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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34 证券简称:英威腾 公告编号:2016-049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7-02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 2016年7月1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2016年6月30日—2016年7月1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15:00至2016年7月1日15:00。) 2、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龙井高发科技工业园4号厂房英威腾大厦公司五楼北多功能厅。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黄申力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4人,代表股份268,390,2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8260%。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7人,代表股份268,340,51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8194%。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49,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66%。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44,342,01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9190%。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杨斌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过认真审议,以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参股公司行之有道调整股权结构暨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本议案关联股东黄申力先生回避表决,回避股数133,444,882股。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938,93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3%;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4,335,61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6%;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张森林律师、杨斌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英威腾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英威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7月1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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