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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矿业 公告编号:2016-72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 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公司分别于2016年6月7日、6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兴业矿业: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8日-6月29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下午15:00至6月2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玉龙大街76号兴业大厦主楼十楼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吉兴业董事长; (六)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含网络投票)6人,代表股份510,037,76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720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名,代表股份503,838,28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201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4人,代表股份6,199,4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193%。 3、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199,4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19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6,199,4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193%。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10,03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96,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510,03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96,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意510,03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96,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510,03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96,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五)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同意510,03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96,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六)审议并通过了《2015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同意510,03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96,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2016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510,03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96,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董事2016年度津贴的议案》; 同意510,03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96,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监事2016年度津贴的议案》; 同意510,03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96,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李玉平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同意510,034,4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196,1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468%;反对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议案获得通过。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听取了公司独立董事2015年度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谢元勋、赵璐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法律意见书。 3.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各项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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