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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82 证券简称:美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7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 没有增加、变更提案。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一)现场会议开始时间:2016年6月28日14:30。 (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6月27日15:00-2016年6月28日15:00。 (三)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6年6月28日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本公司2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 4.召集人: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梁柏松董事长 6.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15人,其中,通过网络方式投票的股东7人,通过现场表决方式投票的股东8人,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52,452,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28.87%。其中,网络表决股份191,000股,现场表决股份152,261,973股。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会议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 1、《美达股份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的有152,277,8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9%;反对的有175,100股;弃权的有0股),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公司5%以下股票的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的有23,5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1.86 %;反对的有175,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88.14%;弃权的有0股。 2、《美达股份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表决情况:同意的有152,26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8%;反对的有189,200股;弃权的有0股),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公司5%以下股票的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的有9,4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4.76 %;反对的有1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5.24 %;弃权的有0股。 3、《美达股份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表决情况:同意的有152,26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8%;反对的有189,200股;弃权的有0股),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公司5%以下股票的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的有9,4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4.76 %;反对的有1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5.24 %;弃权的有0股。 4、《美达股份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2015年12月31日股本总数528,139,6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0元(含税)。(表决情况:同意的有152,26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8%;反对的有189,200股;弃权的有0股),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公司5%以下股票的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的有9,4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4.76 %;反对的有1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5.24 %;弃权的有0股。 5、《美达股份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表决情况:同意的有152,26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8%;反对的有189,200股;弃权的有0股),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公司5%以下股票的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的有9,4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4.76 %;反对的有1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5.24 %;弃权的有0股。 6、《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16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任期一年。(表决情况:同意的有152,263,77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88%;反对的有189,200股;弃权的有0股),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持公司5%以下股票的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的有9,46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4.76 %;反对的有189,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5.24 %;弃权的有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洁芳 吴年发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审议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新会美达锦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8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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