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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80 证券简称:健康元 公告编号:2016-054 债券代码:122096 债券简称:11 健康元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 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股权登记日:7月5日(星期二)
●除息日:7月6日(星期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7月6日(星期三)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2016年5月16日,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详见本公司2016年5月17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临2016-037)。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2016年7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2015年度母公司个别会计报表实现净利润为295,885,639.60元,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29,588,563.96元,加上年度未分配利润177,656,770.57元,并扣除上年度现金分红158,387,929.20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285,565,917.01元。2015年度本公司分配现金红利,以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人民币1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4、扣税前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 元;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及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不代扣代缴,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10元。
5、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待实际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9元。
(3)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统一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9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
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上市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含税)。
三、相关日期
(1)股权登记日 :2016年7月5日(星期二)
(2)除息日:2016年7月6日(星期三)
(3)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年7月6日(星期三)
四、分派对象
截至2016年7月5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深圳市百业源投资有限公司其所持有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2、除前述股东外的社会公众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3、根据《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内容,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回购价格调整为3.94元/股,首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回购价格调整为7.07元/股,第二批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及回购价格调整为4.67元/股,该调整方案将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并由律师出具相关意见后进行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7号
电 话:0755-86252388
邮箱:joincare@joincare.com
传 真:0755-86252165
七、备查文件目录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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