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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166 证券简称:莱茵生物 公告编号:2016-060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届次: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开的时间及地点:
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下午15:00,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桂林市临桂县西城南路秧塘工业园公司五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15:00至2016年6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3日
6.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16年6月2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受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一);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股份132,116,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132%,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132,076,6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04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9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秦本军先生主持,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王冰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议案表决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以下议案:
1.逐项审议《关于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1)调整发行数量
总表决情况:同意55,23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0股。关联股东秦本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6,840,512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0股。
(2)调整发行对象认购数量
总表决情况:同意55,23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0股。关联股东秦本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6,840,512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0股。
(3)调整募集资金投向
总表决情况:同意55,23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0股。关联股东秦本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6,840,512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0股。
(4)增加发行价格及发行数量调整机制
总表决情况:同意55,23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0股。关联股东秦本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6,840,512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0股。
2.审议《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第三次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同意55,23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0股。关联股东秦本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6,840,512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0股。
3.审议《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第三次修订稿)》;
总表决情况:同意55,23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0股。关联股东秦本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6,840,512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0股。
4.逐项审议《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1)审议《关于与秦本军、蒋小三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55,236,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6%;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弃权0股。关联股东秦本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76,840,512股,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0股。
(2)审议《关于与李先桃、吴军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76,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0股。
(3)审议《关于与天堂硅谷合行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76,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0股。
(4)审议《关于与天堂硅谷奕新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76,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0股。
(5)审议《关于与唐笑波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76,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0股。
5.审议《关于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股权收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三)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32,076,6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3%;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0,874,4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87%;反对4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弃权0股。
以上议案均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表决通过,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李哲律师、王冰律师出席本次会议,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五、会议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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