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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民生银行

  股票代码:6000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服务中心101-3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7层

  权益变动性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签署日期:2016年6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变动是因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所致。

  第一节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中心商务区水线路2号增1号于家堡金融服务中心101-30

  法定代表人:李飞

  注册资本:153亿元人民币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791698440W

  营业期限:2006年12月30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各类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保险资金运用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它业务。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7层

  邮政编码:100086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华夏人寿持有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9.16%股权。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目的是加强在民生银行的影响力,并拟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0.1%至2%在民生银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东方集团持有民生银行1,066,764,269股,华夏人寿持有民生银行935,521,804股,分别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2.92%和2.56%。

  2016年6月29日,东方集团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协议签署后,东方集团与华夏人寿合计持股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5.48%。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的目的

  在处理有关民生银行经营发展、且需要经民生银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甲方(指东方集团,下同)、乙方(指华夏人寿,下同)应采取一致行动,以加强甲、乙双方在民生银行中的影响力。

  (二)一致行动内容

  1、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就民生银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民生银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甲、乙双方在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如一方拟就民生银行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3、在民生银行审议有关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在民生银行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4、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法增持或减持所持民生银行股份,乙方应在增持或减持前五个交易日书面通知甲方。如任何一方增持,增持后甲乙双方仍应就其所持全部民生银行股份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任何一方减持,减持后甲乙双方仍应就其所持的剩余股份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5、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法将所持民生银行股份设立质押权。

  (三)一致行动的期限

  1、在民生银行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前,甲、乙双方合力向民生银行推选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甲、乙双方应对推荐董事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2、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民生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华夏人寿持有民生银行935,521,804股,无质押或冻结等权利限制情况。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华夏人寿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协议方式买卖民生银行股票情况如下:

  ■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东方集团与华夏人寿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民生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邮编:100031

  联系电话:86-10-68946790

  传真:86-10-585607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李飞

  日期:2016年6月29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修订版)

  上市公司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民生银行

  股票代码:6000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经开区大厦第9层901室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

  权益变动性质:签署《一致行动协议》

  签署日期:2016年6月29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权益变动是因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所致。

  第一节释义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

  第二节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368号经开区大厦第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宏伟

  注册资本:285,736.6249万元人民币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99126965908A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粮食收购。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项目除外,国营贸易或国家限制项目取得授权或许可后方可经营)。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外工程承包,职业中介;物业管理;经销建筑轻工材料,家具,家居装饰材料,建筑机械,五金交电,卫生洁具;生产、销售电接触材料产品,开发无银触头相关产品;粮食销售,水稻种植,优良种子培育、研发。

  实际控制人:张宏伟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花园街 235 号

  邮政编码:150001

  二、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

  在其他公司兼职情况:

  ■

  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东方集团持有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15.39%股权。

  第三节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目的是加强在民生银行的影响力,目前暂无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民生银行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东方集团持有民生银行1,066,764,269股,华夏人寿持有民生银行935,521,804股,分别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2.92%和2.56%。

  2016年6月29日,东方集团与华夏人寿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就双方在民生银行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时采取一致行动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协议签署后,东方集团与华夏人寿合计持股占民生银行总股本的5.48%。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一致行动的目的

  在处理有关民生银行经营发展、且需要经民生银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时,甲方(指东方集团,下同)、乙方(指华夏人寿,下同)应采取一致行动,以加强甲、乙双方在民生银行中的影响力。

  (二)一致行动内容

  1、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就民生银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民生银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事项,甲、乙双方在向股东大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2、如一方拟就民生银行发展的重大事项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时,须事先与另一方进行充分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共同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

  3、在民生银行审议有关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须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准在民生银行股东大会上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

  4、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法增持或减持所持民生银行股份,乙方应在增持或减持前五个交易日书面通知甲方。如任何一方增持,增持后甲乙双方仍应就其所持全部民生银行股份遵守本协议的约定;如任何一方减持,减持后甲乙双方仍应就其所持的剩余股份遵守本协议的约定。

  5、甲、乙双方均有权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法将所持民生银行股份设立质押权。

  (三)一致行动的期限

  1、在民生银行第六届董事会届满之前,甲、乙双方合力向民生银行推选第七届董事会成员,甲、乙双方应对推荐董事的人选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的意见为准。

  2、本协议有效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民生银行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止本报告签署日,东方集团持有民生银行1,066,764,269股,其中质押股份数量940,466,240股。

  第五节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东方集团未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协议方式买卖民生银行股票。

  第六节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应当披露的为避免对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东方集团与华夏人寿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民生银行董事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民生银行大厦

  邮编:100031

  联系电话:86-10-68946790

  传真:86-10-58560720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张宏伟

  日期:2016年6月29日

  附表一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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