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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01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0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6月24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6年6月29日进行了通讯表决。公司董事会现有董事共九人,截止2016年6月29日17:00收回有效表决票共九份。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 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朱永福先生、朱虹女士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66.90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4.60元/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7人。 (1)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77,017,13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277,017,132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54,034,264股。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5月27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规定并结合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66.90万份调整为1,533.80万份,行权价格由24.60元/股调整为12.30元/股。 (2)因章海祥、石发成等2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注销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91.20万份,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07名调整至85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1,533.80万份调整至1,042.60万份。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2、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具备,确定以2016年6月29日作为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日,向6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的170.40万份股票期权。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3、 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实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议案》。 为了稳定公司股价,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价的信心,公司原计划自2015年7月9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通过高管和核心管理层众筹的方式购买公司的股票,合计购买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经公司申请,公司计划延期至2016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并对外披露。 《关于延期实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告》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1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6月24日以直接送达、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和会议议案,并于2016年6月29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陈红艳女士主持,本次会议应到监事3名,实到3名,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 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监事陈红艳女士回避了本议案的表决。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章海祥、石发成等2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注销上述人员所涉及的491.20万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确认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2、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以2016年6月29日为授予日,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170.4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及《监事会关于对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详见《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三、备查文件 1、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6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2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6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审议情况简要说明 1、2015年4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持股5%以上股东朱永福先生作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 2、201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持股5%以上股东朱永福先生作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5年6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4、2015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852.10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66.90万份,预留部分为85.20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4.60元/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7人。 二、本次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1、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77,017,13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277,017,132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54,034,264股。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5月27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规定并结合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66.90万份调整为1,533.80万份,行权价格由24.60元/股调整为12.30元/股。 2、因章海祥、石发成等2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注销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91.20万份,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07名调整至85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1,533.80万份调整至1,042.60万份。 三、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因章海祥、石发成等2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其余85名激励对象遵循《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进行调整,公司对上述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491.2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5号:股权激励股票期权实施、授予与行权》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章海祥、石发成等2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同意公司注销上述人员所涉及的491.20万份股票期权。本次调整确认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1、宝馨科技本次调整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2、本次调整所涉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七、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3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宝馨科技”)于2016年6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2016年6月29日为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6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70.4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2.63元。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 《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已经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2015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1、标的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 2、标的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新股。 3、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4.60元。 4、激励对象:激励计划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员工骨干、核心业务(技术)骨干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以此方式进行激励的其他骨干员工,共计107人。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5、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权日起24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可以分三期申请行权。具体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 预留的股票期权自该部分股票期权授权日起18个月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在行权期内按20%、30%、50%的行权比例分三期行权。 ■ 在行权期内,若当期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对相应比例的股票期权申请行权。未按期申请行权的部分不再行权并由公司注销;若行权期内任何一期未达到行权条件,则当期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6、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激励对象行使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根据本公司《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必须同时达成以下两个指标,其个人绩效考核成绩才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第一,激励对象所属考核单位完成上一年度业绩指标; 第二,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的最终绩效考评分数不低于80分。 取得“合格”成绩的激励对象将获得该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资格。取得“不合格”成绩的激励对象的行权资格将被取消,其当期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等级与可行权比例的关系如下表所示: ■ (2)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D、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4)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预留的股票期权分三期行权,行权考核年度为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具体如下: ■ 以上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的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股权激励的成本应计入公司相关成本或费用,并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除此之外,股票期权等待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行权条件第(1)条规定的,该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行权条件第(3)条规定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未满足上述行权条件第(2)条规定的,本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未满足上述行权条件第(4)条规定的,所有激励对象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5年4月14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持股5%以上股东朱永福先生作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实意见。 2、201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将持股5%以上股东朱永福先生作为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15年6月30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4、2015年7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完成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为852.10万份,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766.90万份,预留部分为85.20万份。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24.60元/股,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7人。 5、2016年6月29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二、董事会对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第三章中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的获授条件为: (1)宝馨科技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B、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C、中国证监会认定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A、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B、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C、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不存在相关规定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三、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说明 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1、公司于2016年5月18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以截至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277,017,132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合计转增277,017,132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变更为554,034,264股。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16年5月27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规定并结合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对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行权价格进行调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766.90万份调整为1,533.80万份,行权价格由24.60元/股调整为12.30元/股。 2、因章海祥、石发成等22名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根据《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将注销其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491.20万份,公司首次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总人数由107名调整至85名,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总数由1,533.80万份调整至1,042.60万份。 3、预留股票期权数量由85.20万份调整为170.40万份。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的《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情况 1、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6年6月29日 预留的股票期权将在首次授权日起12个月内授予。预留部分的授予由董事会提出,监事会核实,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公司在指定网站对包括激励份额、激励对象职务、行权价格等详细内容做出充分的信息披露后,按相关要求完成法定程序后进行授予。 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2016年6月29日符合相关的规定。 2、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12.63元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系依据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日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孰高原则确定。 3、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及激励对象获授数量: 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的激励对象共6名,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70.40万份,具体情况如下表: ■ 五、经核查,本次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均为中层管理人员,不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成本及其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本次股权激励费用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会对公司的业绩造成一定影响,但不会直接减少公司净资产,也不会直接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激励对象达到行权条件购买公司股票会增加公司的股本。 七、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获取有关权益的资金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董事会确定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2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和《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的授权条件已满足。 3、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相关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170.4万份股票期权,同意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16年6月29日。 九、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以2016年6月29日为授予日,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170.4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十、律师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 宝馨科技本次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条件及行权价格均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预留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十一、备查文件 1、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预留股票期权授予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002514 证券简称:宝馨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4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期实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6年6月2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期实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2015年7月,资本市场的动荡引起国家高层及监管层的高度重视,国家各部委及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监高增持行为。为了稳定公司股价,保护投资者利益,提升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价的信心,公司于2015年7月10日披露了《关于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49,简称“股价稳定方案”),公司计划自2015年7月9日起的未来六个月内,通过高管和核心管理层众筹的方式购买公司的股票,合计购买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因公司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公司股票自2015年7月8日开市起连续停牌,公司股票于2016年1月8日开市起复牌,鉴于上述原因,公司股价稳定方案未能在原承诺的期限内实施,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延期实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05),经公司申请,公司延期至2016年6月30日之前完成实施股价稳定方案。 公司已与相关金融机构商谈,拟通过成立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的方式,用于公司实施维护公司股价稳定方案。但由于资管计划的审批过程太过冗长,截止目前,资管计划尚未成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公司申请,公司计划延期至2016年9月30日之前完成实施股价稳定方案并对外披露。 特此公告。 苏州宝馨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6月29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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