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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26 证券简称:如意集团 公告编号:2016-050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为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现场会议于2016年6月30日下午14:00在连云港花果山国际酒店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6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15:00至2016年6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秦兆平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4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9,970,7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2,500,000股的59.2448%。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2名,共计代表股份119,411,0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2,500,000股的58.9684%;通过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股东共计40名,代表股份559,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2,500,000股的0.2764%。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指派苗红伟、吴波律师现场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二)提案的表决情况
1、2015年年度报告正文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19,948,0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1%;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74%。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37,0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9444%;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6%;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3.7340%。
表决结果:通过。
2、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9,944,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33,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191%;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6%;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94%。
表决结果:通过。
3、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19,944,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82%;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5%;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33,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3191%;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216%;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94%。
表决结果:通过。
4、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母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为40,240,263.44元。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公司2015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情况:同意119,956,5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9%;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45,5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4630%;反对10,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9117%;弃权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6253%。
表决结果:通过。
5、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财务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119,944,1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78%;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33,1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476%;反对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931%;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94%。
表决结果:通过。
6、续聘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6年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同意119,942,26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3%。其中,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31,21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9081%;反对4,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7325%;弃权2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3594%。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苗红伟、吴波。
(三)结论意见: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关于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连云港如意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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