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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92 证券简称:平潭发展 公告编号:2016-041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新增《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临时议案》,经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第二项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表决未获得通过。
2、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除未通过议案外均经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列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表决时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5、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和议案四《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临时议案》,有合计400票对上述两项议案同时投了同意票,因议案二和议案四为对同一事项的不同提案,上述合计400票对议案二和议案四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6年6月30日 星期四 14:50。
2、召开地点:福州市五四路159号世界金龙大厦23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结合。
4、召集人:董事会。
5、主持人:副董事长王志明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会议的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08,164,306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1.4821%。
2、现场会议出席的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608,122,406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31.4799%。
3、参加网络投票的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具有表决权的股东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9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0022%。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的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1,900股,占本公司总股份的0.0022%。
5、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会议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
6、见证律师出席情况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608,142,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5%;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6874%;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312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未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反对608,143,9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3126%;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6874%。
3、表决结果:本议案未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608,122,8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2%;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47%;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3126%;弃权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7327%。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临时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同意608,122,00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2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3126%;弃权20,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8.6874%。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范文 蔡顺梅
3、结论性意见: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
2、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福海峡(平潭)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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