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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临2016-050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0号)核准,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9,493.84万股新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90,560,875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02,999,996.2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2,999,996.25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610,000,00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已于2016年5月18日全部到帐,并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后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16]000412号)。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单位:亿元) ■ 截至目前,本次募投项目中国开东方股权收购项目以及偿还公司和子公司银行及其他机构借款项目已实施完毕。 2016年6月30日,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和《关于公司拟与民生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丰台区青龙湖国际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一级土地开发项目”以及“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的实施方式变更为公司将募集资金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支付给项目实施主体——国开东方城镇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开东方”)和北京青龙湖腾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实地产”),国开东方和腾实地产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我公司、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2016年6月30日,国开东方、腾实地产与公司、安信证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公告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 根据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委托贷款方式向国开东方和腾实地产提供借款合计4,750,000,000.00元。2016年6月30日提供首批委托贷款2,000,000,000.00元,其中1,033,991,052.64元用于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土地及住宅开发项目部分的自筹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国开东方(甲方)、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乙方)、公司(丙方)和安信证券(丁方)就丰台区青龙湖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7492136,截至2016年6月2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丙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专项用于丰台区青龙湖文化会都核心区B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或其他定存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其他定存方式存续,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和丙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和丁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或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二)国开东方(甲方)、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乙方)、公司(丙方)和安信证券(丁方)就丰台区青龙湖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7605020,截至2016年6月2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丙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专项用于丰台区青龙湖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或其他定存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其他定存方式存续,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和丙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和丁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或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三)腾实地产(甲方)、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乙方)、公司(丙方)和安信证券(丁方)就丰台区王佐镇魏各庄A01、A02地块公建混合住宅项目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97492030,截至2016年6月22日,专户余额为0元。该专户仅用于丙方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专项用于丰台区青龙湖文化会都核心区C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若以存单方式或其他定存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其他定存方式存续,并通知丁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丙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和丙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和丙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和丁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和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或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7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811 证券简称:东方集团 公告编号:2016-049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16年6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235号东方大厦21层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副董事长关焯华先生主持,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 议案名称:《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 议案名称:《关于确认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 议案名称:《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 议案名称:《201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 议案名称:《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16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 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16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 议案名称:《关于确定公司2016年度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 议案名称:《关于确定公司2016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1、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16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2、 议案名称:《关于2016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开展保兑仓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3、 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16年度累计向金融机构借款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向民生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5、 议案名称:《关于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6、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服务框架协议>暨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7、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在民生银行办理存款业务暨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8、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与关联方确定互保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9、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0、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拟与民生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暨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参与东方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特别决议议案:11、12、18项议案,涉及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均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2、涉及关联股东会议表决的议案:14、16、17、18、20、21,关联股东东方集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东方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张宏伟、西藏东方润澜投资有限公司依法回避对相关议案的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 律师:马雷、王秋菊 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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