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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6-079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股权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卢柏强先生的通知,获悉卢柏强先生将其持有本公司部分高管锁定股进行了质押,具体情况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1、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 2、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卢柏强先生共持有公司股票271,098,71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33%,卢柏强先生累计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84,400,000股,占卢柏强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8.02%,占公司总股本的19.95%。 二、备查文件 1、股份质押登记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冻结明细。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002215 证券简称:诺普信 公告编号:2016-080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和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会议公司股东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增加了临时议案《关于转让常隆化工35%股权的议案》、《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常隆农化优先购买权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参股公司常隆农化提供担保的议案》,会议期间无否决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召开时间:2016年6月3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9日-2016年6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下午15:00至2016年6月30日下午15:0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西乡水库路113号公司七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卢柏强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分别刊登在2016年6月15日和2016年6月20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8,636,6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6944%。其中,现场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8,604,95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0.691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7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034%。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农金圈同比例增资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871,42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9%;反对票15,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732%;反对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卢柏强先生、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润宝盈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卢翠冬女士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68,620,9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票15,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732%;反对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68,620,9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票15,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732%;反对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关于转让常隆化工35%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871,42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9%;反对票15,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732%;反对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卢柏强先生、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润宝盈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卢翠冬女士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关于放弃参股公司常隆农化优先购买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871,42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9%;反对票15,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732%;反对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卢柏强先生、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润宝盈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卢翠冬女士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68,620,9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票15,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732%;反对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468,620,95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票15,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732%;反对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对参股公司常隆农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11,871,426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79%;反对票15,7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1%;弃权票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0.4732%;反对1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9.526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卢柏强先生、深圳市融信南方投资有限公司、西藏林芝润宝盈信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卢翠冬女士作为关联人回避表决。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唐都远、黄媛 3、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诺普信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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