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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0109 股票简称:国金证券 编号:临2016-31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全资子公司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鼎兴")拟通过出借自有资金的方式,与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佳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筹)(以下简称"信美相互人寿(筹)")。信美相互人寿(筹)初始运营资金10亿元人民币,国金鼎兴拟出借自有资金1亿元人民币,占信美相互人寿(筹)初始运营资金的10%。本次出借资金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
●2016年6月22日,国金鼎兴收到信美相互人寿(筹)筹备组的通知,国金鼎兴参与发起设立的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筹)已于2016年6月22日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关于筹建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551号),同意国金鼎兴与上述发起人共同发起筹建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筹)。
●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对公司的影响: 保险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前景良好,人寿保险业务发展迅速,潜力巨大。新国十条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下发为相互制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设立以 "互助共济"为保险本质的相互制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不仅是落实国家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同时有利于公司长期积累优质客户,通过与新型保险公司(或组织)建立有效地战略合作关系,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特别风险提示:本次共同发起设立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筹)存在审批风险、短期无现金流收入的风险、潜在的现金流支出风险、竞争风险等风险情况,具体请参见本公告"五、风险提示"内容。
一、发起筹建情况概述
公司全资直投子公司国金鼎兴于2015年6月1日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国金鼎兴作为主要发起会员之一共同设立信美相互人寿(筹)的事项。国金鼎兴拟通过出借自有资金的方式,与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佳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远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联中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共同发起设立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筹)。信美相互人寿(筹)初始运营资金10亿元人民币,国金鼎兴拟出借自有资金1亿元人民币,占信美相互人寿(筹)初始运营资金的10%。本次出借资金事宜不构成关联交易。
2016年6月22日,国金鼎兴收到信美相互人寿(筹)筹备组的通知,国金鼎兴参与发起设立的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筹)已于2016年6月22日收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关于筹建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的批复》(保监许可[2016]551号),同意国金鼎兴与上述发起人共同发起筹建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筹)。
主要批复内容如下:
(一)同意浙江蚂蚁小微金融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佳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远望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邦国际商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创联中人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等共同发起筹建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初始营运资金10亿元人民币。
(二)筹备组应当自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1年内完成筹建工作,筹建期间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主要发起会员、拟任董事长和拟任总经理。
(三)筹备组应当严格依照《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筹建事宜,并将筹建进展情况及时报告中国保监会。
(四)筹建完毕,筹备组应当及时上报开业申请,在中国保监会验收合格并下达开业批复后,再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二、参与发起设立信美相互人寿(筹)的基本情况
(一)组织类型:相互保险组织
(二)初始营运资金:10亿元人民币
(四)出借资金方式:实收货币资金
(五)出借资金比例:10%
(六)行业背景
2014 年8 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 号文)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鼓励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
2015 年1 月,《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 号文)即相互制保险组织监管政策的出台,为我国新的保险组织设立、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相互保险组织是深化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切实需要。随着保险"新国十条"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发布,创新发展相互保险这一普惠金融形式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出资目的
基于我国保险市场的现状,相互保险迎来了发展机遇,国金鼎兴本次通过出借自有资金的方式参与发起设立信美相互人寿(筹),有利于充分发挥国金鼎兴的直接投资业务优势,推进公司在保险金融领域的战略布局,与保险机构建立有效地战略合作关系,提升公司长期综合竞争能力。
四、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对公司的影响
保险行业在我国的发展前景良好,人寿保险业务发展迅速,潜力巨大。新国十条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下发为相互制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设立以 "互助共济"为保险本质的相互制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不仅是落实国家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同时有利于公司长期积累优质客户,通过与新型保险公司(或组织)建立有效地战略合作关系,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风险提示
(一)审批风险
国金鼎兴发起设立信美相互人寿(筹)获得中国保监会筹建批复,但信美相互人寿(筹)仍需在收到批准筹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开业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客观上存在不被批准的可能性,因此本项出借资金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二)短期无现金流收入的风险
若信美相互人寿(筹)开业申请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但由于信美相互人寿(筹)的开办和收入实现需要一定周期,产生盈利所需的时间较长,初始运营资金的利息在信美相互人寿(筹)累计盈余达到初始运营资金后才能获得现金流收入,本项出借资金存在短期内无现金流收入的风险。
(三)潜在的现金流支出风险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保险机构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当信美相互人寿(筹)偿付能力不足时,国金鼎兴作为主要发起会员有义务追加运营资金,届时将会产生大额现金流支出风险。
(四)初始运营资金减计风险
根据中国保监会对相互制保险机构初始运营资金资本属性的监管要求,当信美相互人寿(筹)累计亏损数额达到初始运营资金的50%或者有证据表明亏损的趋势不可逆转时,将产生按照亏损数额全额减计国金鼎兴借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五)竞争风险
在"新国十条"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等政策的指引下,保险行业和互联网保险呈现新的快速发展趋势,但其他具备实力的公司也会设立相互制保险组织开展同类业务,作为新设立的相互制人寿保险机构,面临新市场格局下的竞争风险。
六、其他
公司将根据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筹)筹建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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