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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5 证券简称:永安药业 公告编号:2016-27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及变更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 月29 日(星期三) 14: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8日-2016年6月29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15:00-2016年6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公司全资子公司永安康健药业(武汉)有限公司会议室(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6号);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陈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63,250,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23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共63,235,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1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938,0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0,923,44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4,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3,250,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38,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3,250,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38,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63,250,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38,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3,250,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38,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3,250,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38,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3,250,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38,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七)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63,250,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0,938,04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在本次会议上第三届及第四届独立董事作了2015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 2015年度述职报告全文刊登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乐瑞、答邦彪律师现场见证。律师事务所暨律师认为:永安药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永安药业《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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