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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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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2016-06-30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特别提示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泰”、“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16 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一、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汉新、赵敏海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三十六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两人同时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此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高岩敏、沈华、苏阳和高级管理人员余旭、冯伟祖、陈建平、杜建平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七人同时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此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公司股东萃智投资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十二个月的锁定期满后,在苏阳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苏阳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萃智投资同时承诺:其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此承诺持续有效,承诺人不会因苏阳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此承诺。

  公司股东无锡富安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

  二、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

  公司股票自正式挂牌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公司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相应进行调整,以下同)之情形,在不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将采取回购公司股票的措施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应在上述条件成就之日的五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票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当年单次回购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当年累计回购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

  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董事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如公司已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票收盘价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于上述条件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共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合法方式增持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当年单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薪酬合计值的20%,当年累计增持股票金额不超过其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分红及薪酬合计值的50%。公司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下同)当年单次增持股票的金额不低于其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20%,当年累计增持股票金额不超过其本人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薪酬的50%。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提前公告。

  如未履行上述增持措施,公司控股股东不得领取当年分红及薪酬,其他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领取当年薪酬,直至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公司承诺,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要求其履行公司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

  三、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的承诺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赵汉新、赵敏海、高岩敏、沈华锁定期满后的减持计划如下:在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个人资金需求,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进行减持,每年转让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同时上述四人承诺:在其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及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期间内,承诺人将于每次减持发行人股份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该次具体减持计划,并配合发行人完成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如未能按照上述承诺及时通知发行人,造成发行人未能及时公告本人当次的减持计划的,当次减持收益由发行人享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萃智投资锁定期满后的减持计划如下:在其所持发行人股份承诺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将根据其资金需求,以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进行减持,每年转让数量不超过其所持有发行人股票总数的25%。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上述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同时萃智投资承诺:在其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及其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期间内,承诺人将于每次减持发行人股份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发行人该次具体减持计划,并配合发行人完成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如未能按照上述承诺及时通知发行人,造成发行人未能及时公告本人当次的减持计划的,当次减持收益由发行人享有。

  四、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的股份回购及赔偿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依法及时启动股份回购程序,并在其后三十日内按照回购时发行人股票市场价格和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孰高确定回购价格,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足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并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发行人控股股东赵汉新、赵敏海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发行人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如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由发行人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同时,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人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其将向投资者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并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作出由发行人承担赔偿投资者损失责任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后五日内,依法及时提议召集召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并在相关会议中就相关议案投赞成票。同时,如因前述事由导致承诺人需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其将向投资者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并在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承诺人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部门的最终处理决定或生效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承诺:如承诺人在本次发行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导致本所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导致发行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造成投资者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认定后,承诺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承诺人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的约束措施

  鉴于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出具多项承诺,发行人就如果出现其不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形,出具补充承诺:若非因为不可抗力导致未能履行相关承诺的,需提出新承诺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直至发行人履行完毕或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融资;(3)对公司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

  鉴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汉新、赵敏海对公司出具多项承诺,涉及包括但不限于避免同业竞争、规范关联交易、锁定股份、赔偿投资者及股份回购等相关事项。上述两人就如果出现其不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形,出具补充承诺:如果其不履行对公司作出的任何承诺,将不得领取当年分红及薪酬,直至相关承诺事项履行完毕时为止。

  鉴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出具多项承诺,涉及包括但不限于锁定股份、赔偿投资者及股份回购等相关事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如果出现其不履行相关承诺的情形,出具补充承诺:如果其不履行对公司作出的任何承诺,将不得领取当年薪酬,直至相关承诺事项履行完毕时为止。

  六、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情况分析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

  2015年,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6,588.17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为6,478.35万元。2016年,公司预计业务经营稳定,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由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超过3,705万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1,111万股增加至14,816万股,因此公司2016年基本每股收益或稀释每股收益可能低于2015年,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二)公司应对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上述意见明确提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资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的,应当承诺并兑现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拟定了相关防范措施:

  1、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做好成本控制,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公司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降低成本,并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30万台电机及2500万件模塑制品扩能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随着项目逐步进入稳定回报期后,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有助于填补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的摊薄。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效益,公司将积极调配资源,提前实施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公司未来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严格执行公司的分红政策,保障公司股东利益回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成长与发展的基础上,对《公司章程》(草案)中有关利润分配的条款内容进行了细化。分红制度的制订完善,进一步保障了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提请投资者注意,制定上述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

  (三)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如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七、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承诺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相关股东、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中介机构对相关事项均已做出承诺,承诺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容合理,具有可操作性。若发生相关承诺未被履行的情形,发行人控股股东、发行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提出相应的约束措施,该等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具备可操作性,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不会受到重大侵害。

  保荐机构同时提请投资者注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虽已做出承诺并在未履约的情形下提出了相应的约束机制,但若出现因未履行承诺导致赔偿投资者的金额较大的情形,赔偿或启动约束机制进行赔偿至全部偿付完毕的周期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请投资者注意上述风险。

  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所做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3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会计师审阅。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认真审阅了公司2016年1-3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发行人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已认真审阅了公司2016年1-3月财务报表,保证该等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一)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

  根据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瑞华阅字[2016]32040001号《审阅报告》,发行人2016年第1季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数据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数据

  单位:万元

  ■

  4、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单位:万元

  ■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情况

  2016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8,436.56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2.06%,利润总额1,702.1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26%,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上期同期分别增长5.19%和3.86%。2016年一季度公司生产用的化工材料及电子材料的价格下降,公司营业成本中的材料成本降低,进而营业成本降幅大于营业收入的降幅,因此利润总额、净利润较2015年一季度同期有所增加。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公司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预计2016年上半年公司经营状况平稳,经营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不会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公司2016年上半年累计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往年同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2016年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公司预计2016年度经营业绩同比不会出现重大波动。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 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176号”文核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三)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文号

  公司A股股票上市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16】174号”文批准。

  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新宏泰”,股票代码“603016”。本次网上网下公开发行的合计3,705万股股票将于2016 年7月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16年7月1日

  (三)股票简称:新宏泰

  (四)股票代码:603016

  (五)本次发行完成后总股本:14,816万股

  (六)本次A 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3,705万股,均为新股发行,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3,705万股

  (八)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3,705万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自2016年7月1日起上市交易

  (十)本次发行主承销商包销165,640股,为网上网下放弃认购的股份数量。其中,网上发行放弃认购数量为148,912股,网下发行放弃认购数量为16,728股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二)上市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uxi New Hongtai Electrical Technology Co.,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11,111万元(发行前);

  人民币14,816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赵汉新

  成立日期:2008年11月3日

  住所:无锡市惠山区堰新路18号

  主营业务:断路器关键部件、低压断路器及刀熔开关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所属行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邮政编码:214174

  董事会秘书:杜建平

  电话:0510-83572670

  传真:0510-83741314

  互联网网址:www.newhongtai.com

  电子信箱:sahatinfo@newhongtai.com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普通货运。一般经营项目:电器产品、模塑材料及模塑制品的研发、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开关控制设备、微电机、金属模具、模塑材料、模塑制品的制造、加工;电子、电器元器件的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上述经营范围凡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

  注:系指本次发行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公司董事苏阳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苏阳持有北京萃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70%股权,北京萃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北京萃智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的唯一无限责任合伙人,在萃智投资的出资比例为0.51%;萃智投资持有发行人90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8.10%。

  公司董事计文刚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计文刚持有无锡富安10%股权,无锡富安持有发行人5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0.45%。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赵汉新、赵敏海。赵汉新、赵敏海系父子关系,对公司的控制情况为:合计直接持有公司7,77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9.93%。此外,赵汉新自公司设立之日起,一直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赵敏海自设立之日起,一直担任公司副董事长,自2014年11月起担任公司总经理。

  赵汉新,195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22219531009XXXX,住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堰桥镇育才路X号。

  赵敏海,1979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32022219791030XXXX,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500弄X号。

  三、股东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该公司的总股本为111,110,000 股,本次发行37,050,000 股A股,占发行后该公司总股本的25.01%。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注: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锁定期限自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详细锁定安排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一、公开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二)前十名股东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股东户数为33,243户,持股数量前十名的股东情况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3,705万股(全部为公司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让);

  2、发行价格:8.49元/股;

  3、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

  4、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按市值申购向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70.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334.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90%。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东海证券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65,640股,包销金额为1,406,283.60元,主承销商包销比例为0.45%。

  5、募集资金总额:31,455.45万元;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6年6月28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瑞华验字【2016】32040001号《验资报告》。

  6、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无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发行费用明细如下:

  ■

  每股发行费用:0.66元/股

  7、募集资金净额:28,994.35万元;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5.05元/股(按公司2015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9、发行后每股收益:0.44元/股(按公司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2013年12月31日、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上述数据已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瑞华审字[2016]32040001号)。2013 年度、2014 年度、2015 年度财务会计数据及有关的分析说明请详见本公司已刊登的招股说明书,本上市公告书中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2016年1-3月财务报表的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一、会计师对公司2016 年1-3月财务报表的审阅意见

  申报会计师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表,包括2016年3月31日合并及公司的资产负债表,2016年1-3月合并及公司的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的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出具了瑞华阅字[2016]32040001号《审阅报告》,审阅意见如下:“根据我们的审阅,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我们相信上述财务报表没有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新宏泰2016年3月31日的财务状况、2016年1-3月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公司2016年1-3月主要财务信息

  发行人2016 年第1季度合并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经申报会计师审阅,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1、合并资产负债表数据

  单位:万元

  ■

  2、合并利润表数据

  单位:万元

  ■

  3、合并现金流量表数据

  单位:万元

  ■

  4、非经常性损益情况

  单位:万元

  ■

  三、公司2016年1-3月主要经营情况分析

  根据经审阅的财务数据,公司2016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8,436.56 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12.06%,利润总额1,702.1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4.26%,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较上期同期分别增长5.19%和3.86%。2016年一季度公司生产用的化工材料及电子材料的价格下降,公司营业成本中的材料成本降低,进而营业成本降幅大于营业收入的降幅,因此利润总额、净利润较2015年一季度同期有所增加。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公司经营情况稳定,公司主要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和采购价格等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构成以及税收政策和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等方面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2016年公司经营业绩预计

  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情况,预计2016年上半年公司经营状况平稳,经营模式不会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和供应商较为稳定,整体经营环境不会发生重大变化。预计公司2016年上半年累计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较往年同期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2016年公司所处行业及市场处于正常的发展状态,未出现重大的市场突变情形。公司预计2016年度经营业绩同比不会出现重大波动。

  上述业绩变动的预测,只是公司的初步预测。若实际经营情况与公司初步预测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披露,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要求,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南京银行无锡分行(账号:04010120000002776)、农业银行惠山支行(账号:10654501040013951)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设情况

  银行名称:南京银行无锡分行

  账户名称: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24,599.3506万元

  用途:用于“30万台电机及2500万件模塑制品扩能”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银行名称:农业银行惠山支行

  账户名称: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5,500万元

  用途:用于“研发中心建设”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二)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魏庆泉、张宜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5、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2016年6月8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公司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电 话:021-20333333

  传 真:021-50817925

  保荐代表人:魏庆泉、张宜生

  项目协办人:邱丽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并协助发行人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协助发行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与保密制度。本公司已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了核实,确保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本公司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材料、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并保证不利用在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鉴于上述内容,本公司推荐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公司的股票在贵所上市交易,请予批准。

  无锡新宏泰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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