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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560 证券简称:通达股份 公告编号:2016-042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提案、补充提案和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星期二)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2016年6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15:00至2016年6月28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22日;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史万福先生; (6)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02,306,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2478%。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02,293,1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447%;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3,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0%。 公司董事及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洪旭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将前次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301,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66%;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2018)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02,301,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9%;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1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1166%;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883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邓鸿成律师、洪旭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和会议审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通达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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