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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29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6-051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发行结果暨股本变动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发行数量和价格

  1、发行数量:530,104,709股

  2、发行价格:15.28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8,100,000,000.00元

  4、实际募集资金净额:8,055,676,989.53元

  ●发行对象、认购数量及限售期

  ■

  ●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已于2016年6月27日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登记托管和股份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性质为有限售条件股份,股票限售期为36个月, 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

  ●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一、本次发行的概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本次发行内部决策程序

  (1)2015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15年12月28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16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6年度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监管部门核准过程

  (1)2016年2月1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获得通过。

  (2)2016年4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核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49号),核准了本次发行。

  (二)本次发行股票情况

  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530,104,709股。

  3、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15.28元/股。

  4、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00,000,000.00元。

  5、发行费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为44,323,010.47元。

  6、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055,676,989.53元。

  7、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为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募集资金验资情况和股份登记情况

  1、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1)2016年6月21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缴付申购款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6]7-69号《验资报告》:“经我们审验,截至2016年6月21日12时止,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在贵公司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一支行开立的账号为3602000129201745233的人民币申购资金缴款专户内缴存的申购款共计人民币捌拾壹亿元整($8,100,000,000.00)”

  (2)2016年6月22日,广发证券将认购款项在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后划转至康美药业指定的账户内。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广会验字[2016]G15039850558号”《验资报告》:“经我们审验,截至2016年6月22日止,贵公司已完成了上述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贵公司本次发行价格为15.28元/股,最终成功发行数量为530,104,709股,共筹得人民币8,1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44,323,010.47元(含税)后,净筹得人民币8,055,676,989.5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508,849.65元,合计人民币8,058,185,839.18 元,其中人民币530,104,709.00元为股本,人民币7,528,081,130.18元为资本公积”。

  2、股份登记情况

  2016年6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登记托管手续。

  (四)资产过户情况

  本次发行不涉及资产过户情况,发行对象均以现金认购。

  (五)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全部过程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符合目前证券市场的监管要求、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定的发行对象符合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5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及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规定的条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5名发行对象中,康美实业有限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其他发行对象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华安资产湾流康美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长城国瑞证券阳光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天堂硅谷康赋资产管理计划)、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广发原驰·康美药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均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备案手续。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发行对象的确定符合贵会的要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已获得必要的批准、授权和核准;除康美实业有限公司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外,本次发行的其他发行对象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备案手续;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发行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相关股份认购协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已全额缴纳认购金额,并经验资机构验资;本次发行结果公平、公正、合法、有效。

  二、发行结果及对象简介

  (一)发行结果

  康美药业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数量530,104,709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10.72%。

  (二)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康美实业

  企业名称:康美实业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下架山镇政府南侧

  法定代表人:马兴田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销售:服装及配件,针棉织品;销售:电子元件,五金,交电,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及监控化学品),机动车配件,百货,布料,化妆品,皮革制品,塑料制品,纸制品,陶瓷,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及器材,工艺品,家用电器;批发: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参与实业投资;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房地产开发;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华安资管

  企业名称:华安未来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华京路8号633室

  法定代表人:顾建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经营范围: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长城国瑞

  企业名称: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注册资本:175,000万元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交易服务(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资产管理,证券自营,融资融券,证券承销与保荐)。

  4、天堂硅谷

  企业名称:浙江天堂硅谷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三路478号华星时代广场D楼3层D301室

  法定代表人:何向东

  注册资本:120,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受托资产管理,股权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及项目的创业投资;教育投资,为企业提供投资咨询及管理、会计咨询(除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咨询项目),空调及配件、家用电器及配件、机电产品、计算机配套产品、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纺织品、建筑材料、电子产品的销售,软件开发。

  5、广发资管

  企业名称: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285

  法定代表人:张威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经营范围: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含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本发行对象备案情况

  本次认购对象的相关备案手续办理情况如下:

  1、康美实业

  康美实业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方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登记或备案;

  2、华安资管

  华安资管现持有中国证监会核发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证书》(编号为A004-01),其已办理“华安资产湾流康美定增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取得了《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产品编码为SE7363,备案日期为2016年1月18日;

  3、长城国瑞

  长城国瑞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产品备案管理系统的查询结果,长城国瑞已办理“长城国瑞证券阳光2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产品编码为SF3627;

  4、天堂硅谷

  天堂硅谷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经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天堂硅谷已于2014年4月17日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P1000794。天堂硅谷作为“天堂硅谷康赋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其已办理“天堂硅谷康赋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取得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备案编码为SE2042,备案日期为2016年1月19日;

  5、广发资管

  广发资管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经登录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广发资管已于2014年6月27日办理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登记编号为P1003914。广发资管作为“广发原驰·康美药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其已办理“广发原驰·康美药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产品编号为SF1432。

  上述第2项至第5项的发行对象已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券公司私募产品备案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备案手续。

  (四)本次发行对象认购资金来源情况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认购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资金来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本次发行对象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对象之康美实业为公司控股股东,截至2016年5月31日,其直接持有公司1,337,748,548股股票,合计占公司发行前总股本的30.29%。

  本次发行对象之广发资管管理的“广发原驰·康美药业1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为发行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与的员工持股计划。发行对象之广发资管系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除此之外,本次发行对象华安资管、长城国瑞、天堂硅谷与本次发行对象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变化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2016年5月31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列表如下:

  ■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截至2016年6月27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

  (三)本次发行未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本次非公开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非公开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四、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表

  截至2016年5月31日,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

  五、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4,417,118,966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530,104,709股有限售条件普通股,具体股份变动情况如下(发行前股本结构截至2016年5月31日):

  ■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净资产及流动资产规模将相应扩大,资产负债率进一步降低,流动比率及速动比率将有所提高,公司偿债能力将得到提升,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优化整体财务状况。

  本次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故本次发行完成后,一方面,公司资金实力将得到较大程度的增强,有利于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提升市场份额;另一方面,公司负债的减少将有效降低财务费用,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同时,由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的增加,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有可能出现下降,但从长远看,公司资本实力的增强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业务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由于特定对象以现金认购,公司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将有所增加。另外,通过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合理运用,公司经营规模将可能得到进一步提升,未来经营活动现金流入有望随业务扩大而相应增长。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非公开发行将增强公司的资本实力,资产规模将有所扩大,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有利于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巩固公司市场领先地位。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主营业务范围保持不变,不会导致公司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不会影响原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五)对高级管理人员机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没有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结构造成影响,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对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会因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同业竞争情形。控股股东参与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之外,不存在因本次发行而新增关联交易的情形。

  六、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保荐代表人:林焕伟、朱保力

  项目协办人:何尔璇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566

  (二)发行人律师

  名称: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负责人:程秉

  经办律师:李彩霞、陈桂华

  办公地址:广州市珠江东路28号38层06-08房

  电话:020-38799345

  传真:020-38799345-200

  (三)审计(验资)机构

  名称: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蒋洪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何国铨、张静璃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55号1001-1008房

  电话:020-36107301

  传真:020-83800977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保荐书

  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3、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4、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

  5、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6-052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

  发行股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康美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认购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触发要约收购,康美药业201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同意康美实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收购公司股份。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49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0,104,709股,每股发行价格15.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44,323,010.47元(含税)后,净筹得人民币8,055,676,989.5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508,849.65元,合计人民币8,058,185,839.18元,其中人民币530,104,709.00元为股本,人民币7,528,081,130.18元为资本公积。

  上述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530,104,709股已于2016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权登记及限售手续。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不转让,预计上市流通时间为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公司总股本由本次非公开发行前的4,417,118,966股增加到4,947,223,675股。

  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变动情况如下:

  ■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持股比例发生变动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的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产生实质性影响。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18 股票简称:康美药业 编号:临2016-053

  债券代码:122080 债券简称:11康美债

  债券代码:122354 债券简称:15康美债

  优先股代码:360006 优先股简称:康美优1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49号)核准,采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0,104,709股,每股发行价格15.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费及其他发行费用共计44,323,010.47元(含税)后,净筹得人民币8,055,676,989.53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加上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508,849.65元,合计人民币8,058,185,839.18 元,其中人民币530,104,709.00元为股本,人民币7,528,081,130.18元为资本公积。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达发行人账户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广会验字[2016]G15039850558号”《验资报告》。截至2016年6月22日止,公司已收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入的募集资金款8,060,000,000.00元,此款为本次募集资金额8,100,000,000.00元扣除部分发行费用40,000,000.00元(含税)后的款项。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以及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以下称“开户银行”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信息如下:

  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普宁支行,账号489016100018800004432;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账号44050179030100000116;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安支行,账号41035600040002970

  4、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为0039290303002910585;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为697559768;

  6、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账号为5840000010120100250218;

  截至2016年6月22日,专户余额为8,060,000,959.07元。

  注:募集资金余额已扣除部分发行费用,余额中包括了部分尚未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偿还银行贷款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广发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广发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广发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广发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广发证券应当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公司授权广发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林焕伟、朱保力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广发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每月15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广发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广发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广发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广发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广发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广发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但公司应在终止本协议前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督促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与公司及广发证券另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9、广发证券发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广发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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