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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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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0017、200017 股票简称:深中华A、深中华B 公告编号:2016-016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8日、6月2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15:00-6月29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爱国路4006号东湖宾馆会议中心东光厅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海先生

  6、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58人,代表股份68,229,928股,占公司总股份12.38%。

  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53人,代表股份67,405,820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22.25%;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5人,代表股份824,108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0.33%。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57人,代表股份4,721,181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8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授权代表)共4人,代表股份65,912,423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96%。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3人,代表股份65,599,347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21.65%;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1人,代表股份313,076 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0.13%。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3人,代表股份2,403,67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4人,代表股份2,317,505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2%。其中:A股股东(或授权代表)50人,代表股份1,806,473股,占公司A股股份的0.60%;B股股东(或授权代表)4人,代表股份511,032股,占公司B股股份的0.2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54人,代表股份2,317,505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42%。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6,085,1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其中A股65,772,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97.58%;B股313,0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股份总数的37.99%。

  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其中A股1,633,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2.42%;B股51,0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股份总数的6.19%。

  弃权4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0%;B股4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股份总数的55.8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76,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7%;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9%;弃权4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

  2、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66,085,1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其中A股65,772,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97.58%;B股313,0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股份总数的37.99%。

  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其中A股1,633,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2.42%;B股51,0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股份总数的6.19%。

  弃权4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0%;B股4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股份总数的55.8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76,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7%;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9%;弃权4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

  3、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66,085,1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其中A股65,772,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97.58%;B股313,0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股份总数的37.99%。

  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其中A股1,633,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2.42%;B股51,0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股份总数的6.19%。

  弃权4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0%;B股4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股份总数的55.8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76,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7%;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9%;弃权4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

  4、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66,085,1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其中A股65,772,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97.58%;B股313,0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股份总数的37.99%。

  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其中A股1,633,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2.42%;B股51,0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股份总数的6.19%。

  弃权4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0%;B股4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股份总数的55.8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76,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7%;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9%;弃权4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

  5、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同意66,085,12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其中A股65,772,04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97.58%;B股313,07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股份总数的37.99%。

  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其中A股1,633,7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2.42%;B股51,0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股份总数的6.19%。

  弃权4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其中A股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A股股东股份总数的0%;B股46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B股股东股份总数的55.82%。

  其中,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2,576,3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4.57%;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5.69%;弃权46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2、出席律师:胡安喜、黄亮

  3、结论性意见:本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6月29日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志润律股字[2016]011号

  致: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查阅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 贵公司于2016年6月8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

  2. 贵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8日、2016年6月1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和《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更新后)》(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3. 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股票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董事会刊登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根据《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在深圳市爱国路4006号东湖宾馆会议中心东光厅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 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李海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6年6月21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912,42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54人,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317,50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的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的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中小股东(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议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 《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6,085,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弃权4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76,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7%;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9%;弃权4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

  2. 《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6,085,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弃权4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76,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7%;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9%;弃权4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

  3. 《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66,085,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弃权4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76,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7%;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9%;弃权4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

  4. 《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66,085,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弃权4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76,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7%;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9%;弃权4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

  5. 《201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66,085,12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6%;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7%;弃权4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576,3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7%;反对1,684,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9%;弃权46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

  根据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

  广东志润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胡安喜 胡安喜

  黄 亮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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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子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201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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