人担保承租人按期足额支付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的任何款项(无论是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下称“被担保款项”),保证人应在受益人提出付款要求后7天内立即以受益人要求的支付方式向受益人支付该被担保款项,以及就该项被担保款项自应付之日到实际支付之日期间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

  第二条 担保范围

  2.1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债务为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应向受益人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保证人在此同意,受益人与承租人无需通知保证人或取得保证人同意,可以对租赁合同的任何条款,如承租人义务履行时间、地点、方式或其他条件进行变更或解除,保证人仍然对变更后的该租赁合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如受益人与承租人增加承租人应支付的租金金额和/或变动承租人应支付租金期限的,则应事先征得保证人同意,但是由于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变动而引起的租金变动除外。

  2.2本保证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

  2.2.1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受益人支付的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保证合同保证方式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署之日始至租赁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满两年的期间。

  第五条 特别约定

  5.1如果承租人未能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任何被担保款项,受益人无需事先向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承租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它措施以实现权利,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其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不论租赁合同项下受益人是否拥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权、保证、定金、保证金等。

  5.2如果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未向受益人支付任何被担保款项,保证人须向受益人履行其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支付。以法律所允许的情况为限,保证人在此放弃其享有的一切抗辩权,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拖延履行其在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偿付责任。

  第八条 保证合同的性质

  8.1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为独立性担保。

  8.2 如租赁合同或租赁合同下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则保证人对于承租人因此应向受益人返还的全部款项或赔偿损失等形成的所有债务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无论租赁合同最终被认定为何种法律关系,保证人对于在该法律关系项下的债务人的任何支付义务也承担保证责任。

  8.3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不影响受益人就租赁合同项下的债权所持有的任何其他保证、抵押、质权或担保权益,且本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也不受该些其他保证、抵押、质权或担保权益的影响。

  8.4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受益人可将租赁合同以及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与第三方,保证人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8.5受益人在租赁合同项下加速租赁合同到期或解除租赁合同等,有权要求保证人立即履行保证责任,包括向受益人支付租赁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和未到期的所有租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赁物件留购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和受益人实现权利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法律适用及管辖

  11.2 在本保证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保证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保证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时,双方一致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因诉讼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法院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及其它有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本合同的诉讼管辖地为受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

  12.1 本保证合同在合同双方签署后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1、担保的原因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硕科技主要从事IDC数据中心建设及运营,IDC数据中心的建设资金需求较大,如建设资金全部由股东投入,对于股东的资金投入压力较大。云硕科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补充中长期运营资金需求。

  本次交易不影响控股子公司对用于融资租赁的相关设备的正常使用,对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因此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回购风险可控,不影响公司业务的独立性。

  云硕科技作为被担保对象,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及经营情况良好。本次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也不会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

  2、云硕科技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公司持有其70%的出资比例,自然人张涛持有其30%的出资比例。

  云硕科技的现有股东张涛同时为云硕科技本次向远东国际的融资租赁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公司对云硕科技提供的对外担保公平、对等。

  3、本次公司对云硕科技的融资租赁提供的担保,无反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经营业务的拓展,优化子公司债务结构,缓解资金压力,拓宽融资渠道。

  本次交易不影响控股子公司对用于融资租赁的相关设备的使用,对生产经营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因此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担保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累计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如不含本次担保,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累计为人民币60,000万元,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珠江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提供13,0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海通恒信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不超过3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广东宏达通信有限公司与国际商业机器(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云平台技术服务合同》的履约提供每年不超过17,000万元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以上对外担保总计60,000万元,占2015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49.80%。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如含本次担保,公司已审批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75,000万元,占2015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62.25%。

  公司目前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

  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没有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没有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3《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证券简称:证通电子 证券代码:002197 公告编号:2016-062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6年6月20日,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硕科技”)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来的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资料。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1485号43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游小明

  被告: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5年5月26日,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系统公司”)与广州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硕科技”)签订了《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二期项目(百度项目)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系统公司系“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二期项目(百度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承包方,工程总工期为118天,合同总价暂定为人民币231,806,443元;其中,竣工验收后,云硕科技应向系统公司支付已签确的款项人民币211,806,443元的50%,即人民币105,903,221.5元。

  合同签订后,系统公司如期完成全部施工工程,并于2015年9月份交付最终用户百度公司使用至今。因此,云硕科技在工程已交付使用的情形下应依约支付合同项下的已签确款项人民币105,903,221.5元。

  2015年12月29日,系统公司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由原告以吸收合并的形式对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资产、债务和业务予以承继,因此,原告有权成为诉讼主体向云硕科技提起诉讼。

  但云硕科技至今却未支付过上述款项,截至2016年1月31日,共产生逾期利息2,028,700元。云硕科技的欠款行为构成合同项下的违约,因此原告特提请诉讼。

  (三)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二期项目(百度项目)总承包合同》项下工程结算款人民币105,903,221.5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币2,028,700元;(自2015年9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6年1月31日,并实际主张至被告最终支付完毕之日)

  以上款项及利息共计人民币107,931,921.5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公司对于本次诉讼相关事项的说明

  云硕科技与上海华东电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州云硕云谷数据中心二期项目(百度项目)总承包合同》。

  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云硕科技因工程交期、工程质量、设备维保、安装工程量等方面,以及因合同主体变更导致需签署补充协议,与对方存在争议和分歧,并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导致对方提起本次诉讼。

  四、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1、2016年3月,公司向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起诉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向本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共计155.41万元。目前案件在一审审理中。

  2、2015年5月,上海善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其与公司签订的《框架协议书》及相关《设备采购合同》、准许其退还向公司采购的设备并要求公司向其退还货款及其他损失共计646.06万元。目前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3、2015年11月,公司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起诉上海善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高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恒房地产开发中心、上海北外滩地产置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善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以及违约金共计1,643.40万元,判令上海高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恒房地产开发中心、上海北外滩地产置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4、2015年11月,公司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起诉上海善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高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恒房地产开发中心、上海北外滩地产置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善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475.45万元,判令上海高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恒房地产开发中心、上海北外滩地产置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5、2015年11月,公司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起诉上海善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高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恒房地产开发中心、上海北外滩地产置换有限公司、深圳智拓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深圳智拓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470.83万元,判令上海善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高昌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金恒房地产开发中心、上海北外滩地产置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目前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6、2015年5月,公司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起诉神州创宇低碳技术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向本公司支付货款、违约金等共计2,486.35万元,并申请相关财产保全。目前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7、公司于2015年4月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起诉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豪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东莞东海龙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豪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等合计639.73万元。2016年5月,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公司支付466.57万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判决书还未生效。

  除以上诉讼外,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云硕科技将积极应诉,由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暂无法估计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及时对该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回证、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

  2、上海华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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