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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77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重整进展暨风险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公司重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若公司重整失败被法院宣告破产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重整进展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川化股份")于2016年3月24日收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6)川01民破1-1号】,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详见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发布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被法院受理重整申请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4号)。

  2016年4月6日,公司收到法院送达的《决定书》【(2016)川01民破1-1号】,法院指定管理人(详见公司于2016年4月7日发布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管理人已全面展开重整相关工作,截止债权申报截止日,共有216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1,325,162,918.97元 (其中2家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向管理人重新申报债权,合计减少申报金额1,126,804.91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截止2016年7月4日共有10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金额合计9,567,534.00元(其中1家债权人在债权申报截止日前已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截至2016年7月4日,共有225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1,334,730,452.97元。管理人依法聘请审计、评估机构,目前川化股份重整专项审计报告、川化股份资产评估情况报告已经完成。

  2016年5月13日上午10时,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法院大法庭召开,会议表决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及债权人委员会组成、议事规则》和《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方案》(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14日发布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4号)。

  根据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方案》,四川省嘉士利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公司")对公司全部非货币资产进行公开拍卖(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17日发布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公司资产拍卖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6号),由川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竞得拍卖标的(详见公司于2016年5月25日发布的《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资产拍卖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59号)。

  2016年6月17日14:00时,川化股份债权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川化股份二楼会议室召开,经审议通过了《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贸易经营活动的议案》。会后,管理人将此次会议情况报告法院。

  二、风险提示

  (一)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

  公司于2016年5月6日接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16]268号),因公司2013年、2014年、2015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2014年、2015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4.1.1、14.1.3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6年5月10日起暂停上市。

  公司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后,在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时公司股票也将无法复牌,将继续处于暂停上市阶段,除非在暂停上市后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

  (二)因重整失败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

  公司重整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法院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或债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并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且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获得法院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三)股票终止上市风险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1、若公司重整失败,被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的,根据上市规则14.4.1(二十三)的规定,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2、公司在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后,因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和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16年5月10日起暂停上市,根据上市规则14.4.1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1)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2)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3)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4)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5)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6)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7)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8)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9)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公司管理人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重整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公司管理人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重整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注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证券代码:000155 证券简称:*ST川化 公告编号:2016-078号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

  本公司管理人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7月4日下午2:45。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4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7月3日下午3:00至2016年7月4日下午3:00期间的任意时点。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川化宾馆3号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跃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合法、有效。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26人,代表股份数 146,647,5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0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3人,代表股份数143,854,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07%;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为23人,代表股份数2,793,4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4%。公司管理人、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二)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6,272,2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4%;反对34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36%;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772,2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8.077%;反对345,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970%;弃权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53%。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川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46,646,0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46,09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反对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李仕珺律师、赵燕颖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川化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银(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川化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川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六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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