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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87 股票简称:亨通光电 公告编号:2016-061号 债券简称:14亨通01 债券代码:122371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
●兑息日:2016年6月23日。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通光电”、“发行人”或“本公司”)于2015年6月23日发行的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6月23日支付本期债券自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期间的利息。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和本金,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4亨通01(122371)。
3、发行主体: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4、债券规模:人民币8亿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限为5年,含第3年末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权。
6、担保情况:本期债券由亨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全额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
7、信用评级机构及评级结果: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
8、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37%。本期债券存续期前3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3年末,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3年票面年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固定不变;若发行人未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债券存续期后2年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9、起息日:2015年6月23日。
10、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
11、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0年每年的6月2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18年每年的6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12、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6月2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18年6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3、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20年6月23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8年6月23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4、计息方式:本期债券为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15、本息兑付方式:本期债券到期时一次性还本付息。
16、挂牌上市时间和地点:2015年7月30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17、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二、本期债券付息方案
根据《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4年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年利率为5.37%,“14亨通01”面值人民币100元,每百元兑付利息金额为5.37元(含税)。
三、本期债券的付息相关事宜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15年6月23日至2016年6月22日
2、债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截至上述债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兑息日:2016年6月23日。
四、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
本期债券的兑息对象为截止2016年6月2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4亨通01”持有人。
五、本期债券兑息办法
1、本期债券登记托管在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本金和利息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代理兑付兑息。
2、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依据兑付兑息协议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本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息日前的第2个交易日(2016年6月21日)16:00时前将本期债券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3、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4、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应在兑息前将新的资金汇划路径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因债券持有人资金汇划路径变更未及时通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而不能及时收到资金的,发行人及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
六、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4亨通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将税款返还发行人,然后由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具体安排如下:
1、请截至2016年6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持有本期债券的QFII、RQFII最晚于2016年6月27日前(含当日)将本公告所附表格(请填写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复印件(需加盖公章)、QFII、RQIFF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一并传真及以邮件方式发送至发行人处,上述文件请签章后寄送至发行人联系人处,联系人信息如下:
联系人:颜丽芳
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中山北路2288号
电话:0512-63196907
邮箱:yanlf@htgd.com.cn
传真:0512-63196907
信封请注明“QFII所得税资料”或“RQFII所得税资料”
2、如上述QFII已就本期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请于2016年6月23日前(含当日),除提供上述第(1)项资料外,还应向发行人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纳税依据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或者向发行人出具经合法签署的已就本次债券利息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购的声明原件,上述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的资料经发行人审核同意后,将不再安排利息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所有文件需以转让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上述时间内送达至发行人。
3、如上述QFII等非居民企业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或纳税申报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完成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非居民企业自行承担。
七、本期债券兑息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吴江市七都镇亨通大道88号
联系人:颜丽芳
电话:0512-63196907
邮政编码:215200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 0114
传真:021-6887 5802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询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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