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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66 证券简称:长源电力 公告编号:2016-053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29日下午2:50在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5楼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杨勤和副董事长赵虎因事未能出席会议,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副董事长肖宏江主持。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3人,代表股份275,226,6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667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74,186,3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479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040,3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7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8,183,47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476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143,1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8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0人,代表股份1,040,35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1877%。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由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填写书面表决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于2016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接受网络投票,互联网投票系统于2016年6月28日下午3:00~2016年6月29日下午3:00期间接受网络投票。汇总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4,271,8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31%;反对954,8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469%;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28,6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3319%;反对954,8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6681%;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74,295,44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16%;反对923,3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355%;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52,2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203%;反对923,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831%;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16年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重新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220,66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71,3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256%;反对926,7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62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48,8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5788%;反对926,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3247%;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
4.审议通过了《关于荆州热电超低排放技改工程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220,66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67,076,07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25%;反对922,0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58%;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7,253,5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6362%;反对922,0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2672%;弃权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6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韩菁、陈伟
3.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刚
4.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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