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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98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0.045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自行缴纳所得税。 ●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9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5月1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16年7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以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股份数(剔除已回购的库存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5元(含税)。 (1) 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公司暂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0.045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45元。 (4)其他法人股东(含一般机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5元。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7月7日 2、除权除息日:2016年7月8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7月8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6年7月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实施办法 本公司股东黄伟先生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按照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已注销)不享受利润分配等相应权利,该账户不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发放。 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其他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杭州市西溪路128号新湖商务大厦11层证券事务部 邮政编码:310007 联系人:高莉 姚楚楚 电 话:0571-85171837 传 真:0571-87395052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6-099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质押解除和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206,910,1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37.29%,下称"新湖集团")通知,新湖集团将原质押给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众安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74,000,000股、11,000,000股解除质押,占公司总股本的0.86%、0.13%,并于2016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同时,新湖集团将其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12,100,000股质押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保俶支行,占公司总股本的0.14%,质押期限自2016年6月30日至质押登记解除日止,并于2016年6月3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2,689,389,44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27%。 新湖集团本次股份质押主要用于融资周转,其质押融资的还款来源包括经营收入、经营利润等综合收入。新湖集团具备资金偿还能力,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的情形。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2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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