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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京投发展 股票代码:600683 公告编号:临2016-037
债券简称:14京银债 债券代码:122382TitlePh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付息公告

2016-06-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4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6月27日

  ●2016年6月6日,公司名称由原“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更名为“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名称“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保持不变,债券简称和债券代码不变。公司名称变更不改变原签署的与公司债券相关的法律文件效力。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名称变更对公司债券无影响说明的公告》(临2016-033)。

  由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年6月26日发行的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6月27日(因2016年6月26日为周日,故顺延至2016年6月27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京银债,代码122382。

  3、发行人: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7.79亿元,3年期。

  5、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077号文件批准发行。

  6、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7、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8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8、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5年6月26日至2018年6月25日止。

  9、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26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0、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2018年6月26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1、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7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担保方式:本期债券由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6月26日至2016年6月25日。

  2、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80%。

  3、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6月24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日:2016年6月27日。

  三、付息方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1点的流程。

  (2) 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①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② 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③ 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公司债券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每手“14京银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38.40元(税后);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每手“14京银债”面值1,000元实际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

  3、对于持有“14京银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本期债券付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号北京银泰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田振清

  联系人:范东升

  联系电话:010-65636573

  邮政编码:100022

  网址:http://www.600683.com/

  2、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华佳

  联系电话:0571-87902082

  邮政编码:310007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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