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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6 证券简称:*ST人乐 公告编号:2016-031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7-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6月30日(星期四)下午3:00。 网络投票时间:2016年6月29日-2016年6月3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29日15:00至2016年6月3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心语家园裙楼公司一楼多功能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何金明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8,108,5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5271%。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8,040,1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4.51%;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71 %;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18,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546%。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致同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代表等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杨超律师、方炜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暨使用部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046,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62,4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416%;反对62,40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046,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91%;反对62,4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416%;反对62,40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8,045,2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8%;反对63,300股,弃权0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5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0297%;反对63,300股,弃权0股。 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杨超律师、方炜君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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