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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03 证券简称:ST 生化 公告编号:2016-034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2016-06-2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5)并民初字第613号、616号、617号《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5年8月28日发布了《重大诉讼公告》,详情见:2015年8月29日刊登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74。 三、判决情况 (2015)并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赔偿原告蔡小丽395,485.2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8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12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015)并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丽英68,673.6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4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12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2015)并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刚135,558.07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3月1日起计算至2013年7月12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公告之日,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针对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公司将向法院提出上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尚不确定。 六、备查文件 (2015)并民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616号《民事判决书》; (2015)并民初字第6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振兴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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