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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6年6月7日起至2016年6月29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2016年6月30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云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计票结果如下: 1.交银环境治理份额: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共计76,052,590.58份,占权益登记日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总份额138,465,386.44份的54.93%; 2.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共计448,895.00份,占权益登记日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总份额763,951.00份的58.76%; 3.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共计448,895.00份,占权益登记日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总份额763,951.00份的58.76%。 上述参加本次大会的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份额类别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满足法定会议召开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了基金管理人于2016年5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刊登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件《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为: 1.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76,052,590.58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76,052,590.58份,反对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2.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448,895.0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448,895.0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3.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448,895.00份,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448,895.00份,反对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弃权票所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为0份。同意票所代表的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代表的该份额类别基金份额总数的100%。 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各份额类别基金份额已达到参加大会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持有人、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持有人、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持有人或其各自代理人在各自份额类别内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资产列支,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情况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为2016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将于表决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将以2016年7月18日为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转换基准日,2016年7月19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 三、转型方案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就上述审议本基金转型方案及基金合同修改等相关事宜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 基金管理人已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将《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分别修订为《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并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970号(《关于准予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准予变更注册。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将于2016年7月19日生效,本基金即自该日起正式实施转型。自该日起,《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同时生效,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将以2016年7月18日为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转换基准日,对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进行份额的转换。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场外份额将转换为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份额,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场内份额、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将转换为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 本次转型涉及到基金份额的转换,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1)在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将按照当日各自相应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场内份额。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或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场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整数位后的小数份额的处理方式以登记机构的处理规则为准,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转换的最终结果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或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转换比例=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转换基准日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或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转换基准日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或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场内份额的份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或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份额数×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或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转换比例 (2)将交银环境治理份额转换成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在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与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转换为交银环境治理份额后,在保持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和基金份额净值不变的前提下,将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统一转换为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相应地转换成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 转换完成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将按照转换规则相应增加或减少。基金份额转换后,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着基金资产净值减少的风险。 3、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影响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的选择权 本基金转型前为指数分级基金,由于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共有三类份额,其中交银环境治理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本基金转型后,转型为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属于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同时,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为指数型基金,绝大部分资产采用完全复制标的指数的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转型后,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低预期风险变成较高预期风险,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原来的高预期风险变成较高预期风险,提示投资者注意转型前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变化。 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和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申请合并为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场内份额后赎回基金份额的方式退出投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赎回(敬请留意下文转型前后申购、赎回、转托管及份额配对转换等各项业务安排)。对于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的基金份额将转换为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在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前,由交银环境治理场内份额转换而来的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份额持有人只能通过赎回基金份额的方式退出投资。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持有人可通过赎回或卖出的方式退出投资。 敬请投资者详阅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相关法律文件,妥善做出投资安排。 4、转型前后申购、赎回、转托管、份额配对转换及上市交易等各项业务安排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起(即2016年7月1日)暂停办理申购、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赎回、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仍正常进行。自2016年7月18日起暂停办理赎回业务,同时终止办理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三类份额间的配对转换业务。本基金转型为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代码为“164908”,场内简称为“环境治理”。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相关业务开放日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条件下,申请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上市交易。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上市交易公告书,敬请投资者留意。 四、备查文件 1、《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附件一:《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附件二:《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附件三:《授权委托书》,附件四:《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970号)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附件:《公证书》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16)沪东证经字第8164号 申请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委托代理人:佘川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于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规定和《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在有关报刊上刊登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六月一日在有关报刊上分别刊登了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公证人员唐云于二○一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在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李修滨的监督下,由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的监督员佘川、杨羽婷进行统计、核对,截至二○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十七时: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76,052,590.58份,占二○一六年六月六日权益登记日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环境治理总份额138,465,386.44份的54.93%,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76,052,590.58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交银环境治理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48,895.00份,占二○一六年六月六日权益登记日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环境治理A总份额763,951.00份的58.7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48,895.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持有人所代表的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有效表决所持基金份额共448,895.00份,占二○一六年六月六日权益登记日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交银环境治理B总份额763,951.00份的58.76%,达到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大会对《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448,895.00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同意本次议案的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的100%,本次会议议案获得通过。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召集的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相关事项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相应程序,计票结果真实、有效。本公证书后所附的《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 上 海 市 东 方 公 证 处 公 证 员 林奇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基金合同修改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16年6月6日,投票时间为2016年6月7日至2016年6月29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在监票员、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1.交银环境治理份额: 本次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为76,052,590.58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38,465,386.44份的54.93%,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6,052,590.58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2.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本次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为448,895.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763,951.00份的58.76%,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48,895.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3.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本次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为448,895.00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763,951.00份的58.76%,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448,895.0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 佘川、杨羽婷 监票员(基金托管人代表): 李修滨 公证员: 林奇、唐云 见证律师: 丁媛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30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托管等 相关业务并终止办理配对转换业务的 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6年7月1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 注: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为2016年6月30日。本基金将于2016年7月19日正式转型为“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日起(即2016年7月1日)暂停办理申购、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下同)业务,赎回、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仍正常进行。自2016年7月18日起暂停办理赎回业务,同时终止办理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三类份额间的配对转换业务。 2、本基金管理人将以2016年7月18日为本基金分级份额终止运作转换基准日,对交银环境治理份额、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进行份额的转换。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场外份额将转换为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份额,交银环境治理份额的场内份额、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将转换为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场内份额。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暂停申购、赎回、转托管、终止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情况进行说明,有关本基金就转型为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而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决议生效情况以及转型前后的业务安排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同日发布的《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相关法律文件,妥善作出投资安排。 4、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相关业务开放日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5、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或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分级基金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本基金共有三类份额,其中交银环境治理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交银环境治理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交银环境治理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上海陆金所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 参与其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金所资管”)协商一致,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在陆金所资管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其电子交易平台的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1、本次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基金范围: ■ 2、本次参与其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基金范围: 投资者通过陆金所资管电子交易平台办理上述列表1中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及下列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的申购业务,均参与该费率优惠活动。 ■ 二、业务范围 1、自2016年7月1日起,投资者可在陆金所资管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开户及上述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如适用)等业务。 注:如遇相关基金本身公告暂停或恢复办理各业务的,投资者届时可通过陆金所资管办理的基金业务范围亦随之实时调整。 2、自2016年7月1日起,投资者通过陆金所资管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上述基金的场外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享受前端申购费率4折优惠;若享有折扣前的原申购费率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原费率指本公司发布的各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上注明的费率。 3、上述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陆金所资管所有,有关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及活动结束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陆金所资管的有关公告,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4、上述各基金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费率及办理各项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则请详见该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在遵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办理各项基金销售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旗下上述基金在陆金所资管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参与其电子交易平台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可通过陆金所资管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的全部业务范围请联系陆金所资管进行详细咨询。 注:尽管有上述“二、业务范围”项下说明,遇基金本身公告暂停或恢复相关业务的,销售机构实际可办理业务范围亦随之实时调整。投资者欲了解有关上述基金及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认真查阅相关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查询。 2、本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及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是否参与上述优惠活动,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由陆金所资管或本公司另行发布公告。 3、上述优惠活动仅针对上述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具体各基金的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请参见该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人可通过向相关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的申购申请。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不构成对基金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影响,投资人在办理相关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5、本公告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相关公告内容执行。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 销售机构并参与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根据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天明泽”)签署的销售协议,本公司自2016年7月1日起增加恒天明泽作为旗下部分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并参与其电子交易平台的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 二、业务范围 1、自2016年7月1日起,投资者可在恒天明泽电子交易平台及柜台办理开户及以下业务: 1)交银精选、交银货币、交银稳健、交银成长、交银蓝筹、交银增利、交银行业、交银先锋、交银治理、交银主题、交银趋势、交银制造、交银双利、交银价值、交银策略回报、交银核心、交银消费新驱动、交银纯债、交银双轮动、交银荣祥保本、交银成长30、交银月月丰、交银双息平衡、交银荣泰保本、交银强化回报、交银新成长、交银周期回报、交银新回报、交银荣和保本、交银多策略回报、交银国企改革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2)交银环球、交银添利(LOF)、交银资源、交银卓越回报、交银荣鑫保本、交银科技创新的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交银新能源、交银海外中国互联网(QDII-LOF)、交银互联网金融、交银环境治理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注:就上述业务范围,如遇相关基金本身公告暂停或恢复办理各业务的,投资者届时可通过恒天明泽办理的基金业务范围亦随之实时调整。 2、自2016年7月1日起,投资者通过恒天明泽电子交易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上述基金的场外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使用已开通交易的银行卡支付享受4折优惠,若享有折扣后的申购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若享有折扣前的原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或者为固定费用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原费率指本公司发布的各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上注明的费率。 3、上述费率优惠活动解释权归恒天明泽所有,有关上述费率优惠活动的具体规定及活动结束时间如有变化,敬请投资者留意恒天明泽的有关公告,本公司不再另行公告。 4、上述各基金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费率及办理各项销售业务的相关规则请详见该基金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在遵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前提下,销售机构办理各项基金销售业务的具体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增加恒天明泽为本公司旗下上述基金产品基金场外销售机构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此外,尽管有上述“二、业务范围”项下说明,遇基金本身公告暂停或恢复相关业务的,销售机构实际可办理业务范围亦随之实时调整。投资者欲了解有关上述基金及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请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认真查阅相关基金合同、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查询。 2、本公司所管理的其他基金及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是否参与上述优惠活动,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并由恒天明泽或本公司另行发布公告。 3、上述优惠活动仅针对上述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不包括基金的转换费率,具体各基金的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费率请参见该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基金转换业务规则与转换费用请仔细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及本公司网站发布的相关转换业务公告。 5、本公告未涉及的内容仍按相关公告内容执行。 三、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3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 电话:(010)56642600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7868868 网址:www.chtfund.com 2、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法定代表人:于亚利 电话:(021)61055724 传真:(021)61055054 联系人:傅鲸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5000(免长途话费),(021)61055000 网址: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交银施罗德中证环境治理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上市交易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协助开立股指期货业务相关账户及交易编码,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深圳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 (1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或增加收费方式; (3)标的指数供应商根据相应指数使用许可协议变更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费率和计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变更标的指数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上市交易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下转B118版)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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