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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22 证券简称:理工环科 公告编号:2016-056TitlePh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

2016-07-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前身系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小板问询函【2016】第302号),主要内容如下:

  "2016年6月22日,你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润补偿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暨与北京尚洋全体股东签署<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拟就重大资产重组期间你公司与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尚洋")全体股东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利润补偿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你公司披露文件显示,你公司及相关方拟将"补偿期限届满且确定应补偿股份数量并完成锁定手续后,甲方应在两个月内就锁定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以总价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专户中存放的全部锁定股份并予以注销"变更为"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年度,在补偿方案确定后,甲方应及时就补偿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以总价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全部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将"乙方在补偿前先将乙方各方持有的该等数量股票划转至理工监测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变更为"乙方用于补偿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我部对此表示高度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请分析说明上述利润补偿协议条款变更是否违反《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针对变更后条款,请明确在补偿方案确定后,你公司就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限,回购实施前保证相关股份不存在回购注销障碍的措施及其有效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说明如下:

  问题1、请分析说明上述利润补偿协议条款变更是否违反《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北京尚洋《利润补偿协议》部分条款变更

  1、2015年7月20日,中国证监会以证监许可[2015]1724号《关于核准宁波理工监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朱林生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核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2、2015年8月5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核准,尚洋环科100%股权的持有人变更登记为公司,公司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北京尚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公司向上述交易对方发行的25,301,202股股票已于2015年8月31日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妥股份登记手续,并于2015年10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3、2016年4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暨相应股份补偿的公告》,北京尚洋2015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3,126万元,未能完成2015年度业绩承诺。北京尚洋原股东应按照其与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利润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的约定进行补偿。

  4、鉴于原《利润补偿协议》约定股份划转并在补偿期限届满再进行统一回购注销的利润补偿方案无法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施,经与交易对方充分沟通,2016年6月22日,公司与北京尚洋原股东签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利润补偿协议》中的部分条款作出变更。

  2016年6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关于<利润补偿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暨与北京尚洋全体股东签署<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5、根据公司与北京尚洋原股东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利润补偿协议》主要条款作出如下变更:

  (1)原协议第五条第2款变更:将"补偿期限届满且确定应补偿股份数量并完成锁定手续后,甲方应在两个月内就锁定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以总价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专户中存放的全部锁定股份并予以注销"变更为"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年度,在补偿方案确定后,甲方应及时就补偿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以总价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全部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将"乙方在补偿前先将乙方各方持有的该等数量股票划转至理工监测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该部分被锁定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变更为"乙方用于补偿的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2)原协议第五条第6款变更:将"在补偿期限届满且确定应补偿股份数量并完成锁定手续后,甲方应在两个月内就锁定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以总价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专户中存放的全部锁定股份并予以注销"变更为"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年度,在补偿方案确定后,甲方应及时就补偿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以总价1元的价格定向回购全部补偿股份并予以注销"。

  (二)北京尚洋《利润补偿协议》部分条款变更不违反《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6年6月17日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规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重组方的业绩补偿承诺是基于其与上市公司签订的业绩补偿协议作出的,该承诺是重组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重组方应当严格按照业绩补偿协议履行承诺。重组方不得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的规定,变更其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

  公司与北京尚洋原股东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对原《利润补偿协议》约定的利润补偿方式作出变更,系为配合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标的公司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年度当年,办理股份划转及回购注销交易对方股票作出的变更安排,不导致交易对方作出的业绩补偿承诺的变更,不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规定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而变更交易对方原有承诺。

  公司认为,北京尚洋《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已经理工环科与交易对方签署,相关利润补偿事宜已经理工环科董事会审议批准,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北京尚洋《利润补偿协议》部分条款变更,不构成交易对方业绩补偿承诺的重大变更,不属于适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第五条规定作出的变更业绩补偿承诺,不违反《关于上市公司业绩补偿承诺的相关问题与解答》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律师就本事项发表的意见同时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问题2、针对变更后条款,请明确在补偿方案确定后,你公司就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限,回购实施前保证相关股份不存在回购注销障碍的措施及其有效性。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就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的时限安排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于2016年7月15日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16年6月23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关于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定于2016年7月15日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回购注销北京尚洋东方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015年度未达成业绩承诺相应补偿股份的议案》、《关于<利润补偿协议>中部分条款进行变更暨与北京尚洋全体股东签署<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回购注销相关事宜的议案》等涉及本次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相关议案。

  此外,公司就补偿承诺期内可能发生的补偿股份回购注销事宜承诺如下:"未完成业绩承诺的年度,在补偿方案确定后,公司将在两个月内及时就补偿股份的回购及后续注销事宜召开股东大会,确保补偿股份回购注销的依法顺利实施"。

  (二)回购实施前保证相关股份不存在回购注销障碍的措施及其有效性

  根据公司与北京尚洋原股东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利润补偿协议》、《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补偿方案确定后、补偿股份回购实施前,公司已采取以下措施保证相关补偿股份不存在回购注销的法律障碍:

  1、根据公司与北京尚洋原股东签署的《购买资产协议》,北京尚洋原股东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认购取得的上市公司的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自本次交易向认购人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算;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满12个月,如经审计机构对北京尚洋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实际盈利情况进行审计后,北京尚洋在利润补偿期间内的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足承诺净利润数的,则交易对方各方认购取得的公司股份自股份上市之日起按30%、30%、40%的比例逐年分期解锁;如该等取得的股份限售期限长于上述约定期限的,则该部分限售期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公司向北京尚洋原股东发行的25,301,202股股票自2015年10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至今,根据交易对方作出的股份限售安排仍处于锁定状态;于未来利润补偿期间发生补偿股份事项的,按比例逐年分期解锁。

  2、根据公司与北京尚洋原股东签署的《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乙方承诺:在上述股份回购注销前,对上述股份进行锁定,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保证不对锁定股份进行质押,也不对补偿股份解除锁定,锁定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因此,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北京尚洋于2015年度应补偿股份1,683,659股不得进行股份质押或股份解锁;且补偿股份不得参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北京尚洋全体股东2015年度分红将在扣减补偿股份对应的分红权后,由公司以自派现金红利方式进行。于未来利润补偿期间发生补偿股份事项的,北京尚洋补偿股份仍按《利润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前述约定执行。

  3、根据公司与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沟通,于实施补偿股份回购时,经公司申请,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北京尚洋补偿股份转入股份回购账户进行注销。

  公司认为,于补偿方案确定后至补偿股份回购实施前,北京尚洋补偿股份处于锁定状态,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不得进行股份质押或股份解锁,且补偿股份不参与公司利润分配。于回购实施前,公司已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补偿股份不存在回购注销的法律障碍,上述措施合法、有效、可行,将有效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律师就本事项发表的意见同时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备查文件

  1、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交易所问询函核查之专项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宁波理工环境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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