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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2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2016-06-23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数量为49,000,009股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 一、本次限购股上市类型 经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88号”批复核准,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万股,并于2015年6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的总股本为9,000万股,首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12,000万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涉及龙口南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投资”)及于江水、宋建波、李健、刘国阳、唐鹏军、王广臣、王叶萍、唐庆华、孙占涛、解苓玲、张泓、于时伟、林林、柳丹、曹健、李嘉国等16名自然人,锁定期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现锁定期即将届满,该部分限售股共计49,000,009股,将于2016年6月30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12,000万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000万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9,000万股。本次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有关承诺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作出承诺如下: (一)股份锁定承诺 1、南山投资作为公司股东,承诺:自贵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贵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贵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在上述限售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直接或间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向交易所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所挂牌转让发行人股份数不超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50%。 (二)关于减持价格限制、股价低于发行价的相关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所持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恒通股份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恒通股份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在公司上市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即发行价应参考二级市场股价修正方法进行修正)。本人减持恒通股份的股票时,承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公开披露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公司应按下述规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1、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具体措施如下:A、控股股东应以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的现金分红的30%增持公司股份,股份增持的价格不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限;B、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为其上一会计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现金薪酬累计额的20%。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单次或多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若在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或准备实施)股份增持的过程中,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除权后的加权平均价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除权后的每股净资产值的,或继续增持将触发要约收购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增持公司股份。 2、发行人全体董事承诺:“在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最近一期公开披露的财务报告确定的每股净资产时,且在符合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届时本人如继续担任董事职务,本人将在董事会上对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投赞成票。” 3、发行人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本人将严格遵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股票上市后股票价格稳定措施的预案》,包括按照该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义务。” (四)关于“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补偿措施的承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若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持股意向透明度的说明 副董事长于江水、宋建波及南山投资减持意向如下: 1、公司股票上市后一年内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2、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每年减持不超过减持前所持股份总数的25%,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在公司财务报告公开披露后至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上述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 3、减持恒通股份的股票时,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若预计未来一个月内公开出售股份的数量超过公司总股本1%,将通过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减持。 (六)关于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全体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分别承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本人将严格履行恒通股份上市前所做出的各项承诺,并自愿接受如下约束措施: 1、若违反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的承诺,则减持所获资金应由上市公司董事会监管,以做稳定股价措施等所用,同时本人所持恒通股份股份将自减持之日起自动锁定12个月。本人将在恒通股份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恒通股份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若本人未能履行其他相关承诺,自违约之日后本人应得的现金分红、薪酬由上市公司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或用于赔偿因本人未履行承诺而给上市公司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人履行承诺或弥补完上市公司、投资者的损失为止。同时,在此期间,本人不直接或间接减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市公司董事会可申请锁定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上述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就上市公司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的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 3、上市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4、国信证券同意恒通股份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解禁事项。 六、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解除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 2、本次解除限售股的数量为49,000,0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83%; 3、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7名,其中1名法人股东,16名自然人股东; 4、本次限售股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 注:本表中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尾数不符的情况,系由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七、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 八、上网公告附件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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