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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关于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

  修改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

  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现金管理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现将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增设场内份额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并修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同时根据新会计准则、2013年6月1日实施的《基金法》、2014年8月8日实施的《运作办法》、2016年2月1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进行相应修改。

  一、增设场内份额并上市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现有的基金份额均为场外份额,包括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505)和B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000506)。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在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现在现有场外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增设场内份额(E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00元。E类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

  2、E类基金份额的申赎与上市

  (1)申购和赎回场所

  E类基金份额通过上交所场内的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办理申购和赎回业务。

  (2)申购和赎回原则

  ①“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②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③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在当日基金交易时间提交后不得撤销;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⑤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确认

  投资者T日申购的E 类基金份额,T+1日起享有收益,T+2日起份额可用;T日赎回的E类基金份额,T+1日起不享有收益。

  投资者在场内申购E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份额为1份或1份的整数倍。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场内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超出当日限额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

  本基金自2016年7月4日起接受投资者对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代码为511971,申购、赎回简称为“国寿货币”。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E类份额的上市交易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4)E 类份额的销售机构

  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券商办理本基金E份额的申购、赎回: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将依据实际情况变更申购赎回代办券商并予以公告。

  4、E 类份额的费用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费用及上市年费由E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他费率结构与A类基金份额相同。

  5、E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每日分配、利随本清”。 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使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3)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计入投资人收益账户,免收再投资的费用。投资人收益账户里的累计未付收益和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一起参加当日的收益分配,并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账户内的累计收益不低于100元时,则100元整数倍的累计收益将兑付为基金份额。

  (4)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累计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投资人卖出部分基金份额时,不支付对应的收益;但投资人份额全部卖出时,以现金方式将全部累计收益与投资人结清。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买入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E类份额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公布E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合同根据增设场内份额和调整收益分配原则的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基金份额类别的增设,本公司将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涉及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一)修改基金的基本情况

  1、增加“基金份额面值”约定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元,E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修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场外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场外基金份额,两类场外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场外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各类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E类份额在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针对E类份额设置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场外升降级规则、或者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增加“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安排

  1、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E类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E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3、终止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E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4、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补充“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A类/B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A类/B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E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E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A类/B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A类/B类基金份额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A类/B类基金份额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A类/B类基金份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在场内发生巨额赎回时,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增加各类基金份额表决权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A类基金份额和每一份B类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持有的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与每100份A类或100份B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为体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基金合同第八部分、第九部分及基金合同其他条款中涉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议召集权、召集权、计算到会或出具表决意见的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数量、表决权等需要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及其占总份额比例时,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均与每100份A类/每100份B类基金份额代表同等权利。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在存续期内,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依据基金运作需要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修改“基金费用与税收”

  1、增加“基金费用的种类”:

  “9、E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

  2、增加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

  3、增加E 类基金份额上市费及年费的支付方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对于由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费率。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三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三、基金合同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情况

  根据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0号),我公司对本基金相关内容做如下调整:

  (一)调整基金的投资范围

  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调整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为: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5%;

  (3)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4)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7)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9)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10)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不得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三)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1)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调整基金份额净值计价与申购赎回相关内容

  1、基金份额净值计价方式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进行核算,采用影子定价方法控制风险,并对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2、调整申购赎回相关内容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三、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根据2016年2月1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将在本公告发布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公司网站,将在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投资事务,具体办理规则及程序请遵循销售机构的规定。

  4、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sfunds.com.cn)或客户服务电话4009-258-25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咨询有关详情。

  5、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投资,注意基金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7月1日

  附件:《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六、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元,E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1、基金份额分类 1、场外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对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场外基金份额数量,对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类和B类两类场外基金份额,两类场外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场外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各类场外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场内基金份额

本基金E类份额在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针对E类份额设置不同基金代码,并公布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及场外升降级规则、或者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和相关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无(删除原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626号)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 本基金自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1月15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总额为11,870,457,430.54元,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于2014年1月20日生效。

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4月11日《关于准予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国寿安保货币市场基金就添加场内E类份额完成变更注册。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更正)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必要信息的变更。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增加) 无 一、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E类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份额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E类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E类基金份额上市日前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E类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条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E类基金份额上市的决定后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E类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四、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七部分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外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E类基金份额通过场内方式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E类基金份额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份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业务规则另有规定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回;

5、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5、若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时,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正时,未付收益不进行支付;当基金份额未付收益为负时,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E类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比例的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立即结清,以现金支付给投资人,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按比例扣除。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包括该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上海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对当日的场内申购/赎回申请进行总量控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根据本基金运作情况或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等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1.00元,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赎回份额乘以1.00元。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元。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00元。

3、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场外申购份额和场内申购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场外赎回金额和场内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本基金出现当日已实现收益或累计已实现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日超出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场内、场外申购限额。

9、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对基金场内赎回的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为体现赎回申请占基金资产的实际比例及其影响,在认定巨额赎回的过程中,应将每一份E类基金份额折算为100份A类基金份额或B类基金份额。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1、巨额赎回的认定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A类/B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A类/B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E类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E类基金份额发生了巨额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A类/B类基金份额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A类/B类基金份额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量占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A类/B类基金份额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A类/B类基金份额,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A类/B类基金份额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在场内发生巨额赎回时,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

无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章节 原《基金合同》 变更注册后《基金合同》

内容 内容

全文 “媒体” “媒介”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及新增场内E类份额的变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无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无 23、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4、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2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通过场外进行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无 28、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简称“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通过场内进行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确认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记录在该账户下

35、《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业务规则》:指《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投资者及其他各方共同遵守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场内销售机构之间实施转指定的操作

45、摊余成本法: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9、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无 51、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场内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4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54、场外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两类场外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50、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5、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别

51、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6、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场外基金份额类别

无 57、E类基金份额:指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场内交易的基金份额类别

52、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8、场外基金份额的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53、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9、场外基金份额的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56、基金份额净值:指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 62、基金份额净值:指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基金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元,使场内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100.00元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6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无 64、收益账户: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分配的虚拟账户,用于登记投资人场内基金份额的累计未付收益

  (下转B1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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