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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版)

2016-07-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上接B6版)

  3、强化募集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严格遵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将安排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努力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争取早日实现项目预期效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新股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风险。

  4、大力提升管理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质量控制,持续优化业务流程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各个业务环节进行标准化管理和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和公司声誉。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加强对采购、施工、财务各环节的管理,加强工程回款的催收力度,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

  5、完善公司治理机构,明确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引进新的投资者后,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外部监督,促进公司发展。

  同时,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明确并修订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原则、分配形式以及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和分配形式等,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公司章程》并落实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在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并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得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得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得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四)本人承诺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薪酬制度时,应全力支持与公司填 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 有投票权)该等议案;

  (五)本人承诺全力支持拟公布的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议案,并愿意投票赞成(若有投票权) 该等议案;

  (六)本承诺出具日后至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毕前,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 回报措施及其承诺明确规定时,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 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 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高速集团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切实履行对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若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作出关于上市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本承诺不能满足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第八节 其他有必要披露的事项

  一、本公司无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决诉讼、仲裁事项,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涉及任何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本公司无重大委托理财事项。

  三、本公司不存在其他需要披露的重大事项。

  四、本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关于因股权分布发生变化而不具备上市条件的情况。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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