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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史上最严借壳标准”提五点建议 2016-06-28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皮海洲
证监会最近出台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从具体内容来看,“史上最严借壳标准”的帽子绝对不是乱戴的。 比如,“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重组上市的认定标准,细化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标准,完善购买资产规模的标准,明确首次累积原则期限。如第十三条规定: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60个月内,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导致上市公司发生以下根本变化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这其中就设置了资产总额、资产净额、营业收入、净利润、股份等5个指标,只要其中任一指标达到100%,就认定符合交易规模要件。“征求意见稿”之严格由此可见一斑。 从股市的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利益来看,《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能够成为“史上最严借壳标准”不是一件坏事,它有利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事宜走向规范。但是,这个征求意见稿还有不少地方可以进一步完善: 首先,在确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问题上,“市场参考价”的确定值得商榷。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市场参考价”确定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这就有很大的问题了。这样的规定往往会导致两大问题的出现:一是在上涨行情里,这样的“市场参考价”由于价格偏低,往往会成为一种利益输送的方式;二是在下跌的行情里,由于市场价很可能低于市场参考价,这很容易导致股份发行的流产。因此,不如将“市场参考价”确定为实施之日前5个交易日或10个交易日均价的90%。 其次,对重大资产重组追踪的时间不限于重组成功后的3年。比如有的收购案,在3年时间内根本就没有收回上市公司付出的成本,如果3年之后不再考核了,这很有可能导致部分收购资金打水漂。所以追踪考核的年限应以收回收购资金的年限为准。 其三是关于承诺不兑现问题。这是目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案中非常令人关注的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可有两个解决办法。承诺不兑现的,可将原来的承诺视为是发布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因此可按虚假陈述来追究法律责任;其中对于业绩承诺不兑现的,由原来在作出决定时投赞成票的上市公司董监高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业绩补偿之责。 其四是关于新增股份锁定期的规定,虽然征求意见稿作出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原有控股股东和新进控股股东公开承诺股份锁定36个月,但这一规定应是针对没有问题出现的“收购标的”而言的,而对于那些有问题的“收购标的”,显然还应追加锁定期。比如,实际业绩没有达到预测目标的追加锁定期一年;而不兑现补偿协议的,再追加锁定期一年。让收购标的有问题的控股股东难以套现其所持有的股份。 其五,3年或N年考核期满,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公司,比如当初“以次充优”公司,或业绩严重高估的公司,当在考核期满进行清算。确属劣质资产的,上市公司应予以退回,同时收回相对应的股权或支付的现金;确属高估的资产,应重新商定收购价格,同时收回并注销相应的股权,或收回当初支付的相对应的部分现金。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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