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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系列)

2016-07-05 来源:证券时报网 作者: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1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7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457,106,595股新股,截止2015年11月23日止,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446,954,3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8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402,499,953.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74,550,287.67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27,949,665.83元。2015年11月2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15)47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鉴于本次募投项目由公司子公司传化物流以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实施,为了便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分批增资传化物流,并由其根据实体公路港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再分别以增资或借款的形式为相关项目实施主体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公司计划首期向传化物流增资160,000 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浙江传化公路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021119800034612。截至2016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杭州传化公路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鲁佳斐、黄央及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2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7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457,106,595股新股,截止2015年11月23日止,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446,954,3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8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402,499,953.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74,550,287.67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27,949,665.83元。2015年11月2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15)47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鉴于本次募投项目由公司子公司传化物流以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实施,为了便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分批增资传化物流,并由其根据实体公路港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再分别以增资或借款的形式为相关项目实施主体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公司计划首期向传化物流增资160,000 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淮安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021119800033710。截至2016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淮安传化公路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鲁佳斐、黄央及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3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7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457,106,595股新股,截止2015年11月23日止,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446,954,3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8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402,499,953.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74,550,287.67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27,949,665.83元。2015年11月2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15)47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鉴于本次募投项目由公司子公司传化物流以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实施,为了便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分批增资传化物流,并由其根据实体公路港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再分别以增资或借款的形式为相关项目实施主体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公司计划首期向传化物流增资160,000 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南充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021119800035088。截至2016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南充传化公路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鲁佳斐、黄央及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4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7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457,106,595股新股,截止2015年11月23日止,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446,954,3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8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402,499,953.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74,550,287.67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27,949,665.83元。2015年11月2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15)47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鉴于本次募投项目由公司子公司传化物流以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实施,为了便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分批增资传化物流,并由其根据实体公路港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再分别以增资或借款的形式为相关项目实施主体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公司计划首期向传化物流增资160,000 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青岛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021119800033958。截至2016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青岛传化公路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鲁佳斐、黄央及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5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7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457,106,595股新股,截止2015年11月23日止,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446,954,3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8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402,499,953.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74,550,287.67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27,949,665.83元。2015年11月2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15)47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鉴于本次募投项目由公司子公司传化物流以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实施,为了便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分批增资传化物流,并由其根据实体公路港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再分别以增资或借款的形式为相关项目实施主体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公司计划首期向传化物流增资160,000 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衢州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021119800031631。截至2016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衢州传化公路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鲁佳斐、黄央及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6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7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457,106,595股新股,截止2015年11月23日止,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446,954,3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8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402,499,953.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74,550,287.67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27,949,665.83元。2015年11月2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15)47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鉴于本次募投项目由公司子公司传化物流以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实施,为了便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分批增资传化物流,并由其根据实体公路港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再分别以增资或借款的形式为相关项目实施主体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公司计划首期向传化物流增资160,000 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泉州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021119800031108。截至2016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泉州传化公路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鲁佳斐、黄央及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7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7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457,106,595股新股,截止2015年11月23日止,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446,954,3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8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402,499,953.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74,550,287.67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27,949,665.83元。2015年11月2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15)47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鉴于本次募投项目由公司子公司传化物流以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实施,为了便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分批增资传化物流,并由其根据实体公路港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再分别以增资或借款的形式为相关项目实施主体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公司计划首期向传化物流增资160,000 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长沙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021119800031232。截至2016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该专户资金仅用于甲方长沙传化公路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鲁佳斐、黄央及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股票代码:002010    股票简称:传化股份   公告编号:2016-058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五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向传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97号)文件,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457,106,595股新股,截止2015年11月23日止,公司根据发行方案实际向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新股446,954,31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85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4,402,499,953.5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74,550,287.67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4,327,949,665.83元。2015年11月24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天健验(2015)473号《验资报告》,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鉴于本次募投项目由公司子公司传化物流以及其下属子公司分别实施,为了便于募投项目顺利实施,公司拟将上述募集资金分批增资传化物流,并由其根据实体公路港网络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及募集资金投入金额再分别以增资或借款的形式为相关项目实施主体提供项目建设资金。公司计划首期向传化物流增资160,000 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的规定,2016年7月1日,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五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重庆传化公路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戊方:传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202021119800031507。截至2016年7月1日,专户余额为0.00元,该仅用于甲方重庆沙坪坝传化公路港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承诺募集资金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丁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丁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丁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丁方和戊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鲁佳斐、黄央及项目组成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工作人员。丙方更换工作人员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更换工作人员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甲方为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可在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但该等操作必须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因前述原因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甲方在现金管理操作到期后应及时转回甲方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乙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戊五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6年12月31日)后失效。

  十一、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丁、戊五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传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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