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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81版)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所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7、本基金可以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按照上述公允价值确定原则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4)原合同: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订为: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原合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订为: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6)原合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修订为: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新增如下内容: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费用与税收

  1、“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原合同: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修订为: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中,

  原合同: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 %÷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修订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1、“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中,

  (1)原合同: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修订为: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2)原合同: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修订为:

  “(十)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在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新增如下内容: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2、新增如下内容: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违约责任

  原合同: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修订为: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原合同: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修订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经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部分涉及上文内容的一并修改。

  (十一)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基金合同其他内容

  除上述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外,考虑到自本基金成立以来,《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情况变化,基金管理人需要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要求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最新的基本情况修订《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

  (十二)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之日起生效,原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修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实施的具体时间、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书》相关内容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和补充。

  三、基金管理人就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050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于2013年11月1日至2013年11月15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泰淘金互联网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1月19日生效。

  (二)修改基金合同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因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未能形成持续有效需求,产品维护成本越来越高。本次基金合同修改后可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三)基金合同修改的可行性

  1、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障碍

  《基金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行使下列职权:……(二)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

  《基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是,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因此,本基金基金合同修改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合同修改不存在技术障碍

  基金合同修改后,投资范围中增加了国债期货,鉴于基金管理人在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方面拥有丰富的债券、期货的投资、运营、风控经验,因而不存在技术操作上的障碍。

  四、修改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修改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二)基金合同修改前后的运作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合同修改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管理风险等运作风险。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700

  电子邮件:service@gtfund.com

  网址:www.gt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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