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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078 债券代码:122111、122215、122222、122267、136351、136439 债券简称:11永泰债、12永泰01、12永泰02、13永泰债、16永泰01、16永泰02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起设立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 获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筹建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发起筹建情况 2015年8月14日,根据《公司章程》的授权,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同意公司参与发起设立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事项。为了落实公司转型发展战略,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推进公司在金融保险业的布局,公司计划出借自有资金,与大连先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键桥通讯全资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九鼎投资全资子公司)、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新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前海金控旗下投资平台)5家公司以及李静、宋伟青2位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会员,共同筹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众惠保险”)。众惠保险初始运营资金为2亿元人民币,公司拟以自有资金出资借款3,000万元、期限10年,占众惠保险初始运营资金的15%。有关事项公司已2015年8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了披露。 上述事项在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众惠保险筹备组积极开展众惠保险的筹建申请工作。 二、批复情况 2016年6月22日,公司收到众惠保险筹备组的通知,公司参与发起设立的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已于2016年6月22日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关于筹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的批复》(保监许可 [2016]552号),同意公司与上述五家公司及两名自然人为主要发起会员,共同筹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批复内容如下: 1、同意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先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银岛(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市振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新金融投资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和李静、宋伟青等2名自然人作为主要发起会员,天云融创数据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536家企业和自然人作为一般发起会员,共同筹建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初始运营资金人民币2亿元,注册地广东省深圳市,拟任董事长李静,拟任总经理俞伟。 2、你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发起会员、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 3、你筹备组应当严格依照《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我会。 4、筹建完毕,你筹备组应当及时上报开业申请。在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三、补充说明 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是在中国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出台, 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同意开展相互保险试点并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后的第一批试点相互保险组织。按照发展规划,众惠保险以会员互助共济为核心,以供应链或封闭组织内的中小微企业群体为切入点,以价值链和大数据为基础,以互联网为手段,为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商户提供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服务,降低其融资成本,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发起设立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符合公司制定的“能源、物流、投资”三大转型发展战略,是公司进入金融保险业的重要里程碑。公司将充分利用现有的产业布局资源,从上下游企业客户群、行业风险识别管理等方面,支持推动众惠保险的筹建工作,并努力创造众惠保险和公司其他产业布局协同发展,创新发展普惠金融,提升公司盈利水平和综合竞争力。 四、相关提示 1、公司发起设立众惠保险已获得中国保监会筹建批复,但众惠保险仍需在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 2、由于众惠保险的开办和收入实现需要一定周期,预计本项投资获得投资收益尚需一定的时间。 3、众惠保险是中国保监会《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出台后国内第一批试点相互保险机构,未来发展模式和空间尚需不断探索与完善。 五、其他 公司将根据众惠保险筹建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6-079 债券代码:122111、122215、122222、122267、136351、136439 债券简称:11永泰债、12永泰01、12永泰02、13永泰债、16永泰01、16永泰02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所属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531号),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至5月25日,向八名特定对象共计发行了1,231,155,778股新股,发行价格为每股3.98元,每股面值1.00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4,899,999,996.4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4,839,999,996.44元,于2016年5月25日到达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验字(2016)第000052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016年6月22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太原分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兴电力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兴电力”)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兴电力所属子公司张家港沙洲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沙洲电力”)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张家港分行”)、公司全资子公司华兴电力所属子公司周口隆达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口隆达电力”)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黄金桥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周口黄金桥支行”)(上述各开户银行以下统称为“专户银行”)以及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分别于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及所属公司华兴电力、张家港沙洲电力、周口隆达电力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情况如下: ■ 注:*该初始存放金额含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账户及存放金额情况见上表,各专户仅用于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专户内资金用于偿还公司及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表内融资款项;专项用于投资建设张家港沙洲电力2×100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和周口隆达电力2×66万千瓦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项目。除上述用途之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公司及子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安信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安信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子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及子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宜霖、胡剑飞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银行按月(每月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及子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安信证券。 (六)公司及子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自作出更换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同时按协议相关要求向公司及子公司、专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及子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子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安信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安信证券发现公司及子公司、专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对于公司及子公司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由安信证券负责监督实施。 (十一)本协议自公司及子公司、专户银行及安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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