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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2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16年5月13日召开的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 权益分派方案 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为:以2015年12月31日公司的总股本81,858.8257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2800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22,920,471.20元。若在本次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比例将按分派总额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016年6月23日,公司部分股权激励相关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公司股份总数将由818,588,257股变更为815,468,257股。《关于已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及部分限制性股票注销完成的公告》详见2016年6月24日“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因此,公司2015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调整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815,468,25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281071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52964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10股派0.281071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a;对于QFII、RQFII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a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56214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28107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6年7月8日,除权除息日为:2016年7月11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16年7月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2016年7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6年6月28日至登记日:2016年7月8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五、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青岛市郑州路43号,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咨询联系人:证券法务部 咨询电话:0532-84012387 传真电话:0532-84011517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3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16年6月28日以邮件方式发出通知,于2016年7月1日上午9点在公司研发大楼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7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7人。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袁仲雪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会议有效。 经与会董事表决,形成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子公司益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凯新材料”)拟与怡维怡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维怡”)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办公场地的使用需求,公司拟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承租怡维怡位于青岛市商丘路52号材料研究院4层展厅及401房间作为办公场所。益凯新材料拟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承租怡维怡位于青岛市商丘路52号材料研究院10、11、12层作为办公场所。 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详见“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详见“巨潮资讯”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关联董事袁仲雪先生对此关联交易议案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日
证券代码:002073 证券简称:软控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4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1、技术开发合同关联交易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益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凯新材料”)拟与怡维怡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维怡”)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2、租赁合同关联交易 公司及益凯新材料为了满足办公场地的使用需求,拟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承租怡维怡位于青岛市商丘路52号材料研究院部分办公室作为办公场所。 3、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袁仲雪先生持有怡维怡88%的股份,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4、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该议案提交2016年7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袁仲雪先生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相关事宜。 5、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怡维怡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MENG JIAO WANG 企业住所:青岛市四方区郑州路43号 经营范围:从事橡胶产品及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橡胶产品及材料的分析测试(不含认证);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税务登记证号码:91370203057297810U 主要股东:袁仲雪先生持有怡维怡88%的股份。 2、具体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袁仲雪先生持有怡维怡88%的股份,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财务数据: 截至2015年12月31日,怡维怡净资产为2,856.4万元,总资产为7,757.83万元,2015年度的净利润为1,918.10万元,2015年度的收入为5,711.96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依据 公司以市场为导向,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市场公允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技术开发合同关联交易 1、交易双方 甲方:益凯新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怡维怡橡胶研究院有限公司 2、委托研发期间 自合同签订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3、合同标的 EVE液相法混炼胶的生产工艺改进项目。 4、研发费及付款安排 研发费的总价款是2000万元。 合同生效后1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30%作为预付款;完成合同约定进程且收到合同全额发票后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50%;完成合同约定最终进程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 5、协议生效时间 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二)租赁合同关联交易 1、场所租金、费用及支付方式 公司(承租方)租赁怡维怡(出租方)位于商丘路52号材料研究院4层展厅及401房间1,066.93平方米,租赁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为647,839.91元。 控股子公司益凯新材料(承租方)租赁怡维怡(出租方)位于商丘路52号材料研究院10、11、12层1,657.85平方米,租赁期自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租金为1,006,646.53元。 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第一个季度的租金,下一季度的租金提前5天支付。收到租金后由出租方开具租赁发票。 在租赁期间内,若对实际租赁面积有所调整,提前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出租方。 2、违约责任 (1)出租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交付入驻经营场所的,每迟延一日按一年租金的万分之五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2)承租方迟延支付租金的,每迟延一日按当期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五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3)任何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单方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按月租金金额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3、协议生效时间 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其他安排 无。 六、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技术开发合同关联交易旨在促进控股子公司益凯新材料的新材料生产制造相关技术的应用。租赁合同关联交易旨在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办公场地的使用需求。前述关联交易价格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短期内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七、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自2016年1月1日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与怡维怡累计已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是257.40万元,均为日常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关联交易的价格合理,不存在董事会及董事违反诚信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之独立董事,对该关联交易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关联交易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体现了合理性和公平性。 我们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按市场原则定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 九、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对于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软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年7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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