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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318 证券简称:派思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68TitlePh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公告

2016-06-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及转增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含税),每股送红股1股,每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1股。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扣税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境外法人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预提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5元(税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以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25元(税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5元(税前)。

  ●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8日

  ●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9日

  ●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30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内容详见2016年5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派思股份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056)

  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6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本次分配以121,9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30,475,000元(含税),送红股10股(含税),分派股票股利为121,900,000元。同时,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365,700,000股。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25元。

  3、对于有限售条件的境外法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25元。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现金0.125元。如该类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等税务事项发生,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 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25元。

  6、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5元(含税)。

  7、本次转增的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为公司股本溢价。公司本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扣税。

  三、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8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29日

  新增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上市日:2016年6月30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6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配、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一)现金红利发放

  1、公司全部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大连派思投资有限公司、Energas Ltd.、吕文哲、李启明、姚健华、张风华、任胜全、胡海昕、邱赓屾、齐晓忠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部分股东以外其余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帐户。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

  七、按新股本总额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

  本次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按新股本365,700,000股摊薄计算的2015年度每股收益为0.05元。

  八、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41层

  联系电话:0411-62493369

  特此公告。

  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3日

  报备文件:《大连派思燃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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