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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24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莫高股份 股票代码:600543 信息披露义务人1: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1号楼9层1001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前门大街A16内街72号三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2:宁波宏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宁波高新区聚贤路15号2#楼033幢14-1-6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号楼C-1808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16年6 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永新华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1日;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1号楼9层1001; 4、法定代表人:李永军; 5、注册资本:5000万元; 6、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804984427; 8、经营范围:项目投资;销售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玩具、家具、珠宝首饰、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9、经营期限: 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33年10月20日。 (二)宁波宏创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宏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成立日期:2014年7月8日; 3、注册地址:宁波高新区聚贤路15号2#楼033幢14-1-60; 4、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华扬普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丁晨); 5、注册资本:3000万元;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090250461; 8、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营期限: 自2014年7月8日至2034年7月7日。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主要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 (一)永新华韵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情况 ■ (二)宁波宏创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投资者 (一)永新华韵 永新华韵由永新华控股有限公司、甘肃永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资组建,分别持有永新华韵4000万元(占永新华韵股权比例80%)、1000万元(占永新华韵股权比例20%),合计占永新华韵注册资本100%。 永新华控股有限公司为永新华韵的控股股东,持股80%;甘肃黄海电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为永新华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持股65%;李永军先生持有甘肃黄海电子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70%的股权,从而为永新华韵的实际控制人。 (二)宁波宏创 宁波宏创的普通合伙人为北京华扬普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宁波宏创100万元普通合伙份额;有限合伙人为周帮建,持有宁波宏创2900万元有限合伙份额。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相互独立。 永新华韵与宁波宏创在永新华韵2016年4月11日开始交易公司股票时即构成事实一致行动关系,由于对交易规则不熟悉,双方未能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双方协商已于2016年6月20日正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一)永新华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永新华韵不持有和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 (二)宁波宏创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宁波宏创持有江苏润和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润和软件,股票代码300339)48,124,698股,持股比例13.4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是出于看好西部产业发展及投资需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发展状况并结合莫高股份的发展,决定何时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法定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 1.永新华韵 截至2016年6月20日,永新华韵购买莫高股份普通股股票累计达到13,439,77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185%。 2. 宁波宏创 截至2016年6月20日,宁波宏创购买莫高股份普通股股票累计达到 15,953,84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968%。 截至2016年6月2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购买莫高股份普通股股票累计达到29,393,62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15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的莫高股份股票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交易股份的情况如下: 1. 永新华韵 ■ 2. 宁波宏创 ■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莫高股份董事会办公室。 ■ ■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 证券代码:600543 证券简称:莫高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27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因股东构成事实一致行动关系并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导致合并持股比例增加,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2016年6月20日、23日收到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韵”)及宁波宏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宏创”)传真及邮件通知: 永新华韵与宁波宏创在永新华韵2016年4月11日开始交易公司股票时即构成事实一致行动关系,双方于2016年6月20日正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因永新华韵与宁波宏创的一致行动关系,双方持有本公司股份合并计算,导致权益发生变动。 截至2016年6月20日,永新华韵购买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累计达到13,439,777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185%; 截至2016年6月20日,宁波宏创购买本公司普通股股票累计达到15,953,849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68%; 截至2016年6月20日,双方合并持有本公司股票29,393,626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9.153%。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永新华韵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1日 3、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5号院1号楼9层1001 4、法定代表人:李永军 5、注册资本:5000万元 6、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7、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0804984427 8、经营范围:项目投资;销售文具用品、体育用品、针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品、玩具、家具、珠宝首饰、工艺品;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技术服务;软件开发;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承办展览展示活动;会议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9、经营期限: 自2013年10月21日至2033年10月20日。 (二)宁波宏创 1、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宁波宏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成立日期:2014年7月8日 3、注册地址:宁波高新区聚贤路15号2#楼033幢14-1-60 4、执行事务合伙人:北京华扬普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丁晨) 5、注册资本:3000万元 6、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7、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090250461 8、经营范围:股权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营期限: 自2014年7月8日至2034年7月7日。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一致行动人关系说明 永新华韵与宁波宏创在2016年4月11日永新华韵开始交易公司股票时即构成事实一致行动关系,并于2016年6月20日正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 四、所涉及后续事项 上述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将根据证券市场整体发展状况并结合莫高股份的发展,决定何时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发生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情形,将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法定义务。 上述股东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具体内容详见《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根据有关规定,本公司代为信息披露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原件。 特此公告。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600543 证券简称:莫高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26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 核实进展暨股票继续停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公司股票于2016年6月24日起继续停牌。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关于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监管工作函》(上证公函〔2016〕0765号)(以下简称“《监管工作函》”),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莫高股份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6-23)。根据《监管工作函》的要求,公司分别向金陵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陵控股”)及一致行动人西藏华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华富”)、北京和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和合”)、宁波宏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宁波宏创”)、永新华韵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新华韵”)、张景明、陆磊青、江中等8名股东以书面形式发出问询函,请上述8名股东按照《监管工作函》及公司问询函的相关要求,核实并确认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人关系。同时,公司成立了核查小组,并向全体董事发函,共同尽职尽责协助公司核查小组核实相关事项。 2016年6月20日,公司在核实过程中,收到了永新华韵、宁波宏创以书面形式发来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上述2名股东于2016年6月20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 针对永新华韵与宁波宏创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以及在交易公司股票时的IP地址完全一致情况,公司分别向永新华韵、宁波宏创发函问询,核实双方形成一致行动关系的具体情况。经永新华韵、宁波宏创自查并经公司核查小组核实:永新华韵与宁波宏创在2016年4月11日永新华韵开始交易公司股票时即构成事实一致行动关系,并在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上采取一致行动。由于对交易规则不熟悉,双方未能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经双方协商已于2016年6月20日正式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书》。截至2016年6月20日,双方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9,393,62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153%。双方于2016年6月20日签署了《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永新华韵与宁波宏创签署的《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与本公告同日披露在《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鉴于其余核实事项公司核查小组仍在积极推进,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避免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于2016年6月24日起继续停牌,待公司披露其余事项的核实结果后复牌。 特此公告。 甘肃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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