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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国寿安保尊利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7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2 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或者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的,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申购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不得低于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申购的,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3、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2 申购费率

  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不高于0.80%,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当天合并后金额计算。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相同,均随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注: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日。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赎回费率。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1、本基金在本公司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开通本基金与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505;B类000506)、国寿安保沪深300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0613)、国寿安保尊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0668;C类000669)、国寿安保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00895)、国寿安保聚宝盆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01096)、国寿安保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代码:001241)、国寿安保智慧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672)、国寿安保稳定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1845,C类002309)、国寿安保稳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A类001846,C类002312)、国寿安保鑫钱包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01931)、国寿安保增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01826)、国寿安保成长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521)、国寿安保稳健增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148)、国寿安保核心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2376)、国寿安保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001932)之间的转换。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将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开展基金转换业务,本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2、投资者办理本基金转换业务时,基金转换费用的计算将按照本公司于2014年8月5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直销机构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及2015年11月4日刊登的《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展直销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执行。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1、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业务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2)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同一销售机构销售、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3)投资者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本公司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时除外。

  (4)交易限额参见相关基金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中对申购和赎回限额的规定。

  (5)投资者提出的基金转换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之前可以撤销,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其他未尽规则详见《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

  2、适用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若增加新的业务办理机构,本公司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3、重要提示:

  (1)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届时本公司将在规则调整前2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投资者欲了解其他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

  (3)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6.1 适用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的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购费率与普通申购业务的费率相同。

  6.3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仅限于开通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

  2、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前,请登录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仔细阅读《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协议》等文件。本公告未尽事宜均以上述业务规则和协议为准。

  7基金销售机构

  7.1直销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1、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8号院盈泰商务中心2号楼11层

  直销电话:010-50850723

  直销传真:010-50850777

  客服电话:4009-258-258

  网址:www.gsfunds.com.cn

  2、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及赎回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

  网上交易网址:https://e.gsfunds.com.cn

  7.2其他销售机构

  1、开通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2、开通日常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

  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3、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敬请投资者留意。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申请。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6年4月30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国寿安保尊利增强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亦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gsfunds.com.cn)进行查询。

  3、投资者如有任何问题,可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以及各销售代理机构客户服务电话。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 ……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个月。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上接B1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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