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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38 股票简称:新黄浦 编号:临2016-017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2016-06-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扣税后):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均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117(具体扣税方法详见本公告) 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除息日:2016年6月30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0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17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二、分红派息方案 1、 发放年度:2015年度 2、 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6月29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公司2015年末总股本561,163,9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红利计72,951,318.44元。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对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委托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代扣代缴。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0.117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香港联交所(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4年颁布的《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规定执行,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7元。 4、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法人股东和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13元。 四、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9日 3、 除息日:2016年6月30日 4、 红利发放日:2016年6月30日 五、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6月29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六、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本公司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七、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部门: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2、咨询电话:021-63238888 3、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68号东楼32层 4、邮政编码:200001 八、备查文件 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新黄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3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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