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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78 证券简称:滨化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6-033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榆林滨化绿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化绿能")于近日分别收到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1执951号),其主要内容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民生西安分行")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滨化绿能、榆林市云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河化工")、张福厚、王兰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作出的(2014)陕证经字第001637号公证书、(2016)陕证执字第156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生西安分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并责令公司、滨化绿能、云河化工、张福厚、王兰畔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履行以下义务:
一、向民生西安分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803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49933元。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对于上述借款及公司所负担保责任,以及公司收到上述执行证书事项,公司已于前期进行了披露及风险提示(详见公司于2016年1月5日、2016年4月22日及2016年6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临2016-002号、临2016-029号、临2016-31号公告)。
截至本公告日,法院已扣划公司账户资金41,856,918.97元。
由于滨化绿能目前尚处于停产状态且财务状况不佳,无力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为避免公司产生额外损失,公司将尽快严格按照《执行通知书》履行。履行完毕后,公司将不再负有对滨化绿能未到期银行贷款的担保责任。
公司本次代滨化绿能向民生西安分行偿还贷款本息,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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