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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的第1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7月3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由于2016年7月3日为非工作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经与本基金第1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沟通确认,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已同意为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可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 根据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管理人对《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2016 年6月30日发布了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投资者可前往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orient-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的担保人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第1个保本周期的到期操作期间为2016年7月4日(含)至2016年7月7日(含)。到期操作期间内本基金将暂停日常申购和转入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此期间内对所持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出操作或继续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内未进行操作的,本基金默认为继续持有至下一保本周期,对应的保本金额以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为准。在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内因基金净值波动可能产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资产净值总额的增加或减少,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进入下一保本周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如在保本周期到期前进行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出操作,不享有本金保本权利。提请投资者留意。 3、本基金第1个保本周期结束后的过渡期为2016年7月8日(含)至2016年7月29日(含)。其中: 2016年7月8日(含)至2016年7月28日(含)为过渡期申购期,投资人可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转入业务,不可办理本基金的赎回和转出业务。在过渡期安排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不仅限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基金规模上限的情况)适当调整过渡期申购期时长,并及时公告。 2016年7月29日(即过渡期最后一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本基金既不开放日常申购和转入业务、也不开放日常赎回和转出业务,仅对过渡期申购期结束后的基金份额进行折算,折算后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0元。 4、基金份额折算日的下一个工作日为第2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保本周期3年,第2个保本周期自2016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日止。如保本周期到期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本基金将根据担保人提供的第2个保本周期的担保授信额度(20亿元人民币)设定过渡期申购期的基金规模上限(为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基金规模与过渡期申购期的申购规模之和),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2个保本周期。如遇此情形,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的起始日将早于2016年8月1日,具体以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媒介上公告的日期为准。 6、在到期操作期间和过渡期内,本基金基金财产应保持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该期间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如因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致使本基金在该期间持有非现金资产的,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暂停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基金转换等业务,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网站发布的公告。 一、到期操作期间处理规则 1、到期操作期间及操作方式 到期操作期间:本基金第1个保本周期到期后的到期操作期间为2016年7月4日(含)至2016年7月7日(含)。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基金份额赎回或转出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则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周期。 2、赎回和转出的处理原则 到期操作期间的赎回或转出业务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后进先出”原则处理。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或转出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后进先出”原则,即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基金份额,按照申购优先于认购,后认购/申购优先于先认购/申购的原则确定赎回的基金份额。 3、到期操作的费用 (1)对于在本基金募集期认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操作期间及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办理赎回或转出业务的,均无需支付赎回费用。 (2)对于在本基金第1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出时根据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持续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3)在到期操作期间未进行任何操作的基金份额,将自动默认为选择转入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周期,无交易费用。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的各开放日,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转出本基金基金份额时,根据持续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 (4)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 注:上表中提及的3个月、6个月分别为90日、180日,1年、2年分别为365日、730日。 二、过渡期申购安排 1、过渡期申购期 2016年7月8日(含)至2016年7月28日(含)为过渡期申购期。在过渡期安排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不仅限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的情况)适当调整过渡期申购期时长,并及时公告。 投资者可在该期间的每个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基金销售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过渡期申购业务,申请转入本基金的视同为过渡期申购。 2、过渡期申购的原则 申购以金额申请,采取“未知价”原则。未知价原则,即申购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过渡期申购的费用 投资者在过渡期申购的申购费用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费,具体如下表所示: ■ 4、过渡期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舍弃,舍弃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1)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过渡期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方法 过渡期申购期内,如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当日的申购(含转入)申请金额之和接近、达到或超过20亿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于次日停止过渡期申购业务,并在公司网站和指定媒介上公告。 (1)若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含转入)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不超过20亿元,则有效申购(含转入)申请将全部获得确认; (2)若当日本基金有效申购(含转入)申请的总金额和当日基金资产净值之和超过20亿元,则采用“末日比例确认”原则对当日的申购(含转入)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未确认部分的申购(含转入)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当发生部分确认时,投资者申购费率按照比例确认后的有效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而且有效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三、过渡期的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过渡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即2016年7月29日(如遇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的情况,基金份额折算日相应提前),该日不开放本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和由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在折算日日终,本基金管理人将对该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施折算。折算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总数作为自动计入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总数。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数=折算前基金份额数×折算日基金资产净值/折算前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数以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进入第2个保本周期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持有期的计算以投资者认购、渡期申购或者转换转入基金份额并获得登记机构确认的实际操作日期计算,不受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影响。 四、过渡期的提前终止及公告 本基金将根据第2个保本周期的担保授信额度设定过渡期申购期的基金规模上限,若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本基金管理人将发布公告,提前结束过渡期申购并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并提前进入第2个保本周期。本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不仅限本基金提前达到或接近规模上限的情况)适当缩短过渡期申购期时长,并及时公告。如遇过渡期提前终止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对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的起止日期进行调整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和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五、到期操作期间、过渡期风险提示 1、对于能够适用第1个保本周期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以2016 年7月4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价依据,计算其可赎回金额加上第1个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与保本金额的差额,以确定是否进行差额的偿付。在2016年7月4日(不含)之后至其作出赎回或转换的有效申请日(含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2、对于在第1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期间(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7月7日)不进行选择而自动默认选择转入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是其所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即在过渡期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3、对于在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而言,其计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是其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即在其申购日至折算日(含)期间的基金份额净值下跌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六、基金的保本和保本保证 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为3年,保本周期到期日为2019年8月1日(若本基金提前进入第2个保本周期,保本周期到期日为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的第2个保本周期起始日的3年对应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2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从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的保本保证参见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的保证合同。 七、本基金的销售机构 (一)直销机构 1、柜台交易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3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95921 传真:010-66578690 网址:www.orient-fund.com或www.df5888.com 2、电子交易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网址:www.orient-fund.com 或www.df5888.com (二)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王硕 传真:010-68858117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2、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817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联系人:孟明 电话:0431-84992680 传真:0431-849926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全国)、96666(吉林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4、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梁旭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户服务电话:961130(省内直拨,省外请加拨区号0769) 网址:www.dgzq.com.cn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3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9、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芮敏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275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5553、400-8888-001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1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2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李季 联系人:唐岚 电话:010-88085258 传真:010-88013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12、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罗俊峰 电 话:0471-4972042 传 真:0471-4961259 客户服务电话:0471-4961259 网 址:www.cnht.com.cn 1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甘霖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5318或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3389999 传真:025-83387337 客户服务电话:95577或40088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5、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28层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王逍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967293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029-68918888;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6、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人:刘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热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7、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惠州市江北东江三路55号广播电视新闻中心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 陈思 电话: 021-33606736 传真:021-33606760 客户服务电话: 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213号久事商务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张向纯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21、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33388215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经贸中心48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马国栋 电话:0755-83252843 传真:0755-82545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2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迎生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4、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7层、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华侨城深南大道9010号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传真:0755-82960582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2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27、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22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联系人:周妍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106383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ecitic.com 2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洪诚 电话:0755-23953913 传真:0755-83217421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30、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46层4609-10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1、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zwealth.cn 3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85679203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传真:021-5899189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34、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 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1115室,1116室及1307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 89460506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3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47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36、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7 传真:028-86690126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栋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务电话:400 076 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38、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 678 8887 网址:www.zlfund.cn及www.jjmmw.com 39、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 700 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0、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浦东新区峨山路613号6幢55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9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彭远芳 电话:021-54509998-2010 传真:021-64385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 1818 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1、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丽冉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42、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3号新恒基国际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许黎婧 电话:010-65807848 传真:010-59539806 客服电话:95162或400 888 8160 网址:www.cifco.net 43、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办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1012 法定代表人: 赵荣春 联系人:申泽灏 电话:010-57418813 传真:010-57569671 客服电话:400 678 5095 公司网址:www.niuji.net 4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4栋10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10号庄胜广场中央办公楼东翼7层727室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张燕 电话:010-58325388-1588 传真:010-58325282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s:// 8.jrj.com.cn 4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刘晓倩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46、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史丽丽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47、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赵沛然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话:400 067 6266 网址:www.leadfund.com.cn 48、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20号乐成中心A座23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马鹏程 联系电话:13501068175 传真:010-56810628 客服:4008980618 网站:www.chtfund.com 49、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联系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4008219031 网站:www.lufunds.com 50、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1号1号楼16层1603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馆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B座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牛亚楠 联系电话:18610807009 传真:010-65951887 客服:400-068-1176 网站:www.jimufund.com 51、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联系电话:021-33323999-5611 传真:021-33323837 客服:400-820-2819 网址: http://www.chinapnr.com/ 52、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21-38509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400-821-5399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5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葛佳蕊 联系电话:021-63333389 传真:021-63332523 客服:4000178000 网址: www.lingxianfund.com 54、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联系电话:020-89629012 传真:020-89629011 55、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2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21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505号东方纯一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021-20324158 传真:021-20324199 56、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16楼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17号6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联系人:毛林 联系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三)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其他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公告解释权归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6月30日
关于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400020,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3年7月3日成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登记机构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或“基金托管人”)。根据《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保本周期为3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3年7月3日开始至2016年7月4日止,在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要求的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经与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沟通确认,该公司已同意为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经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期到期后将转入第二个保本周期,同时对《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部分表述进行了修订。 一、本次修订主要对基金合同中“前言”、“释义”、“基金的基本情况”、“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备案”、“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的保本”、“基金保本的保证”、“保本周期到期”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并和担保人签订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基金合同修订内容具体见附件,投资者可访问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全文。 此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二、本基金管理人将据此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三、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orient-fund.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628-5888)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 第一部分、前言 修改下述内容: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但为投资者提供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保本金额安全的保证,并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部分、释义 修改下述内容: 22、担保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保证合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本金额承担的保本清偿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机构。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由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为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的保本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23、保本义务人:指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为本基金的某保本周期(第1、2个保本周期除外)承担保本偿付责任的机构 34、保本周期:指基金管理人提供保本的期限。本基金的保本周期每3年为一个周期。如果在《基金合同》中无特别指明,即为第2个保本周期,即自本基金公告的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42、基金份额折算:在折算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 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修改下述内容: 六、保证 本基金的保证是指担保人为基金管理人履行保本义务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后各保本周期涉及的基金保本保障机制,由基金管理人与担保人或保本义务人届时签订的保证合同或风险买断合同决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在当期保本周期开始前公告。 十一、基金保本周期 本基金的保本周期为三年,第2个保本周期自第2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2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第四部分、基金的存续 删除“基金份额的发售”、“基金备案” 两部分内容,添加“基金的存续”部分,后续编码相应调整。 修改内容如下: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7月3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备案确认的函》(基金部函[2013]542号)备案生效,成立规模为221,496,054.75元。 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周期自第2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个公历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针对本基金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的相关事宜,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依据《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了修订更新,并与本基金第1个保本周期到期前公告的相关处理规则一并公告。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添加下述内容: 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存续期内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投资者申购或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在保本周期到期前(不包括该日),投资者赎回或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亦不适用保本条款。 修改下述内容: 4、赎回遵循“后进先出”原则,即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基金份额,按照申购优先于认购,后认购/申购优先于先认购/申购的原则确定保本期间的赎回份额,并按照扣除所有赎回及转换出基金份额后的剩余认购份额计算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但若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非保本的“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修改下述内容: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8号1-4层 法定代表人:崔伟 设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2004年6月11日至2054年6月10日 联系电话:010-6629588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保本 修改下述内容: 一、保本 在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如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保证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持有到期而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或者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不适用保本条款情形的,相应基金份额不适用保本条款。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多次认购/申购、赎回的情况,以后进先出的原则确定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 二、基金保本周期 三年。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自第2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三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第2个保本周期届满时,在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下,本基金继续存续并进入下一保本周期,该保本周期的具体起讫日期、保本和保本保障安排以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四、不适用保本条款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但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 7、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 8、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第十二部分、基金保本的保证 修改下述内容: 一、为确保履行保本条款,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的保本由担保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有关信息如下: 名称: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22层、23层 法定代表人:陶军 成立日期:1994年12月29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48.5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从事担保业务;投资开发,信息咨询;贷款担保;自有物业租赁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12月,是国内最早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之一。集团目前注册资本48.52亿元人民币,股东为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深圳市远致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恒大企业集团等。核心业务:保证担保、融资担保、金融产品担保、创业投资。截至2016年3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报表总资产82.09亿元人民币,净资产64.74亿元人民币。 二、保证人对外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 截至2016年3月31日,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对外担保规模为698.80亿元人民币。其中债券担保20.50亿,保本基金担保244.65亿(公募、专户),间接性融资担保53.16亿,保证担保380.49亿。 三、保证合同 鉴于: 根据《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即将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关于保本基金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和担保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保证合同》”)。担保人就本基金的第2个保本周期内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所承担保本义务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承担以本《保证合同》为准。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保证合同》的承认、接受和同意。 除非本《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本《保证合同》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中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一)保证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1、本基金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以及从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本基金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及过渡期申购费用之和,以及从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净值。 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为20亿元人民币。本基金在第2个保本周期开始前折算日的基金资产规模不得超过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2、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即保证范围为: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即“可赎回金额”)与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2个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以及在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不在保证范围之内。 4、保本周期到期日是指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如无特别指明,保本周期即为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届满的最后一日。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为3年,自本基金公告的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或无该对应日,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二)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 (三)保证的方式 在保证期间,担保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保证责任。 (四)除外责任 下列任一情形之一时,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1、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不低于其保本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从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但在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前(不包括该日)赎回或转换转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内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 4、在保本周期内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 5、在保本周期内发生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或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情形,且担保人不同意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6、在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包括该日),基金份额发生的任何形式的净值减少; 7、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修改《基金合同》条款,且可能加重担保人保证责任的,担保人对加重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基金合同》约定进行修改的除外(修改应书面通知担保人); 8、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基金投资亏损;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直接导致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无法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或延迟履行义务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免于履行保本义务或保证责任的; 9、保证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主张权利。 (五)责任分担及清偿程序 1、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全额履行保本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通知担保人并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应当载明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本基金保本赔付差额总额、基金管理人已自行偿付的金额、需担保人支付的代偿款项以及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信息)。 2、担保人应在收到基金管理人发出的《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载明的代偿款项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由基金管理人将该代偿款项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将上述代偿款项全额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指定账户中后即为全部履行了保证责任,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代偿。代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个工作日(含第20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以及从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之乘积加上相应基金份额于持有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及本合同上述条款中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赔付差额支付事宜。但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追偿的,仅可在保证期间内提出。担保人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请求直接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保本赔付差额的,应当先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享受保本条款的资格以及可获得赔付的保本赔付差额。 (六)追偿权、追偿程序和还款方式 1、担保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即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归还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按《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所载明金额支付的实际代偿款项、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向担保人要求代偿的金额及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其他金额,前述款项重叠部分不重复计算)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但担保人在支付前因未经基金管理人认可而导致基金管理人重复支付的除外。 2、基金管理人应自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30日内,向担保人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在还款计划中载明还款时间、还款方式,并按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归还担保人为履行保证责任支付的全部款项和自支付之日起的利息。基金管理人未能按本条约定提交担保人认可的还款计划,或未按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的,担保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立即支付上述款项。 (七)担保费的支付 1、基金管理人应按本条规定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 2、担保费支付方式:担保费从基金管理人收取的本基金管理费中列支,按本条第3款公式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收到基金管理费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支付担保费,相应税费由担保人自行承担。担保人于收到款项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合法发票;担保人应向本基金管理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确价格为含税价格,不再另行向本基金管理人收取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如遇国家税收政策调整,需按新政策要求开具相关合规发票。 3、每日担保费计算公式=(担保费计提日前一日过渡期申购并持有以及从第1个保本周期转入第2个保本周期并持有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2%。×1÷当年日历天数。 担保费的计算期间自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至担保人解除保证责任之日、《基金合同》终止日或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较早者止,起始日及终止日均应计入期间。 (八)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保证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按照该机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且仲裁裁决为终局,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九)其他条款 1、基金管理人应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告本《保证合同》。 2、本《保证合同》自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司公章后成立,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起始日起生效。 3、本基金第2个保本周期到期日后,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双方全面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全面履行了其在《基金合同》项下的义务的,本合同终止。 4、担保人承诺继续对下一保本周期提供担保的,基金管理人、担保人另行签署相关书面合同。 5、本《保证合同》一式五份,《保证合同》双方各持二份,报证监会备案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部分、保本周期到期 修改下述内容: 一、保本周期到期的公告 4、为了保障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暂停本基金的日常赎回和转换出业务,具体事宜将提前在公告中进行约定; 四、保本周期到期的保本条款 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且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且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的基金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转换出、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或转入“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均将该差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符合保本条款约定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对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享有保本利益,但对于保本周期到期日之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至其实际操作日(含该日)的净值变动风险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五、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方案 3、下一保本周期基金资产的形成 (1) 保本周期内基金净资产的转入 对于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下一保本周期开始前一工作日(即折算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4、基金份额折算 (2) 基金份额折算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包括投资者过渡期申购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结束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下一个保本周期的基金份额)在其所代表的资产净值总额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变更登记为基金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数额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六、转型为“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方案 2、“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的形成 对于投资者在保本周期内申购、转换入的基金份额,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入金额等于选择或默认选择转入“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基金份额在“东方成长回报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工作日所对应的基金资产净值。 对于投资者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如果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补足该差额并以现金形式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保人对此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七、保本周期到期的赔付 1、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可用于偿付的资金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 2、保本周期到期日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如不能全额履行保本义务,基金管理人应将保本周期到期日的保本金额总额、应向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的保本差额、已自行偿付的金额以及需担保人代偿的金额向担保人发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3、担保人在接到基金管理人书面《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及相关数据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需代偿款项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账户,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一旦相关款项划入该账户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确认,担保人对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保证责任即视为履行完毕,担保人无须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逐一进行清偿。清偿款项的分配与支付由基金管理人负责,担保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二十个工作日(含第二十个工作日)内将保本差额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如果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加上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累计分红款项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且基金管理人及担保人未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保本义务及保证责任的,自保本周期到期后第21个工作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第二十三条“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约定,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或担保人请求解决保本差额支付事宜。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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