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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系列) 2016-07-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证券代码:601177 证券简称:杭齿前进 公告编号:临2016-020 债券代码:122308 证券简称:13杭齿债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3年公司债券2016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6年7月8日 ●债券付息日:2016年7月11日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1日发行的2013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6年7月11日开始支付自2015年7月11日至2016年7月10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杭齿债,122308。 3、发行总额:人民币 4亿元。 4、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为5年(附第3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6.30%,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保持不变;如发行人行使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未被回售部分债券在存续期限后2年的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票面利率加上上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限后2年固定不变。 6、票面金额:人民币100元。 7、起息日:本期债券的起息日为2015年7月11日 。 8、付息日期:本期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9年间每年的7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期为2015年至2017年每年的7月1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利息。 9、到期日: 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2019年7月11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2017年7月11日。 10、债券上市情况:本次债券于2014年8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11、担保情况:杭州市萧山区国有资产经营总公司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12、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公司的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在本期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资信评级机构每年将对公司主体信用和本期公司债券进行一次跟踪评级。 2016年5月,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出具了跟踪评级报告,本次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负面,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18,2016-019。 13: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3%。每张面值为100元的“13 杭齿债”派发利息为6.3 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6年7月8日 2、债券付息日:2016年7月11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6 年7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3杭齿债”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持有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规定,持有本期债券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等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本期债券“13杭齿债”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45号 联系人:欧阳建国 联系电话:0571-83802671 传真:0571-83802049 邮政编码:311203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1701-1716室 联系人:顾磊、戴中伟 联系电话:0571-87130315 传真:0571-87828004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 徐瑛 联系电话: 021-68870114 邮政编码 :200120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证券代码:601177 证券简称:杭齿前进 公告编号:临2016-021 债券代码:122308 证券简称:13杭齿债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华融资产)减持至5%以下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减持,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未使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16年3月31日,公司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华融资产)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临2016-006。 公司于2016 年7月1日收到公司股东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资产”)书面通知,华融资产于 2016年6月30日 至7月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竟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138,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449%。 本次减持前,华融资产持有本公司股票20,140,0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3426%,本次减持后,华融资产持有本公司股票 20,002,07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99977%。 二、所涉及后续事项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系股东行为,公司基本面未发生变化。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就股东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详见同日披露的《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将根据华融资产减持计划的实际完成情况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五日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杭齿前进 股票代码:60117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权益变动报告签署日期: 2016年7月4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简称“15 号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赖小民 注册资本: 3,907,020.8462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55774 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主要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对外投资;买卖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它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业务;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1999年11月01日至 长期 主要股东:财政部、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通讯方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情况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 第三节 持股目的 中国华融根据自身发展要求,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减持所持有的杭齿前进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发展需要和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未来12个月内可能有继续减持杭齿前进股票的情况。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之前,华融资产持有杭齿前进股份为2014.007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5.03426%),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累计减持13.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0.03449%。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杭齿前进股份为2,000.207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不足5%。 ■ 二、本次权益变动简要内容 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1日止,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二级市场累计出售所持杭齿前进股份13.8万股,减持完成后,我公司持有杭齿前进股票2,000.2070万股,占贵公司总股本比例4.99977%。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之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与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2、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经确认的复印件备置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杭齿前进证券部。 3、联系人:茅建荣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金路45号 联系电话:0571-83802671 联系传真:0571-83802049 附表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 年月日 本版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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